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履职能力的任前考察研究
更新时间:2023-02-22 11:36:08 阅读: 评论:0
对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履职能力的任前考察研究人大代表履职能力的任前考察:根据宪法和代表法的相关规定,为保障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效能,在提名人大代表(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候选人时,除了要考虑代表的代表性问题(代表组成结构)之外,还必须考察候选人依法履行职务所应当具备的一些基本能力。直接选举代表由于有选民直接选举的民意依据,考察相对比较容易。而对间接选举代表的考察更要倚重于人大和组织部门的“火眼金睛”及严密的考察程序、必要的考察依据。从历届人大代表履职实践来看,至少应当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考察。一是候选人应当具有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强烈的责任感。对祖国和人民的忠诚,是当好人大代表的强大动力。作为人大代表,要始终坚持人民利益高于一切,以对选区、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热情而又虔诚地对待代表职务,在本职工作、家庭事务与履行代表职务之间发生冲突的时候,始终坚持“人大的事比天大”。代表“想说”,强调的是代表履职意识的重要性。代表“敢说”,是要求代表有勇气将自己所代表的人民的呼声说出来。当然,代表发表意见,不能仅凭一知半解,更不能凭主观臆断,必须把基础建立在对实际情况的深入了解、对社会动态的准确把握和对专业知识的基本掌握之上。只有这样,才能提问题提到点子上、审议议到关键处。人大代表在履职时有自信才有敢言的基础。二是候选人应当具有一定的学习和认识问题的能力。我国的人大代表都是兼职代表,都需从事某一方面的本职工作。而担任人大代表以后,要对全国或者全省、全市的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的重大事项进行表决,对候选人的学习和认识问题的能力不能不说是很大的挑战。作为人大代表,要认真自觉地学习宪法,以及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知识,高度关注时政要闻,为忠实履行代表职务进行积极的理论知识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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