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相关规定
更新时间:2023-02-22 11:36:04 阅读: 评论:0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相关规定
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决策质量,保证决策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x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x省行政程序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县政府的下列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决策)事项:(一)编制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和重大改革措施;(二)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对相关群体利益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具体决策事项,由县政府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并结合决策中的相关因素确定;县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纳入目录的决策事项应当依照本规则规定作出决策。突发事件应对、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和房屋的征收与补偿、政府定价、地方标准制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另有决策程序规定的事项,其决策活动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三条 县政府办公室应当在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所属部门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组织发改、财政、司法行政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后,编制县政府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清单。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清单应包括决策事项名称、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承办时间与实施计划等内容。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清单应当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报县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纳入目录的决策事项应当依照本规定作出决策。第四条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决策原则。坚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依法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保证决策符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二)科学决策原则。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方法,尊重客观规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 三 )民主决策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贯彻落实群众路线,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参与决策。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二章 决策草案的行程第一节 决策动议第七条 对各方面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依照下列规定进行研究论证后,报请县政府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一)县长、副县长依照各自职责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交有关部门、机构研究论证;(二)县政府所属部门、县有关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其职责向县政府提出决策事项建议,应当论证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建议理由、法律法规政策依据、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三)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等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以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提出的书面决策事项建议的,经县长或副县长批示后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经研究认为需要决策的,参照第(二)项向县政府提出决策事项。通过前款第(二)项、第(三)项途径提出决策事项的,须经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核,并报县长同意。第八条 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县政府应当明确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决策事项的方案起草等工作。决策事项涉及两个以上单位职责的,应当明确牵头承办单位。
决策承办单位依照下列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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