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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篇配套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用房建设移交与管理办法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清理移交工作方案

更新时间:2023-02-21 14:12:27 阅读: 评论:0

2篇配套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用房建设移交与管理办法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清理移交工作方案

xx县配套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用房建设、移交与管理办法(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住宅小区配套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用房的建设、移交与管理工作,促进社会和谐,推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x党办〔20xx〕x号)《中共xx市委 xx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统筹推进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x党发〔20xx〕x号)《xx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移交与管理办法》(x政办发〔2020〕x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xx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用房是指我县城镇规划区内商品住宅小区开发、政府投融资建设保障性住房或安置房(含城区改造、棚户区改造和移民安置)等建设中,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等配套建设的社区工作用房、居民活动用房、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第三条 社区工作用房由服务厅、调解室、警务室、计划生育室、社会工作室、慈善物品保管室、社区办公室、辅助用房构成;居民活动用房由居民议事室、社会组织活动室、文体活动室、阅览室、残疾人康复室、多功能室及公共卫生间构成;养老服务设施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活动开展、康复护理、托管等服务的房屋和场所,是区别于社区工作用房和居民活动用房的专用公共设施。第二章 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用房的规划第四条 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用房建设标准。(一)社区工作用房和居民活动用房建设标准:住宅项目按每户0.3平方米的标准配建,1500户以上规模的小区配置面积不得少于500平方米。(二)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标准:新建居住(小)区时,按照每户不少于0.3平方米的标准配建(同一小区可建多处,超过500户的每处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三)开发建设单位在开展项目方案设计时,应按照《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2010)《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等标准规范的要求设计配建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用房。选址应位于小区中心或通风、采光条件较好,区域相对独立、便于居民活动的位置;应安排在建筑的低层(1至3层),不得设置在建筑的地下层、半地下层和夹层,安排在建筑的二层(含二层)以上应设置无障碍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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