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工资包干”就不用付加班费了?

更新时间:2023-05-06 15:10:46 阅读: 评论:0

合同约定“工资包干”就不用付加班费了?
“工资包干”指的是约定的工资包含加班工资,不再额外计算支付员工加班工资的情况。
在一些行业上班时间不是很固定,容易受外界因素影响,计算加班时间就会非常麻烦,合同中约定工资中包含加班费,就会简单得多。
《劳动法》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可以看出,工资分配用人单位拥有分配方式的自主权,但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客观上存在地位不平等的情况,所以双方应该就劳动报酬进行平等自愿的协商。双方可以就工资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等问题,进行市场化的协商约定。
我们知道对于违反法律的内容,就算是双方协商的结果,也不一定具备法律效应,比如约定放弃社保缴纳协议。那么约定工资包干,不支付加班工资的协议合法吗?
张旭2013年5月进入某公司担任施工员职位,双方签订三年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为每月6280元,由于工地为不间断施工,施工人员按照工地现场作息制度执行,每周七天工作制,所付工资每月30天支付。”
张旭2015年2月提出离职,并向当地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延时加班、休息日加班、节假日加班工资共计8万余元。
由张旭提供的考勤记录可以看出,其存在工作日加班203小时,休息日加班116天,节假日加班10天。
而公司辩称,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每个月工资既包括正常工作的工资,也包括加班工资。
仲裁判决:公司支付张旭工作日延时加班工资5136.3元,驳回其他请求。
原、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中对于工资采用包含加班费等在内的包干形式计算,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该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按每月30天支付,说明每月30天内包含的休息日、节假日的加班工
资也包含在其中,所以公司无需再支付休息日和节假日的加班工资。
“包干制工资”实质上是对劳动者加班给予的一次性固定对价,而不是根 据具体加班时数而定的对价,故双方在协商一致,且不违反劳动基准的前提下,其效力应该得到司法裁判的确认。
这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包干制工资,就可以随意加班不支付加班费。首先需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不能存在胁迫、欺骗性质。并且不能违反法律规定。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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