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
更新时间:2023-02-22 11:36:19 阅读: 评论:0
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全面落实党委(党组)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地方党委和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设立的党组(党委)。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党的工作机关、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在本单位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党的基层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 党委(党组)必须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守责、负责、尽责,一以贯之、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以伟大自我革命引领伟大社会革命,以科学理论引领全党理想信念,以“两个维护”引领全党团结统一,以正风肃纪反腐凝聚党心军心民心,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第四条 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紧紧围绕加强和改善党的全面领导;(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全覆盖;(三)坚持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四)坚持全面从严治党过程和效果相统一。第五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在全面从严治党中具有特殊地位和作用,必须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中走在前、作表率,全面提高机关党的建设质量,建设让党中央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的模范机关,引领带动各地区各部门抓好全面从严治党。第二章 责任内容第六条 地方党委应当将党的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加强对本地区全面从严治党各项工作的领导。主要包括:(一)坚决维护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二)在本地区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作用,在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中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在同级各种组织中发挥领导作用;(三)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坚定政治信仰,强化政治领导,提高政治能力,净化政治生态,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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