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水、管道燃气、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汇编(3篇)
更新时间:2023-02-22 11:36:41 阅读: 评论:0
城市供水、管道燃气、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汇编(3篇)城市供水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 GF—2004—2501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定义与解释第三章 协议的应用第四章 供水工程项目第五章 供水工程设计和建设第六章 供水工程的运营与维护第七章 供水服务第八章 收费第九章 特许经营权的终止与变更第十章 特许经营权终止后的移交第十一章 违约与赔偿第十二章文件第十三章 不可抗力和法律变更第十四章 保险第十五章 通知第十六章 争议解决第十七章 适用法律及标准语言第十八章 附件 第一章 总则为加强城市供水企业管理,保证城市用水安全和供水企业的合法权益;(注:请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简单介绍本协议签署的目的、原则、过程,及本协议的主要内容)第一条 根据 (注:请填人本协议的法律依据),和本协议第二条所述双方于 年 月— —日在中国 省(自治区) 市(县)签署本协议。第二条 协议双方分别为:经中国 省(自治区) 市(县)人民政府授权(注:该授权可以通过以下二种形式,1、该人民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2、该人民政府就本协议事项签发授权书),中国 省(自治区) 市(县)人民政府 局(委)(下称甲方),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和 公司(下称乙方),注册地点: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国籍: 。第二章 定义与解释第三条 名词解释: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司法解释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供水工程:是指以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及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的工程设 施,包括:专用水库、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井群、输(配)水管网、净(配)水厂、水站、进户总水表等,详见 本协议第十二条和十三条的规定。(注:本定义是假设乙方负责取水、净水、送水和出厂输水给终端用户而规定的,请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修改)特许经营权:是指本协议中甲方授予乙方的、在特许的经营期限和经营区域范围内设计、融资、建设、运营、维护供水工程、向用水户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注:请根据乙方是否负责向终端用户供水而相应修改)的权利。生效日:指本协议条款中双方约定的本协议生效日期。特许经营期:是指从本协议生效日开始的 年期间,可根据本协议延长。特许经营区域范围:是指实施本协议时附件 《工程和特许经营区域范围》规定的经营和服务区域范围。不可抗力:是指在签订本协议时不能合理预见的、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事件或情形。以满足上述条件为前提,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1)雷电、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雨、海啸、台风、龙卷风或旱灾;(2)流行病、瘟疫;(3)战争行为、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或军事力量的使用,暴乱或恐怖行为;(4)全国性、地区性、城市性或行业性罢工;(5)由于不能归因于乙方的原因引起的供水工程供电中断;(6)由于不能归因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的原水水质恶化或供应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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