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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更新时间:2023-02-22 11:37:25 阅读: 评论:0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精神,引进增量、盘活存量、做大总量、提高质量,把全省开发区建设成为新时代吉林振兴的“改革排头兵、开放最前沿、创新最亮点、发展新动能”,紧密结合实际,就促进全省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把握总体要求,明确发展方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省第十一次党代会部署,抢抓国家新一轮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战略机遇,以促进高质量发展为目标,着力提升国家级开发区营商环境国际化水平,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积极优化省级开发区的综合配套功能,打造特色产业集群;大力加强县域工业集中区资金、技术、人才、品牌和管理经验的承载能力,培育县域经济新的增长极。努力把开发区打造成为全面深化改革的引领区、对外开放的先行区和创新发展的集聚区,为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做出更大贡献。二、创新体制机制,增强发展活力(一)有序推动整合优化。按照“一县一区、一区多园”要求,利用3年时间将全省开发区整合到100家以内。各市(州)要以国家级开发区或发展水平高的省级开发区为主体,整合或托管区位相邻、产业相近、发展相对滞后的开发区或园区,实施统一规划、统一招商、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各市(州)直接管理的省级开发区原则不超过2家,各县(市、区)管理的省级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原则上整合为1家省级开发区。没有省级开发区的县(市、区),在对现有的工业集中区整合并符合相关要求后,可晋升为省级开发区。2家以上的省级开发区(工业集中区)整合后导致的超配干部由各市(州)负责有计划消化安排。(责任单位:省经合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州〕政府)(二)完善开发区管理体制。落实中央有关开发区机构编制规范管理要求,进一步规范开发区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开发区管理机构要集中精力抓好经济管理和投资服务,充分依托所在地各级政府开展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逐步理顺开发区与代管乡镇、街道的关系,依据行政区划管理有关规定确定开发区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对于管理机构与行政区政府合并的开发区,要完善政府职能设置,体现开发区精简高效的管理特点。对于区域合作共建的开发区,由共建双方理顺管理、投入、分配机制。(责任单位:省编办、省经合局,各市〔州〕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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