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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项目建设工作督查办法(市级)

更新时间:2023-02-22 11:36:33 阅读: 评论:0

重点项目建设工作督查办法(市级)重点项目建设工作督查:第一条 为有效加强和推动我市重点项目建设,更好地发挥投资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xx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xx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管辖权的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前期项目或虽不具有管辖权,但项目建设需要我市服务和配合的工作事项。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项目,是指经国家、省、市、县政府批准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前期项目,包括政府性投资和非政府性投资项目(以下统称“重点项目”)。第四条 重点项目建设督查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监察部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市级相关部门主要工作如下: (一)市监察局。负责督查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定期组织对重点项目的督查,负责受理工程建设中有关问题举报、查处,优化投资环境。(二)市发改委。负责全市重点项目的综合管理。做好重点建设项目的任务分解、立项审批、招投标管理、定期调度项目进度、并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稽查。(三)市财政局。负责根据国家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xx市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做好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督查和帮助建设单位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四)市审计局。依据国家审计法规要求,加强对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和工程决算实施审计监督,并依法出示审计结论。(五)市考核办。加强重点项目动态考核,并将重点项目建设纳入县区、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进行综合考核。第五条 各重点项目行政主管单位和项目法人,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做好重点项目的建设、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第六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市级重点建设项目负有督查职责。第七条 督查的主要内容:(一)重点项目建设计划执行情况;(二)重点项目建设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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