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中“代通知金”是什么意思?终于搞懂

更新时间:2023-05-06 14:32:57 阅读: 评论:0

劳动法中“代通知⾦”是什么意思?终于搞懂
代通知⾦,即代替通知⾦,是⾮法律⽤语,《劳动法》中没有代通知⾦的概念。代通知⾦就是指⽤⼈单位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终⽌劳动合同时应该提前⼀个⽉通知的情况下,如果⽤⼈单位没有依法提前⼀个⽉通知的,以给付⼀个⽉⼯资作为代替。那么我国劳动法对于代通知⾦是如何规定的?
⼀、代通知⾦的适⽤情形有哪些?
《劳动合同法》规定⽤⼈单位需⽀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有很多种,但适⽤代通知⾦⽅式解除劳动合同的却只有三种。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单位提前30⽇以书⾯形式通知劳动者本⼈或者额外⽀付劳动者⼀个⽉⼯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因⼯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安排的⼯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作岗位,仍不能胜任⼯作的;
3、劳动合同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重⼤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法履⾏,经⽤⼈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除此之外,均不适⽤代通知⾦。因此,有的劳动者在主张⽤⼈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付赔偿⾦时,⼀并主张代通知⾦,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代通知⾦的计算基数是多少
关于“代通知⾦”的基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明确的规定,该条例第20条规定,“⽤⼈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选择额外⽀付劳动者⼀个⽉⼯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付的⼯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个⽉的⼯资标准确定。”
由此可见,“代通知⾦”的计算基数与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是不同的,前者的标准是“劳动者上⼀个⽉的⼯资标准”,其主要特点是没有上限,后者的标准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前⼗⼆个⽉的平均⼯资”,并且“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前12个⽉的平均⼯资低于当地最低⼯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资标准计算。”、“劳动者⽉⼯资⾼于⽤⼈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平均⼯资三倍的,向其⽀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平均⼯资三倍的数额⽀付”,其主要特点是“平均”和“下限上限”。
值得⼀提的是,“代通知⾦”与⽤⼈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付的赔偿⾦是互斥的,⼆者不可兼得。前者产⽣于⽤⼈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依附于经济补偿⾦,后者则产⽣于⽤⼈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者之间并⾮重叠关系。因此,当⽤⼈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其应当按经济补
偿标准的⼆倍向劳动者⽀付的赔偿⾦,⽽⽆需再另⾏⽀付“代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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