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主义为孙中山所倡导的三民主义民族主义、民权主义、民生主义之一。那么你对民生主义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学习啦小编整理关于什么是民生主义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民生主义的介绍
在成立中国同盟会时提出。民生主义是孙中山的“社会革命”纲领,它希望解决的课题是中国的近代化,即发展资本主义经济,使中国由贫弱至富强;同时还包含着关怀劳动人民生活福利的内容,以及对资本主义社会经济溃疡的批判和由此产生的“对社会主义的同情”。孙中山把民生主义的主要内容归结为土地与资本两大问题。“平均地权”——“土地国有”是孙中山的土地方案。主要内容为“当改良社会经济组织,核定天下地价。其现有之地价仍归原主所有,其革命后社会改良进步之增价,则归于国家,为国民所共享”,简称为“涨价归公”。
民生主义的主要内容平均地权
”平均地权”,是孙中山民生主义两大经济纲领之一。其宗旨在变革旧的土地制度,实现”土地国有”,以避免工商业发达后土地涨价而出现贫富对立的社会问题。
”平均地权”的提出
”平均地权”的明确提出,见于20世纪初。
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初孙中山在越南建立的兴中会分会,入会誓词列有”平均地权”的条文。同年九十月间,孙中山在美国希炉建立的中华革命军的入会誓词,以及在东京青山创立的革命军事学校的入学誓词,均列有”平均地权”的内容。在此期间的谈话及书信,也常言及这一主张。
光绪三十年(1904年),孙中山在修订美国致公堂的章程时,列入”平均地权”的条文。
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孙中山再次把”平均地权”列入党纲,由他主持通过的《中国同盟会总章》明确规定:”本会以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创建民国,平均地权为宗旨”。
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孙中山在他亲自修订的《中国同盟会革命方略》里,第一次对”平均地权”的宗旨及具体办法作公开的解释,指出”文明之福址,国民平等以享之。当改良社会经济组织,核定天下地价。其现有之地价,仍属原主所有;其革命后社会改良进步的增价,则归于国家,为国民所共享”。
”平均地权”,是孙中山一贯的主张。辛亥革命前,党内曾出现”平均地权,不如平均人权”的分歧意见,但孙中山坚持”平均地权”而毫不动摇。民国初,孙中山在强调民族主义、民权主义达到目的之后,应着力于民生主义时,把宣传平均地权作为宣传民生主义的主要内容,强调指出,平均地权”即为民生主义第一件事,此事做不到,民生主义即不能实行”,又具体设计平均地权的实施方案。
民国十三年(1924年)国共合作,孙中山召开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大会《宣言》确定”平均地权”与”节制资本”为民生主义的两个”重要原则”。
晚年,孙中山把目光从城市转向农村,多次讲话申述实施”耕者有其田”的必要性,强调”要耕者有其田,才算是彻底的革命”。”平均地权”与”耕者有其田”一起构成孙中山的完整的土地纲领。
“平均地权”的必要性
孙中山作为贫困的农家子弟,”身受幼时境遇之刺激”,感到在”实际上”和”学理上”都有必要解决土地问题。首先,孙中山指出土地是”生产之原素”,”营业之要素”,是一种可”生利”的”财源”,”地为百货之源,物莫不由地生”,在生产中土地、人力、资本(即机器)为”三大要素”,而其中”土地为尤重”,社会财富的创造离不开土地,造成社会经济的不平等最重要的原因便是土地为少数人所操纵。当”工商业发达”之后,”大资本家必争先恐后,投资于土地投机业”,造成地价暴涨,少数人因垄断土地而获利,平民百姓则遭失业之痛苦。此时,中国难免蹈西方贫富对立的覆辙,最后必然导致社会革命,为防微杜渐,在发展实业进行经济建设之时,必先进行”平均地权”。孙中山认为,实行土地国有,既可杜绝由土地私人占有而出现的”炒地皮风”,防止社会问题的出现,又可以用地价税来增加国家的收入,以发展社会福利。
其次,孙中山指出,世界上最大的赌博,”莫如买卖土地之投机业”,如果投机者愈多,工商业必然”阻滞”,但如若实行土地国有,征收地价税,则可遏制土地投机业,资本家则把资本投放于工商业,工商业也因此而发达,”谋大多数人的幸福”的目的便可达到。
