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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组织部建设模范部规章制度汇编

更新时间:2023-02-22 11:37:05 阅读: 评论:0

市委组织部机关工作规则第一条 市委组织部是市委主管干部、人才、组织工作的职能部门,其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践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服从和服务于党的总目标、总任务,从组织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第二条 本部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领导制度。部长主持全面工作,对贯彻落实市委和上级组织部门的决定、决议和指示,以及本部各项工作的开展负主要责任。部长外出时,由常务副部长临时主持工作。副部长协助部长分管一个或几个方面的工作,对分管处室的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对分管范围内的日常事务和一般性问题,有权作出决定。凡属重大问题,应请示部长或提交部务会议讨论决定。第三条 部内要明确规定工作人员的职责权限和工作标准。凡属职权范围内的工作,要主动负责地处理,不推不拖。凡超过职权范围的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不自作主张。请示问题时须讲明情况,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或方案。本部的年度工作计划、总结以及重要工作的部署、落实情况,要分别报告市委和省委组织部。第四条 努力改进工作作风,认真开展调查研究。部领导和各处室都要建立联系点,并经常深入基层了解情况,帮助解决实际问题。第五条 努力提高办事效率。各处室对上级交办的事项和基层的请示报告,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一般不超过10天,有时限要求的要按时完成;呈报干部任免,一般不超过1周;对有关单位呈报的干部任免请示,一般应在20天内予以答复;外调回函,一般不超过1个月;干部审查结论和信访案件查实,一般不超过2个月。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理的,应报告有关领导或通知有关单位。第六条 各处室和全体工作人员,既要明确分工,又要通力协作。处室之间要加强横向联系,经常交流情况,交换意见。基层单位到部内请示或办理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处室的工作,第一个接待处室要负责帮助协调完成所有的工作。凡需协商办理的事项,由主管处室征求相关处室意见后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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