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居委会下设业委会和物业工作指导委员会的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中发〔2017〕13号)精神,进一步提升街道社区治理水平,健全小区物业管理工作机制,提升小区业委会运行能力,经研究,决定在居民委员会下设立业委会和物业工作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办法。一、实施办法依据(一)《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二十条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做好业主委员会组建和换届选举的组织工作,指导业主委员会建立健全日常运作的工作制度。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引导其以自治方式规范运作。对涉及大多数居民利益的物业管理事项,居民委员会有权督促业主委员会依法召开业主大会,广泛征求业主意见并形成决议。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能,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接受其指导和监督;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二)《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二十一条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导和监督业主委员会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物业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可以报告街道办事处、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在尚未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且未组建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民做好公共区域的物业管理工作。居民委员会可以依法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三)《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二、基本原则(一)坚持党的领导。指导委员会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在居民区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各项工作,充分体现和反映群众意愿,切实保障居民群众的根本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