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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x鼓励和促进民办教育优质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3-02-22 11:35:56 阅读: 评论:0

xxx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x鼓励和促进民办教育优质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都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xxx鼓励和促进民办教育优质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xxx人民政府2020年1月22日(此件公开发布)xxx鼓励和促进民办教育优质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深化我州教育领域综合改革,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鼓励和促进民办教育优质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8〕19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创新体制机制1.统筹民办教育发展规划。将民办教育纳入教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民办教育和公办教育协调发展,在制订教育事业规划时留出发展空间,着力优化结构,积极支持有特色、高水平的民办教育,加快形成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有序竞争、良性发展的多元办学格局。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含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有利于学生个体身心全面健康发展的教育培训机构,开发研学旅行、实践营地、特色课程等教育服务产品;支持国有民营企业及社会团体、行业协会与职业院校合作举办生产型实习实训基地。按照扶优扶强原则,大力支持符合《教育部关于印发<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的通知》(教督〔2017〕6号)、《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示范幼儿园评估方案(试行)〉和〈贵州省省级示范幼儿园评估细则(试行)〉的通知》(黔教学前发〔2014〕215号)要求以及符合高中阶段优质教育标准的社会力量独立投资举办学校(含幼儿园,下同)、地方政府和社会力量合作举办学校。(责任单位:州教育局、州发展改革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2.放宽办学准入条件。社会力量投入教育,只要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进入以及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安全领域的,各级各有关部门不得限制。重新梳理民办学校准入条件和程序,研究制定《xxx民办学校设置准入基本标准》《xxx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准入基本标准》,进一步放宽民办学校办学准入条件,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源投入教育领域。(责任单位:州教育局、州发展改革局、州民政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市场监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本文发布于:2023-02-19 23:33:0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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