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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一肩挑”主职干部监管体系研究

更新时间:2023-02-22 11:34:49 阅读: 评论:0

农村“一肩挑”主职干部监管体系研究当前,全国各地正在推行农村党支部书记与村委会主任“一肩挑”模式。加强对农村“ 一肩挑”主职干部监管体系研究,对于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维护农村和谐稳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现实意义。一、农村“一肩挑”主职干部监管体系构成在“一肩挑”模式中,对“一肩挑”的监管体系并没有因为其高度集中的权力结构而重构,而是沿用“两委”分设模式的监管体系,即由组织内部的权力制约、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上级监督( 党纪、行政和司法监督) 、党员村民问责回应监督( 罢免选举、群众评议等) 组成。也就是说,当前对农村“一肩挑”主职干部的监管,仍然是立足于组织内部的权力制约、村务监督委员会、党员村民问责回应和上级监督等系统的建构。二、农村“一肩挑”主职干部监管体系功能分析1.组织内部缺乏实质性权力制约。“一肩挑”者掌握着村庄权力资源和物质资源,在村“两委”组织内部和外部建立一种有影响力的依持关系。在“一肩挑”的组织内部,这种依持关系不仅可以消除组织内部分工的权力约束,在组织外部可以构成派系内部的凝聚力,对“一肩挑”监管体系效能有很大负面影响。2.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管能力虚化。村务监督委员会虽然独立平行于村“两委”,但在实际的运行过程中,并没有产生应有的监督效果,监督效果表现出弱监和虚监。3.党员村民问责回应能力有限。党员村民问责回应包括罢免、选举和民主评议等方式。在当前的实际运行过程中,作为党员村民问责回应的罢免,往往遭遇到村庄派系和集体行动困境的影响。所以,党员村民通过启动罢免程序对“一肩挑”的监管进行罢免回应很难取得效应。

4.上级监管能力不足。一方面,县级纪检、司法部门虽然具有很强的威慑力和监督效能,但由于其办案人员和财力不足,一般无力承担对全县范围内村干部的监管任务。另一方面,由于乡镇干部在工作上需要村干部特别是“一肩挑”者的支持和配合,村干部也要乡镇干部特别是乡镇主要领导干部的支持,由此形成“依持——庇护”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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