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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

更新时间:2023-02-22 11:36:12 阅读: 评论:0

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统筹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以更大力度实施好就业优先政策,多措并举促进各类群体就业,确保全市就业大局稳定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xx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xx府〔20xx〕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支持企业稳定岗位1.稳定社会保险缴费政策。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平稳有序调整和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缴费政策,保持企业社会保险缴费成本预期稳定。规范执法检查,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开展社会保险欠费集中清缴。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允许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补缴;补办补缴社会保险费用免收滞纳金,相关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个人权益记录。符合享受国家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相关政策的,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20xx年阶段性降低基本医疗保险费率、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xx年x月xx日。继续按不高于20xx年征收标准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落实分档减缴和暂免征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至20xx年xx月xx日(即征收所属期至20xx年度)。2.加大援企稳岗政策力度。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继续实施援企稳岗返还政策,并将所有受疫情影响企业的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放宽至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20xx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为xx%),对参保职工xx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xx%;困难企业的失业保险费稳岗返还政策,以及困难企业一次性特别培训补助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xx年xx月xx日。支持企业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劳动关系。在疫情防控期间,我市非公企业新招用员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按每人xx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 时间至省政府一级响应解除后三个月止。建立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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