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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人民群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解读

更新时间:2023-02-22 11:36:17 阅读: 评论:0

保障人民群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解读

国务院近日公布修订后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一步扩大了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范围和深度,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与否的界限,完善了依申请公开的程序规定。专家表示,条例有助于更好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切实保障人民群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扩大主动公开的范围和深度条例根据政务公开实践发展要求,明确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机关职能、行政许可办理结果、行政处罚决定、公务员招考录用结果等十五类信息。根据条例,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与基层群众关系密切的政府信息。条例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要求行政机关对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建立依申请公开向主动公开的转化机制,行政机关可以将多个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申请人也可以建议行政机关将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以此推动公开工作深入开展。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表示,新修订的条例加大了政府信息公开力度,既在公开数量上、也在公开质量上有所优化,不仅可以节约成本和公共资源,也有利于政府更好回应社会关切,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便利。明确政府信息公开与否的界限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与否的界限,推动政府信息依法公开。根据条例,除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根据条例,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过程性信息、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条例对不予公开范围予以明确,使不予公开范围的界定更为科学、明确、具体,既提高制度的权威性,也便于条例的实施,有效解决过去存在的各种突出问题。同时,有助于形成具体例外规定与一般兜底条款之间的良性互动,义务机关绝大部分情况下都应该首先适用具体例外规定,真正会对国家安全等造成影响,具体例外又缺乏规定的,才适用兜底条款,以改变过去那种过度适用兜底条款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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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政府   信息   人民群众   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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