第一条按照“属村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包村、谁负责”的原则,各村主要干部是本村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信访工作负总责;包村的负直接责任。
第二条信访责任的追究范围:(一)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二)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发生赴京、省、市、区上访,赴京非正常上访和重信重访的;(四)发生赴省、市、区大规模集体上访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五)其他信访工作失职、渎职行为的。
第三条凡发生赴京、赴省、市、区集体上访、非正常上访的,对责任村下达信访案件交办通知单。
责任村必须在收到交办通知单5个工作日内明确包案领导和责任人,并报街道信访办公室。
第四条对各村信访工作的责任追究形式:(一)通报批评;(二)取消评先资格;(三)诫勉谈话;(四)调整领导班子。
第五条对信访工作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形式:(一)责令书面检查;(二)通报批评;(三)取消评先资格;(四)经济处罚;(五)诫勉谈话;(六)给予党政纪处分;(七)停职或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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