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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镇人民政府河长制工作镇级监督检查制度

更新时间:2023-02-22 11:35:28 阅读: 评论:0

xx镇人民政府河长制工作镇级监督检查制度

监督检查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扎实有效地推进我镇河长制工作,确保按时完成各项目标任务,根据《xx镇全面实行河长制实施方案》关于“建立工作督察督办制度”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河长制工作镇级督察督办。第三条 镇河长制办公室具体负责河长制工作镇级督察督办的组织实施。第二章 督察制度第四条 督察分为全面督察和专项督察。全面督察由镇总河长或镇副总河长安排实施;专项督察由镇总河长、镇副总河长或镇级河长安排实施。镇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统一组织,各成员单位参加。第五条 督察对象:村级河段长、村河管员、河长制工作机构。第六条 督察内容包括:镇总河长会议、镇总河长专题会议、镇级河长会议部署事项落实情况;村级河段长、副总河长、河长履职情况;镇河长制工作机构日常工作开展情况;河湖管理和保护年度任务完成情况;河长制实施成效等。第七条 督察频次:全面督察原则上每年两次,专项督察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开展。第八条 督察结束后,各督察组对督察发现的问题要妥善处理并跟踪解决到位,有关情况及时反馈镇河长制办公室。对于不能有效落实的事项,采取督办方式督促落实。第三章 督办制度第九条 督办按照实施主体不同,分为镇河长制办公室督办和镇总河长、镇副总河长、镇级河长督办。第十条 镇河长制办公室督办督办事项:镇总河长、镇副总河长、镇级河长批办事项;镇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村级河段长、村级河管员、河长制工作机构不能有效落实的事项等。其中镇级河长督办事项,由镇级河长联系单位提出,镇河长制办公室统一负责督办。督办对象:镇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村级河段长、村级河管员、河长制工作机构。第十一条 镇总河长、镇副总河长、镇级河长督办督办事项:镇河长制办公室不能有效督办的重大事项。督办对象:镇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其他镇有关部门,村级河段长、村级河管员。第十二条 督办主要采用“督办函”的形式交办任务。镇河长制办公室“督办函”由镇河长制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签发;镇总河长、镇副总河长、镇级河长“督办函”按程序分别报请镇总河长、镇副总河长、相应河流的镇级河长签发。“督办函”应明确督办任务、承办单位、协办单位和办理期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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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2-19 15:56:4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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