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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住建部门)

更新时间:2023-02-22 11:36:16 阅读: 评论:0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住建部门)

资金监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监督管理,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规范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细则。本县行政区域内申请新建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房地产项目,其项目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取、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二、本细则所称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以下统称预售资金),是指本县区域范围内所有参与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预售在建商品房,购房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全部购房款或开发企业代购房人垫付的预售资金等。三、本县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遵循“多方监督、专户专存、专款专用”的原则。四、xx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监管机构)负责指导全县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五、建立统一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以下筒称监管系统),通过监管系统对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实施网络化管理。六、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与监管机构、监管银行签订《xx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按照一个房地产项目对应一个账户的原则在监管银行开立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七、项目预售过程中,开发企业不得变更监管银行和监管账户,监管银行不得变更监管账户。八、监管资金是指预售项目所需的建筑施工、设备安装材料购置、配套建设等相关建设费用。九、监管协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开发企业的名称、地址;(二)监管项目的名称、坐落位置;(三)监管账户名称、账号;(四)监管项目范围;(五)监管资金额度及监管资金;(六)监管资金的收存及使用等;(七)违约责任;(八)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十、开发企业签订监管协议时,应当向监管机构和监管银行提供以下资料:(一)施工合同及大宗材料采购合同等;(二)工程进度计划表、工程款支付情况表和资金使用计划;(三)项目成本预算书;(四)其他必要材料。十一、监管账户实行封闭式管理。由购房人逐步存入该监管账户的预售资金未经监管机构同意拨付的,一律不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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