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人事管理工作制度汇编(9篇)(高校)
更新时间:2023-02-22 11:37:18 阅读: 评论:0
大学人事管理工作制度汇编(9篇)(高校)关于请(销)假的有关规定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管理,保障我校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提高工作效率,现对我校请(销)假作出如下规定:一、学校各级各类人员,因病(事)假或其它原因,需要请假的必须履行请(销)假手续(一)部、处、系领导按以下办法履行请(销)假手续。1、三天以内(含三天):经主管校领导同意,报人事部门备案;2、三天以上:经主管校领导和学校主要领导同意,报校人事部门备案。(二)一般教工按以下办法履行请(销)假手续。1、三天以上、五天以内(含五天):由所有部、处、系领导审批后,报人事部门备案;2、五天以上:由所在部、处、系领导签署意见,呈主管校领导审批后,向校人事部门备案。(三)病假:应有指定医疗机构证明,并经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呈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向学校人事部门备案。(四)探亲假:由本人申请、部门同意,校人事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核准。(五)婚假:由本人申请、部门同意,校人事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核准。(六)产假:由本人申请、校计划生育办公室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和《xx大学关于计划生育的若干规定》办理,并向人事部门备案。(七)丧假:由本人申请、部门同意,校人事部门按国家有关政策办理。请(休)假期满,应向所在部门履行销假手续,并向人事部门备案,逾期未归或未及时履行销假手续者,其缺勤天数按旷工处理。二、请(休)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一)事假:1、一个月内事假五天以上:取消当月超工作量补贴;2、全年事假累计22天(含),取消年度一次性奖金;3、全年事假累计33天(含),取消全年年终福利;4、全年事假累计44天(含),取消年终评先资格;(二)病假:1、一个月内病假在十天以上的:扣除当月超工作量补贴;2、全年病假累计超过33天(含),取消年底一次性奖金;3、全年病假累计超过44天(含),取消全年年终福利;4、全年病假累计超过66天(含),取消年终评先资格。(三)旷工:1、请(休)假无故超出批准期限的,按旷工处理;2、旷工半天至一天扣15元;3、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22天者,由所在部门核实情况,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后予以除名。(四)违犯国家政策法规,受到行政纪律处分的人员,其工资福利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此规定自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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