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放宽办学准入条件。社会力量投入教育,只要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进入以及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安全领域的,各级各有关部门不得限制。重新梳理民办学校准入条件和程序,研究制定《xxx民办学校设置准入基本标准》《xxx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准入基本标准》,进一步放宽民办学校办学准入条件,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源投入教育领域。(责任单位:州教育局、州发展改革局、州民政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市场监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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