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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市级)

更新时间:2023-02-22 11:36:30 阅读: 评论:0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市级)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发挥人民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国人民政协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中国人民政协协商会议xx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提案是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各界别和委员小组(以下统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并交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审查的书面意见和建议。经审查立案的提案,交承办单位办理并作出书面答复。提案是履行人民政协职能的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载体,是发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第三条 提案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紧紧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聚焦党政中心工作和全市重要目标任务,以“旅游兴市,产业强市”为主线,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改革创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加快建设世界重要旅游目的地和全省区域中心城市、争创全省经济副中心服务。第四条 提案工作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信息化建设,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第五条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工作,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以及各界别和委员小组,应当密切协作,充分利用提案的方式履行职能。第六条 政协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关于提案审查情况的报告。政协xx市委员会秘书长或者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负责协调提案工作。第二章 机构设置第七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由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决定,负责第一次会议期间提案的审查工作,并向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第八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闭会后,提案审查委员会根据情况作必要调整,经常务委员会议审议通过,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每届任期五年。提案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依据《政协xx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工作通则》有关规定办理。第九条 提案委员会的职责:(一)起草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向政协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向常务委员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二)制定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三)制定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四)组织征集提案,做好知情明政服务;(五)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和处理;(六)对提案办理进行检查和督促,对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商请市委办、市政府办督促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对未按期办复的及时催办;(七)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采取多种形式向有关部门反映提案中的重要意见和建议;(八)组织重点提案的遴选与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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