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
全国两会,第一条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xx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xx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xx市xx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区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第三条 宣誓誓词如下: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第四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区长、副区长,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区人民法院院长,以及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经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镇长、副镇长,以及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第五条 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个别副区长,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部分委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第六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研究室主任、副主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局长(主任)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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