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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历部党章关于严守党的纪律规定摘编 从严治党

更新时间:2023-02-22 11:35:35 阅读: 评论:0

中国共产党历部党章关于严守党的纪律规定摘编 从严治党

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纲领(1921年7月)

……从严治党,四、凡承认本党纲领和政策,并愿成为忠实党员的人,经党员一人介绍,不分性别、国籍,均可接收为党员,成为我们的。但在加入我们队伍之前,必须与企图反对本党纲领的党派和集团断绝一切联系。……六、在党处于秘密状态时,党的重要主张和党员身份应保守秘密。……十、工人、农民、士兵和学生的地方组织中党员人数多时,可派他们到其他地区去工作,但是一定要受地方执行委员会的严格监督。……十二、地方委员会的财务、活动和政策,应受中央执行委员会的监督。……十四、党员除非迫于法律,不经党的特许,不能担任政府官员或国会议员。士兵、警察和职员不受此限(这一条在一九二二年第二次代表大会上曾引起激烈争论)。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档案馆编:《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一九二一—一九四九)》第一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6月版,第1-2页中国共产党章程(1922年7月)第四章 纪 律第十七条 全国代表大会为本党最高机关。在全国大会闭会期间,中央执行委员会为最高机关。第十八条 全国大会及中央执行委员会之议决,本党党员皆须绝对服从之。第十九条 下级机关须完全执行上级机关之命令,不执行时,上级机关得取消或改组之。第二十条 各地方党员半数以上对于执行委员会之命令有抗议时,得提出上级执行委员会判决;地方执行委员会对于区执行委员会之命令有抗议时,得提出中央执行委员会判决;对于中央执行委员会有抗议时,得提出全国大会或临时大会判决;但在未判决期间均仍须执行上级机关之命令。第二十一条 区或地方执行委员会及各组均须执行及宣传中央执行委员会所定政策,不得自定政策。凡有关系全国之重大政治问题发生,中央执行委员会未发表意见时,区或地方执行委员会,均不得单独发表意见。区或地方执行委员会所发表之一切言论倘与本党宣言章程及中央执行委员会之议决案及所定政策有抵触时,中央执行委员会得令其改组之。第二十二条 凡党员若不经中央执行委员会之特许,不得加入一切政治的党派。其前已隶属一切政治的党派者,加入本党时,若不经特许,应正式宣告脱离。第二十三条 凡党员若不经中央执行委员会之特许,不得为任何资本阶级的国家之政务官。第二十四条 本党一切会议均取决多数,少数绝对服从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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