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应知应会知识汇编
更新时间:2023-02-21 16:49:18 阅读: 评论:0
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应知应会知识汇编目录关于进一步严格司法工作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的若干规定1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的规定4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8关于进一步严格司法工作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的若干规定应知应会:第一条为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保证公正司法,根据有关法律和纪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应当符合法律纪律规定,防止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以不正当方式对案件办理进行干涉或者施加影响。第三条各级司法机关应当建立公正、高效、廉洁的办案机制,确保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无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切实防止利益输送,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第四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依法按程序批准后执行。第五条严禁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有下列接触交往行为:(一)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二)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三)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四)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五)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六)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第六条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应当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接待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因办案需要,确需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在非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接触的,应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获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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