再次,孙中山指出,土地是人类的”生存要素”,又是”大自然造化恩典给人类的公物”,土地”并非人工所造”,也非私人”以资本购来”,”土地实为社会所有”,故土地”不应为个人所有,当为公有”,”土地公有,实为精确不磨之论”。[2]
“平均地权”的实施方法
”平均地权”的具体实施是,”私人所有土地,由地主估价呈报政府,国家就价征税,并于必要时依报价收买之”,即分三步走:
第一步”核定地价”。由地主”自由呈报”地价,再由国家将它”载在户籍”,”所报之价即为规定之价”。孙中山以为,地价由地主自报,地主也不敢儿戏,因为价报高了,”纳税不得不重”;税报低了,”国家照价收为国有”,地主同样要吃亏,故”所报地价不患不公平”。
第二步,”照价征税”,”涨价归公”。地主报价之后,政府便按照所报的地价征收1%的地价税,并自定价之时起,地价如有上涨,上涨部分”完全归为公有”。土地形式上仍在地主手中,实际上所有权已归国家,土地的增值部分不再为地主私人所有。
第三步,必要时”按价收买”。所谓”必要时”指:一是”地主的报价太低”,有损国家的利益,国家不得不照价收购;二是由于经济建设或公益事业的发展,如修筑铁路、公路、开辟市场或其他公共场所等,必需或必经一部分地主的土地,国家”即按照业户税契时之价格”,”给价而收用”。国家既拥有土地的所有权,也就拥有土地的最终使用权,只要需要随时可以”照价收购”。
“耕者有其田”——“平均地权”的续补
孙中山关注土地问题,在辛亥革命前和民国初年,申述和宣传”平均地权”时,皆着眼于城市。而事实上,在孙中山提出”平均地权”之前,早已萌发”耕者有其田”的想法。到了晚年,开始注重民众的力量,并把解决土地问题的目光从城市转向农村。[2]
据梁启超在《杂答某报》一文披露,孙中山”耕者有其田”的最早想法见于光绪二十五年(1899年)在日本的一次谈话,言及农民每年的所得不到自己收获的一半,故贫困,认为如果”土地国有后,必能耕者而后授以田”,农民向国家交租,不再受地主剥削,其积极性必然大增。
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孙中山与章炳麟的谈话,再次强调,不耕种的人”不得有尺寸耕土”。孙中山晚年,重提”耕者有其田”的主张。他认为”中国自古来都是以农立国”,”农民就是中国一个极大阶级”。在中国由于“以农立国”的特殊国情,致使农民问题成为革命和经济建设的动力,革命和建设的成功和发展,都有赖于农民问题的解决。孙中山认定,”解决农民的痛苦,归纳是要耕者有其田”,”要耕者有其田,才算是彻底的革命”。
”耕者有其田”是”平均地权”的补充,二者构成孙中山完整的土地纲领,从城市到农村,从过去到未来。”平均地权”用来解决城市土地问题,着眼于未来,以防患贫富对立;”耕者有其田”用来解决农村的土地问题,针对过去的土地制度使农民备受剥削,目的在清除工商业发展的路障。
实施”耕者有其田”的具体办法,孙中山初步提出两种方式:一是”授田法”,即国家把可耕土地授给无地的佃农,并向被授田者收取租税;二是”贷田法”,即国家把未开垦的土地长期贷给移民,移民”依实在所费本钱,现款取偿,或分年摊还”。[2]
节制资本
“节制资本”,是孙中山民生主义两大经济纲领之一,与“平均地权”并列。其宗旨是借助国家力量遏制私人资本的膨胀和垄断,实现资本国有,以避免西方资本主义的弊端。
“节制资本”的提出
“节制资本”作为经济纲领的明确提出是在民国十三年(1924年)。但关于这方面的思想在此前早已产生,并进行了反复的宣传。孙中山早年在考察西方社会时,逮住了“资本”问题,萌发了“资本国有”的思想。民国初年,孙中山在宣传民生主义的演讲中都表述了反对私人资本垄断,以及建立国有资本的愿望。民国元年四月初,在南京同盟会会员饯别会上,孙中山说,“一面图国家富强,一面当防资本家垄断之流弊”,“国家一切大实业,如铁路、电气、水道等事务皆归国有,不使一私人独享其利”。
民国元年(1912年)四月十六日,在上海南京路同盟会机关的演讲强调,他的民生主义“非反对资本”,而是“反对资本家”“少数人占经济之势力,垄断社会之财源”,故要实行“土地及大经营归国有”,社会财富为人民“公有”,民生主义就是“排除少数资本家,使人民共享生产上之自由”。
民国八年(1919年)在《中国实业如何能发展》一文中,孙中山提出“归国家经营”的具体范围:“凡天然之富源,如煤铁、水力、矿油等”;“社会之恩惠,如城市之土地、交通之要点等”;“一切垄断性质之事业”。显然,孙中山主张把一切操纵国计民生的大企业和大事业统统交由国家经营。继而孙中山把这一思想写进党纲。
