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领导干部破格提拔暂行办法公文写作暂行办法公文写作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完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机制,创造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环境,提高选人用人的公信度和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满意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破格提拔是指选拔任用领导干部时,对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酌情适度放宽《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工作年限、任职年限等资格要求的限制。破格提拔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掌握。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选拔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内设机构的厅、处、科级领导干部。第四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有关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第二章 条 件第五条 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基本条件,并且在领导才干、发展潜力、工作实绩、群众公认等方面特别突出。第六条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的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在近三年内年度考核连续两次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或获得上两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表彰的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二)在处置重大事件中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三)在承担党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重点工作中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四)在艰苦、边远地区长期工作并做出突出成绩;(五)工作业绩突出,取得重大创新成果,工作水平居全国前列,获得中央、国家及自治区党委、政府的表彰奖励。破格提拔担任副县(处)级领导职务的优秀年轻干部,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破格提拔担任正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破格提拔担任厅级领导职务的,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第七条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干部,应具备下列情形之一:(一)领导班子结构配备需要的少数民族干部、女干部和非中共党员干部;(二)专业性较强的行业和部门紧缺的领导人才及专业管理人才;(三)选派到艰苦、边远地区工作;(四)其他工作特殊需要。第八条 破格提拔的干部,至少需在本级职位任满一年;越级提拔的,必须在本级职位任满三年。第九条 越级提拔的,一般只能越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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