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法院遴选热点:人工智能影响现行法律制度前瞻 法院工作
法院工作,人工智能的迅速发展将深刻改变人类社会生活、改变世界。甚至可以说,未来世界的争夺就是科技的争夺,为了能够抢占先机,构筑我国人工智能发展的战略框架,按照党中央的部署,国务院制定了《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按照《规划》勾勒的宏伟蓝图,可见未来我国将逐步进入人工智能时代。而现实中的人工智能发展对现行法律制度的挑战已初现端倪,那么,未来如何在法律框架内应对则成为重要的理论课题。 就民法而言,首先涉及到的最为重要的问题便是,人工智能是“人”吗?从传统意义上来看,关于民事主体的界定早已盖棺论定。也即,民事主体是指能够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当事人。在我国目前法律体系中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两种类型。按照传统观点来看,人工智能并不符合民事主体的资格。但是,随着人工智能的发展,特别是在未来其智慧可能大大超过人类的情况下,是否应该赋予人工智能法律主体资格便成为目前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对于该问题的争论由来已久, 2016年欧盟委员会法律事务委员提交的一项“将最先进的自动化机器人的身份定位为“电子人”(electronic persons)”动议更加表明,该争论并未消解。如果该项动议获得通过,则意味着该电子人不仅具有特定的权利和义务,而且还需要像人类一样进行登记、纳税、缴费等,从而使人工智能获得民事主体的地位。 其实,从民法进化发展的历史进程中也可以看出,关于民法主体的范围也是随着时代发展不断自我突破,传统的主体与客体的范围界限也是不断被打破。虽然从目前来看,赋予人工智能的“人”的主体资格与目前的法律规定存在较大冲突,但并不意味着我们对民事主体的资格承认依然应当采取固步自封的态度。例如,在较早时期,对于法人能否成为民事主体资格也是存在较大的争议。而在目前来看,似乎一切早已顺理成章。那么,既然民事主体资格是一种开放的概念体系,也就没有必要将人工智能排除在民事主体之外。这是其一。其二,未来赋予人工智能民事主体资格也能更好地服务社会。例如,随着农业文明向工业文明让步而催生的法人制度不仅迎合了时代的要求,而且也为自然人输送了各种利益,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回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