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卫生事件防控预案 关于疫情控制方案
更新时间:2023-02-22 11:35:45 阅读: 评论:0
公共卫生事件防控预案 关于疫情控制方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驻哈部队: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0月25日哈尔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关于疫情控制方案,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事件公共卫生风险评估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黑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3.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并有扩散趋势,或疫情波及省外地区,并有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两周内在本市发生与其他省份临床表现相同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病例数不断增加或疫区范围不断扩大,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查,仍然原因不明。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本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在本市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本市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本市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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