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建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由住宅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或开发单位(以下简称业主方,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可由物业公司或开发单位代为履行相应职责)自愿向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提出改造申请。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愿改尽改,成熟一批,改造一批,接管一批”的原则,对符合改造前置条件的已建住宅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改造。具体改造实施单位对改造工程可采取分批次打包的方式予以立项改造。改造过程中,业主方应协助提供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基础资料、二次供水设施各类设备、仪器日常运行状况及故障记录台帐,做好配合衔接工作。完成改造并通过验收后,由业主方移交供水企业管理。尚未改造或者已改造但未移交管理的二次供水设施,继续由原管理单位负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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