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党员发展及备案工作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3-02-22 11:37:22 阅读: 评论:0
关于进一步规范党员发展及备案工作的通知各乡镇党委,xx湖管理区党委,xx街道党工委,县直各单位党委(党组)、总支、支部: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3〕4号)和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精神,严格发展党员程序,规范发展党员材料,扎实做好党员发展工作,现将党员发展及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入党程序(一)申请入党1、基本程序(1)符合《党章》第一章第一条规定基本条件的,可自愿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或居住地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入党申请书内容一般包括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和对待入党的态度。(2)党组织接到入党申请后,应在一个月以内派人与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谈话内容主要包括:入党申请人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个人基本情况、成长经历、家庭情况及其他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等。2、注意事项(1)入党申请书原则上由本人亲笔书写,字迹清楚,不得潦草。(2)党支部派人和入党申请人谈话结束后,谈话人要及时将谈话情况进行整理,形成书面记录,并签名盖章。谈话记录要放在入党材料中。(二)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1、基本程序(1)通过党员推荐、群团推优的方式,在入党申请人中推荐入党积极分子;支委会(或支部大会)研究决定后,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并报上级党委备案。领取并填写《申请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进入培养教育考察阶段。(2)入党积极分子必须培养教育考察一年以上。在培养教育考察期间,党支部指定1至2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并采取组织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定期培训等方式,加强培养和教育。(3)入党积极分子每季度向党支部和培养联系人汇报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的情况,每季度提交一次书面的思想汇报,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考察情况要及时填入《登记表》。培养教育考察结束后,由两名培养联系人对入党积极分子作出综合考察意见。2、注意事项(1)一般情况下,入党申请人递交入党申请书6个月以上、具备入党积极分子条件,才可被推荐和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2)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从支部大会讨论确定之日算起。(3)入党积极分子工作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时,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将他们的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材料以及培养教育中考察记录、鉴定和组织意见等有关材料,清点整理后及时转交入党积极分子调入单位(居住地)党组织。(4)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情况及鉴定意见既要写优点,也要写缺点。考察记录要按时如实反映培养考察情况,不得突击编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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