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是督办力度要“大”。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要加强与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及时掌握审议意见办理情况,实行全程跟踪督办。“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研究处理审议意见,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研究处理意见,向人大常委会报告。若常委会组成人员对研究处理结果不满意,承办机关须重新研究处理、再次报告,若多次报告不过关,有必要采取询问、质询等其他监督手段强力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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