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关党组织换届选举实施办法
更新时间:2023-02-22 11:36:22 阅读: 评论:0
关于机关党组织换届选举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市直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扩大党内民主,完善基层选举制度,推进机关党的民主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市直机关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一、换届选举的重要意义选举产生党的各级领导班子,是党的民主集中制基本原则之一。党章明确规定:党的基层组织任期届满后,必须按期进行换届选举。认真做好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是新形势下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的重要体现,是保障党员权利正常行使的重要途径。搞好换届选举,有利于党组织认真总结工作,肯定成绩,查找不足,更好地接受党员群众的批评和监督;有利于充分发扬民主,健全党内生活,调动广大党员的积极性,增强党员民主意识和参与党内事务的责任感;有利于巩固党的先进性,进一步加强党组织班子建设,提高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和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要通过换届选举,努力选出组织满意、党员公认、群众拥护的基层党组织班子,保证机关党建工作走在全市基层党组织建设的前头。二、换届选举的原则1、选举权平等的原则。一是所有党员都应在平等的基础上参加选举和公平竞争;二是党组织要保障党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根据党章和党内有关文件规定,正式党员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民主推举候选人。2、差额选举的原则。即在选举中实行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不等额选举。一种是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选举;另一种是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3、无记名投票原则。党章规定,党内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三、基层党组织的任期、任职和产生办法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党的基层组织任期的规定,市直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根据市直机关的实际情况,机关党委、党总支、党支部届期已满的,需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换届选举应事先报经市直工委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由5—9人组成,总支部委员会由5—7人组成、支部委员会由3—5人组成。书记一般应由本部门党员行政负责人兼任,也可以由同级党员干部专任。党员人数和直属单位较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可增设1—2名副书记。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的委员会必要时可增选一名副书记。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选举办法、书记、副书记、委员的选举人选,在选举前经部门党组(党委)同意后,报市直工委审查同意;选举结束后,书记、副书记人选报市直工委批准,委员报市直工委备案。党员人数在五百人以上或所辖党组织驻地分散的,经市直工委批准,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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