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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最新江苏退休金上调方案(江苏省退休金调整方案)

更新时间:2023-06-14 05:04:50 阅读: 评论:0

2017最新江苏退休金上调方案

  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是广大人民的关注热点之一,2017最新江苏退休金上调方案有什么内容内容?下面一起来看看。

  2017最新江苏退休金上调方案内容:

  根据江苏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走进中国江苏网访谈直播室时回应,待国家文件下发后江苏将会及时调整,并从2017年1月起补发。

  “今年全国两会时,总理在工作报告中已经明确:今年将再次调整退休人员养老金。”相关负责人表示,但具体调整幅度和调整要求正在等待人社部、财政部的联合下文,一旦文件下发,我省会按照调整幅度、调整办法、调整程序来做好全省的养老金调整工作,养老金一定会自2017年1月起补发。

  具有我省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机制。个人缴费标准目前设定为每年100元到2500元12个档次。其中100元的缴费档次,原则上只适用于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其他参保人员最低缴费标准为每年300元。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后,到达退休年龄时可以领取多少钱?”对于网友的这一疑问,相关负责人解释,城乡居保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2017年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最低为125元,地方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标准,对于连续缴费超过15年的城乡居民,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可增发1%,提高和增发部分的资金由当地人民政府承担。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以通过拨打电话12333或者登录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也可以携带个人身份证原件到户籍所在地的县人社局城乡居民经办窗口、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村(社区)便民服务站进行个人账户相关信息查询。”

  截至2016底,全省城乡居保参保人数1289.54万人,参保率99.87%,待遇领取人数1045.79万人,领取率为100%。

  【附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7〕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经国务院批准,从2017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6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二、调整水平。

  总体调整水平按照2016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5.5%左右确定。

  三、调整办法。

  此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要兼顾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照调整办法大体统一的原则,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

  定额调整要体现公平原则;挂钩调整要体现“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激励机制,可与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基本养老金水平等因素挂钩;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可适当提高调整水平。

  继续确保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

  要合理确定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三部分比重,增强调整办法的激励性导向。

  四、资金来源。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对中西部地区、老工业基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中央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各地区要通过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完善省级统筹、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养老保险基金补助力度等措施,提高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五、组织实施。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直接关系各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敏感度高。

  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准确解读政策,正确引导舆论,确保各项工作平稳进行。

  各地区要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合理确定调整水平和调整办法,对调整养老金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进度、资金保障等作出周密安排,于2017年5月31日前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批后组织实施。

  各地区要严格按照两部批准的实施方案执行,把各项调整政策落实到位,不得自行提高调整水平、突破调整政策。

  对自行提高调整水平的地区,将予以批评问责,并相应扣减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调整方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制定并组织实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2017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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