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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3-02-22 11:36:45 阅读: 评论:0

xx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国家《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和《xx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含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应急保障、执法执勤、特种专业技术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用车。第四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原则。第五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是市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各县(市、区)结合实际明确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第二章 编制和标准管理第六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车辆编制根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党政机关本系统下级单位配备公务用车须报主管部门同意,再报本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配备,不得超编制、超标准。党政机关新设立部门,原则上通过调剂的方式配备公务用车。确因人员编制以及职能变化需要增加公务用车编制的,报省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第七条 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一)机要通信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二)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经市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三)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 (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经市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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