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明党务手册
一、党支部
新《党章》第三十四条明确: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一)党支部的设置有正式党员3—50人的基层单位,经厅机关党委批准,可成立党支部;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与邻近单位的党员组成联合支部。如果工作需要,可不受上述人数要求的限制。【特别提醒】除一体化运作单位外,尽量按处室局、单位单独设置党支部、不设联合支部。(二)党支部委员会的组成和产生党员人数超过7名的党支部应设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支委人数应少于本支部正式党员的半数,一般设委员3-5名,最多不超过7名,其中设书记1名,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2名,酌情设组织委员、纪检委员、宣传委员、学习委员、保密委员、青年委员、统战委员。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特别提醒】支部书记原则上由处室局、单位的党员主要领导干部担任,副书记和支部委员原则上由处室、单位的党员领导干部担任。(三)党支部委员会换届选举1.换届选举的时间党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委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3年。如需延期或提前(一般不超过1年)进行换届选举,应报厅直属机关党委批准。2.换届选举的程序(1)召开党支部委员会,作出换届选举决议,确定换届选举的时间和议程;讨论拟定选举办法。(2)酝酿并集中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下届党支部委员候选人人选。(3)向厅直属机关党委报送换届选举请示(见格式一),说明召开党支部党员大会的时间;下届党支部委员会委员、正副书记名额及候选人;选举形式。(4)厅直属机关党委审查并发函批复。(5)起草工作报告。(6)部署换届选举的教育内容;通知党员换届选举的时间、地点、议程。(7)召开党支部党员大会,上届党支部委员会向大会报告工作,党员充分讨论和通过工作报告;进行无记名选举投票、计票并公布选举结果。(8)新当选的委员召开第一次委员会,选出书记、副书记,并确定委员分工。(9)向厅直属机关党委报送换届选举结果请示(见格式二)。新选出的书记、副书记、支部委员及分工要报经厅直属机关党委批准。(10)厅直属机关党委集体讨论后发文批复。3.选举中的注意事项(1)支部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为应选人数的20%。(2)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的4/5(含达到4/5),选举结果才有效。(3)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4)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5)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票数的,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6)选票中赞成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为废票。(7)候选人得到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党员人数半数的,方能当选。(四)党支部委员和书记、副书记的增补党支部委员缺额时,如果不到改选时间,应由党支部委员会充分酝酿确定委员候选人(差额为应选人数的20%),并在征得厅直属机关党委原则同意后,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进行补选(注: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无记名投票,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并报厅直属机关党委批准。如果接近换届时间,也可以暂不补选。党支部书记或副书记缺额需要增补时,如果确定的人选不是党支部委员的,应按上述程序和方法进行补选;如果确定的人选已经是党支部委员的,由党支部委员会提名并报厅直属机关党委原则同意,可以召开党支部委员会或全体党员大会进行补选。对于增补的书记、副书记,都应报厅直属机关党委批准。如有必要,党支部书记、副书记也可以由厅直属机关党委指派。(五)党支部的8项基本任务(详见《党章》)本文发布于:2023-02-20 06:06:4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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