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主管未签订劳动合同能否主张双倍工资

更新时间:2023-05-06 15:39:07 阅读: 评论:0

⼈事主管未签订劳动合同能否主张双倍⼯资
第⼀,《劳动合同法》关于未签订书⾯劳动合同法律责任的规定并未针对劳动者的⾝份进⾏区别对待。《劳动合同法》第⼋⼗⼆条规定,⽤⼈单位⾃⽤⼯之⽇起超过⼀个⽉不满⼀年未与劳动者订⽴书⾯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付⼆倍⼯资。该条当中,对于劳动者的⾝份并⽆特别限制,对于劳动者所从事的岗位、所负的职责也⽆特别规定。也就是说,对于所有的劳动者都应当统⼀适⽤《劳动合同法》第⼋⼗⼆条的规定,并不因劳动者所处岗位或所负职责⽽有所区别。
第⼆,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劳动者对未能签订书⾯劳动合同存在过错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单位⽀付⼆倍⼯资的责任。《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和第六条,在劳动者拒绝签订书⾯劳动合同时,也是要求⽤⼈单位必须及时书⾯终⽌劳动关系。否则并不因劳动者拒绝签订书⾯劳动合同⽽免除⽤⼈单位⽀付⼆倍⼯资的责任。因此,免除⽤⼈单位⽀付⼆倍⼯资的情形仅仅限于劳动者拒绝签订书⾯劳动合同⽽⽤⼈单位⼜在法定⼀个⽉内书⾯终⽌了劳动合同。在其他情形下,劳动者的过错并不构成免除或减轻⽤⼈单位⽀付⼆倍⼯资的法定情形。
第三,负有劳动合同签订职责的劳动者不能代表单位与⾃⼰签订书⾯劳动合同。负有签订劳动合同职责的劳动者在代表⽤⼈单位与其他员⼯签订书⾯劳动合同时,是作为⽤⼈单位的代表,在公司授权范围内就劳动合同期限、⼯作岗位、⼯资标准、福利待遇、⼯作时间等⽅⾯与其他员⼯进⾏协商,从⽽确定劳
动合同条款的内容。但该劳动者并不能同时代表⾃⼰⼜代表公司来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合同相关内容。否则该劳动者就可以随⼼所欲地确定其本⼈劳动合同的内容,从⽽可能出现违背⽤⼈单位的真实意思,侵害⽤⼈单位的合法权益的情况。对于负有签订劳动合同职责的劳动者⽽⾔,其只是有权代表公司与其他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权⾃⾏确定其本⼈劳动合同的内容。若⽤⼈单位不另⾏指派他⼈代表公司,该劳动者就⽆法与公司协商确定其本⼈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也就⽆法签订其本⼈的书⾯劳动合同。因此,⽤⼈单位没有委派他⼈代表公司与该劳动者签订书⾯劳动合同,是导致双⽅未能签订书⾯劳动合同的主要原因,⽤⼈单位在此过程中是存在过错的,其应依法向劳动者⽀付未签订书⾯劳动合同⼆倍⼯资。
当然,如果⽤⼈单位能够举证证明其已经委派他⼈代表公司与该负有签订劳动合同职责的劳动者协商劳动合同签订事宜,但该劳动者拒绝签订的,则可以参照⼀般劳动者拒绝签订书⾯劳动合同时的处理原则,在法定期限内书⾯通知劳动关系,从⽽⽆需⽀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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