民国十二年(1923年)一月发表的《中国国民党党纲》写上,“凡国中大规模之实业属于全民,由政府经营管理”,并把它作为实施民生主义,“防止劳资阶级之不平,求社会经济之调节”的重要措施。
民国十三年(1924年)一月在《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中明确提出民生主义其最重要的“原则”和“基础”是“平均地权”和“节制资本”,明确地使用“节制资本”的概念,明确了“节制资本”的“要旨”是“使私有资本制度不能操纵国民之生计”。同年,孙中山在广州作“三民主义”演讲,阐明“节制资本”的具体内容包括“节制私人资本”和“发达国家资本”。[2]
“节制资本”的实质
“节制资本”的实质是实现资本国有。孙中山关于资本国有的必要性的阐述,可归纳为两个方面:一是从资本和社会生产的关系考虑;二是从资本与解决社会问题的关系考虑。
孙中山认为,资本是生产要素,非解决资本问题不能发展社会生产。他指出“土地、人工、资本之同为生产要素”,“缺一而不可”,“资本”由“人工”所创造,但生产又必须依赖于资本,如果没有“资本”(即生产时所用的“资料”),便如荒岛上的鲁滨逊那样不依赖“斧”来造房、“粮”来充饥,即成为“荒岛之饿鬼”。为加速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孙中山在《实业计划》中提出,“废手工采机器”的工业革命和“资本国有”的革命——“两种革命”必须“同时并举”。
孙中山认为,资本的私人垄断是实业发达后出现贫富悬殊和阶级对立的总根子,“先解决资本问题”才能求得“分配平均之法”,从而“从根本上以解决”社会问题,避免西方物质文明带来的“恶果”。他从长时间在西方社会的生活中发现,由于实业革命,不用手工生产,而采用机器,生产效率很高,工厂规模很大,结果“有机器的人便发大财”,工人则“饥寒死亡”,平民“生计遂尽为资本家所夺”,以至出现“富者愈富,贫者愈贫”的现象。孙中山认定,“私人之垄断,渐变成资本之专制,致生出社会之阶级贫、富之不均”。人类社会并非从一开始就有阶级的对立和斗争,阶级和阶级的对立与斗争,是工业革命之后出现的“资本专制”的产物,具体地说,便是“现在资本家有了机器,靠工人来生产,掠夺工人的血汗,生出贫富极相悬殊的两个阶级。这两个阶级常常冲突,便发生阶级战争”。西方工业革命之后产生的社会问题的症结在“资本专制”,孙中山提出“用一种思患预防的办法来阻止私人的大资本,防备将来社会贫富不均的大毛病”,具体办法是“节制私人资本”和“发达国家资本”,实现资本国有,把国家经营实业所获之“利”归于“国民所享”,社会财富能“自均”,以避免“再蹈欧美今日之覆辙”。[2]
“节制资本”的具体内容
“节制资本”的具体内容包含两个方面:“发达国家资本”和“节制私人资本”。
“发达国家资本”的“发达”,也就是“制造”,即通过国家权力使大资本归于国家所有。孙中山认为,中国没有经过工业革命,大企业和垄断还没有出现,只要在经济建设中把该管的大企业、大实业“由国家管理”,“所得利益归人民”,使国家对“操纵国民的生计”的大资本拥有所有权和经营权,这也便是“发达国家资本”。孙中山明确指出:“铁路、矿山、森林、水利及其他大规模之工商业,应归于全民者,由国家设立机关经营管理之,并得由工人参与一部分之管理权”。后又进一步重申,“凡本国人及外国人之企业,或有独占的性质,或规模过大为私人之力所不能办者,如银行、铁道、航路之属,由国家经营管理之”。
“节制私人资本”,是相对于“发达国家资本”而言,当实行“发达国家资本”之时,也便意味着对私人资本垄断的限制。具体而言,对于私人资本“节制”的范围是铁路、矿山、森林、水利、银行及其他大规模的工商企业。“节制”的办法:一是限制私人资本不得超出一定的范围;二是采取“直接征税”的办法。孙中山“节制私人资本”,仅仅是“节制”,而不是“消灭”。他意识到,在当时的中国,私人资本还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因而,在不允许大的私人资本存在的前提下,凡可以委托个人经营,或由个人经营较国家经营更适宜的事情,可任由个人去做,国家给予“奖励”,并“以法律保护”。《实业计划》中,孙中山明确提出,“中国实业之开发应分两路进行,一、个人企业,二、国家经营”,即“私人资本”和“国家资本”并存,又提出要从“废止”旧税制、“改良”货币制度、排除“官吏的障碍”以及“利便交通”等方面,采取措施,以“利便”私人资本的发展。
兴办实业
