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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

更新时间:2023-02-22 11:36:42 阅读: 评论:0

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

目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监察部门和监察人员第三章 监察部门的职责第四章 监察部门的权限第五章 监察程序第六章 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法院监察工作,严肃人民法院纪律,促进廉政建设,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法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制订本条例。第二条 人民法院监察部门,是人民法院行使监察职能的专门机构,依照法律和本条例对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实施监察。第三条 人民法院监察部门依照法律和本条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个人及人民法院内设其他部门的干涉。第四条 人民法院监察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在适用法律和纪律上人人平等。第五条 人民法院监察工作应当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严格执行纪律与维护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相结合,监督检查与完善制度、改进工作相结合。第六条 人民法院监察工作应当坚持依靠群众,监察部门建立举报制度,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于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有权向监察部门提出控告或者检举。第二章 监察部门和监察人员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应当设立监察局。中级人民法院应当设立监察处。60人以上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设立监察科,30人以上不足60人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设专职监察员,不足30人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设兼职监察员。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监察局在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领导下主管全国法院的监察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基层人民法院专职或者兼职监察员在本院院长和上级法院监察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监察业务以上级法院监察部门领导为主。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监察局设局长一名,设副局长一至三名;中级、基层人民法院监察处(科)设处(科)长一名,副处(科)长一至二名。各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负责人一般应当从法官或者具有法官任职资格的人员中选任。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负责人、基层人民法院专职或者兼职监察员的任免,在提请决定前,需经上一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同意。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监察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内设机构,负责信访举报、案件查处、监督检查、审务督察、综合调研等工作。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参照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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