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篇农村党员管理办法农村流动党员管理制度
更新时间:2023-02-21 12:38:42 阅读: 评论:0
3篇农村党员管理办法农村流动党员管理制度xx街道农村党员管理办法(1)为切实增强党员的规矩意识、模范意识、党性意识,提高农村党组织的战斗力,把全面从严治党推向深入,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经街道党工委研究,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一、党员必须履行《党章》规定的各项义务,行使相应的权利,在各方面起到模范带头作用。二、在工作、生活中,党员不应出现下列情形:(一)本人及直系亲属不支持街道、村重点工作和项目建设;(二)本人及直系亲属不执行规定政策、未在规定时间完成土地征收、坟墓搬迁、房屋拆迁等工作或违反治水、治气、环境整治等相关要求;(三)违法建设经劝阻不按要求及时整改的;(四)不按要求完成街道布置的专项工作(特指上级党组织指定要求党员配合完成的工作)任务的;(五)不按时交纳党费,不按党的组织原则办事的;(六)煽动、组织、参与集体上访、越级上访的;(七)不履行党员义务,消极执行党组织的决议、决定或表面拥护,背后与党组织的决议、决定抵触的;(八)破坏投资环境,对投资者故意刁难,吃拿卡要,造成不良影响的;(九)其他不履行党员义务情形的。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街道党工委将视情按“落后党员”管理进行处置。三、党员必须按规定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得出现以下情形:(一)无故不参加党组织生活的(报上级党组织同意并经党员大会通过的患有精神病、年老体弱卧病不起或长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等情况的党员,可以不参加);(二)如有特殊情况必须请假,须向工作片总支书记书面请假或事先电话请假事后补签,但一年内请假超过三次的;(三)不按规定执行流动党员管理规定的(流动地在省内的,每季度参加所在村党支部党的组织生活不少于1次;流动地省外的,每年参加所在党支部组织生活不少于2次。省内流动党员不能连续两个季度不回村参加党组织生活、省外流动党员一年内参加参加党组织生活不少于2次)。第一次无故不参加党组织生活的,街道党工委予以短信提醒,两次无故不参加党组织生活的,即予以发放警戒书。四、党员须认真执行党员联系农户制度联系农户工作应不止于“六个领职”的具体内容:领职联系户矛盾调处、领职联系户门前三包、领职联系户孤寡独居老人照料、领职联系户急事难事代办、领职联系户垃圾分类、领职联系户无违建创建。开展党员联系户工作反向督查,第一次抽查到未开展实质性联户工作或开展不力的,街道党工委予以短信提醒;二次以上的,即予以发放警戒书。五、违反规定的处置办法(一)警戒书一种情形单独发放警戒书。同一种情形发放两次警戒书仍未整改的,即按“落后党员”管理进行处置。发放警戒书两份以上的,按“落后党员”管理进行处置。(二)“落后党员”管理采取“落后党员”管理措施的,即将该党员的党组织关系迁入街道党员整转支部统一管理。各党组织根据年终党员先锋指数评定为一星级党员的,将该党员组织关系转入街道整转支部进行统一教育管理。(三)组织关系迁入街道整转支部的党员,教育管理的期限一般为半年,经过走访调查、民主评议和街道党工委量化考核,合格的转回原党支部;无明显改过的,可再行延长;不合格的将劝其退党或直接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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