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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要在公正司法中体现社会主义荣辱观

更新时间:2023-02-22 11:36:41 阅读: 评论:0

人民法院要在公正司法中体现社会主义荣辱观

社会主义荣辱观是我们每个公民应该自觉遵守的基本道德规范,是一个国家保持文明进步必须具备的基本要求。作为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人民法院法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应该怎样来体现现实中的社会主荣辱观呢?笔者认为,最起码的要求是要做到司法公正,在公正司法中去体现社会主义荣辱观。为此,我们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抓法院队伍建设不放松,使广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即牢固树立依法治国的理念,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理念,依法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的理念,切实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牢固树立服务大局的理念,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牢固树立党的领导的理念,始终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这是广大法官和工作人员为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的基本理念,要在司王法实践中扎扎实实地加以贯彻落实。  二是要统筹各项审判工作,全面实现司法公正。人民法院要以依法维护人民利益为根本出发点,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审理好起诉到法院的每一件案子,认真对待各方当事人的每一项诉求。群众利益无小事不能只表现在口头上,必须实实在在地落实到审判工作中,从而实现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普遍满意的目标。  三是要做好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紧密联系工作,切实体现司法工作的人文关怀。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平衡,至今还有7587万的绝对和相对贫困人口,对这部分弱势群体应当在诉讼中给予特别关注和帮助。要对他们寻求司法保护大开绿灯,绝不能让他们因为交不起诉讼费而打不了官司,只要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就要及时为他们办理立案手续,尽一切可能为他们提供方便,降低诉讼成本;加大到案发地巡回就地审理案件的力度,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支出,并借此扩大法律宣传效果;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审理调处和裁判他们的纠纷,讲求诉讼效率,维护其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四是增强司法工作中的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法院的审判工作要置于党委的绝对领导下进行,要用公正高效的审判工作实绩服务党和政府的工作大局和中心工作,自觉为地方的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提供司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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