为实现自己的民生主义,孙中山精心构筑了《实业计划》,提出发展国家资本的具体方案。在他看来,只有用国家的力量来振兴实业、发展交通、开发矿业,才能避免欧洲各国私人资本恶性膨胀的祸害;才能与外国垄断资本相抗衡,保持民族经济的独立发展;才能使中国摆脱贫穷落后,走向繁荣富强,成为“地球上最富的国”。
孙中山强调:“要解决民生问题,一定要发达资本,振兴实业。”在《实业计划》中,孙中山首先提出开发建设国家的四原则:选择最有利的方式;最切合国民需要的;反对及阻力最小的;方位最适宜的。在这些原则的基础上,孙中山认为,要先发展交通事业,再开发中国丰富的矿产资源,为发展工业提供原材料。
其次,关于兴办实业资金的筹集。孙中山关于中国实业建设的规模极其庞大,需要的资金之巨大,远非中国国民财力所能承担。这些资金从哪里来?他主张打破闭关自守的局面,实行门户开放政策,充分利用外资。如何利用外资?孙中山认为有三种办法:“一、借资合办,二、华洋合股,三、定以期限,批与外人承筑,期满无价收回。”在三种办法中,孙中山认为以第三种为最佳。当然,在对外关系上,与清朝统治者的媚外求降不同,孙中山利用外资提出了一系列正确而重要的原则。他主张在利用外资中,应维护国家主权,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坚持平等互利和为我所用的原则。
但是,自从19世纪末叶以来,帝国主义力求把中国变为资本输出的市场。帝国主义金融寡头采用各种方式输出资本,榨取了大量的人民膏血,攫取了一系列特权。全部中国近代经济史表明:帝国主义对华资本输出乃是中国社会经济落后的根源之一。在附有特权或高额利润的情况下,“各国之资本家”确是“唯恐我不借他之款”,但属于平等互利性质的借贷,却不能在帝国主义与旧中国的经济关系中找到一桩。中国资本主义的曲折发展过程表明:一般说来,外资不是中国经济发展的动因;恰恰相反,中国资本主义的所谓“黄金时代”,正是帝国主义忙于彼此厮杀而在客观上放松了对华经济侵略的时刻[4] 。
关于“民生主义就是社会主义”
在辛亥革命前和民国初年,孙中山一直把西方社会党人所倡导的“社会主义”称作“民生主义”,把两者作为同一概念。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在东京《民报》创刊周年大会的演说中,孙中山解释了三民主义,其中谈及民生主义,便是把西欧出现的社会主义译为民生主义。民国元年(1912)在上海社会党的演说时提出,社会主义“仅可区分为二派”:“集产社会主义”和“共产社会主义”,认为当时的中国国民的“道德程度”尚未达到“极端”,不可能实行“各取所需”的“共产社会主义”,
故“主张集产社会主义,实为今日唯一之要图”。民生主义是社会主义中的“集产社会主义”,其“精神”是“和平解决”贫富间的“激战”,而不是用“激烈”的方式[2] 。民国12年11月,针对党内对民生主义的不理解,孙中山在一个批示中指出,就实质而言“民生主义与共产主义实无别”。又由于党内产生把“共产主义”和“民生主义”当作“绝对不同”的“二种主义”,他再次强调,“共产主义与民生主义毫无冲突”,民生主义包括“社会主义”、“共产主义与集产主义”,并以图表示彼此的关系。民国13年所作的“三民主义”报告更直言“民生主义就是社会主义,又名共产主义,即是大同主义”,反复强调“民生主义就是共产主义,就是社会主义”,“共产主义”与“民生主义”不但不相冲突,而且“是一个好朋友”。他在报告中具体解释了为什么“民生主义就是社会主义”,指出“社会主义的范围,是研究社会经济和人类生活的问题,就是研究人民生计问题,所以我用民生主义替代社会主义”本意是把问题的“真实性质表明清楚”,以便“正本清源”。
民生主义的理论设想孙中山认为这一方案的实施可以防止垄断,也能使”公家愈富”,从而促进”社会发达”。在有关资本的课题上,孙中山确认”实业主义为中国所必须”。他认为中国的近代化是历史的必然趋势,《实业计划》一书就是发展社会经济的宏伟蓝图。他把发展社会经济的途径归结为”节制资本”和发展”国家社会主义”,即将”不能委诸个人及有独占性质”的”大实业”(如铁路、电气和水利等)”皆归国有”,因为这既可”防资本家垄断之流弊”,又得以”合全国之资力”。民生主义实质上是最大限度发展资本主义的方案,虽然它涂上了客观社会主义的色彩。
本文发布于:2023-06-27 09:34:0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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