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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审议质量应把好“四关”

更新时间:2023-02-22 11:36:22 阅读: 评论:0

提高审议质量应把好“四关”通过会议对“一府两院”及其部门工作进行审议是各级人大依法行使职权的最主要途径。因此,提高审议监督质量是人大履职取得成效的关键,甚至可以说,审议质量是人大工作的生命。如何提高审议质量,要在以下几个方面着力。一是审议质量要“高”。首先,选择议题要“精”,要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制定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其次,调查研究要“实”,针对常委会会议议题,要认真做好会前的调查研究工作,为审议做好充分准备。再次,审议方式要“活”,注重改进审议方式方法,实行分组会议与联组会议相结合,全面审议与专题审议相结合,普遍发言与重点发言相结合,力求使每位组成人员的意见得以充分表达,为形成质量较高的审议意见打下基础。二是整理意见要“准”。常委会审议意见不同于一般的代表意见和建议,必须体现四个特性。一是合法性,即审议意见要符合宪法法律、党的大政方针的有关规定。二是多数性,即在常委会组成人员充分审议的基础上,集中多数人的意见;三是可操作性,即以解决问题为目的,既要有指导性的建议,更要有针对性、操作性强的具体意见;四是严谨性,即要求观点鲜明,条理清楚,逻辑顺畅,文字简洁。三是交办程序要“严”。在常委会会议结束后,一般在一周内由与议题相关的工作机构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发言记录,进行归纳整理、形成审议意见初稿。然后,将审议意见初稿提交主任会议审定。在主任会议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正式的审议意见。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审定后,由办公室以“审议意见书”的形式交付“一府两院”研究处理,并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办理时限。

四是督办力度要“大”。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要加强与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及时掌握审议意见办理情况,实行全程跟踪督办。“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研究处理审议意见,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研究处理意见,向人大常委会报告。若常委会组成人员对研究处理结果不满意,承办机关须重新研究处理、再次报告,若多次报告不过关,有必要采取询问、质询等其他监督手段强力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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