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卷 第3期 牡丹江大学学报 Vol.30 No.3 2021年3月 Journal of Mudanjiang University Mar. 2021 文章编号:1008-8717(2021)03-0072-08
间接占有法律关系元形式的分析
——在构成要件视角下
李 斌
(广西大学法学院,广西 南宁 530004)
摘 要:间接占有构成要件包含占有媒介人的直接占有、占有媒介人的他主占有意思、占有媒介关系、返还请求权等,而在具体细节上仍然具有争议,采用霍菲尔德法律关系元形式理论将间接占有中的法律关系详细拆解为(狭义)权利、(狭义)自由、权力、豁免四组元形式,并研究其具体的元形式类型,在此基础上对传统理论中间接占有的各个构成要件展开分析并进行重构,可以得出间接占有的构成要件是其权益-负担关系的成立。
关键词:间接占有;法律关系元形式;构成要件;权益-负担关系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Analysis of the Initial-form of Legal
Relationship of Indirect Posssio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onstituent Elements
LI Bin
(Law School,Guangxi University,Nanning Guangxi 53004)
Abstract: The constituent elements of indirect posssion include the direct posssion of the media posssor, the non-ownership meaning of the media posssor, the posssory media relationship, the right to return, etc., which is still controversial in specific details. U Wesley Newcomb Hohfeld’s theory of the initial-form of legal relationship to break down the legal relationship in indirect posssion into (narrow n) right, (narrow n) privilege, power, immunity, and study their specific initial-form types. On this basis, the various constituent elements of indirect posssion in traditional theory are analyzed and reconstructed. It can be concluded that the constituent elements of indirect posssion is the establishment of its rights-burden relationship.
Key words: Indirect posssion; The initial-form of legal relationship; Constitutive elements; Rights-b
urden relationship.
收稿日期:作者简介:2020-10-04
李 斌(1995-),男,河南新乡人,广西大学法学院法律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诉讼法学。
一、间接占有的分析法学研究路径
将占有区分为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的形式,渊源于日耳曼法,发端于德国民法典,[1]这是对占有概念的范围加以了扩张,间接占有承认在人们没有直接接触、直接管领、直接支配物的情形下仍怎么写招聘信息
得以保持对物的占有,这是将占有从以往的偏物质化领域扩展到了观念化的领域,丰富了占有的类型,占有的适用范围也进一步得到扩大。
间接占有概念的产生使占有关系变得更为复杂,以往对于间接占有法律关系的研究分析是从较为宏观的层面展开的,如对间接占有构成要件的研究,往往凭借法律关系所展现出来的表面现象来解析,如表面看来占有媒介人常常直接占有物,进而得出占有媒介人的直接占有是间接占有的构成要件,表面看来间接占有发生于美文200字
双方订立合同的情形,进而得出占有媒介关系是间接占有的构成要件,宏观层面虽然较为直观、易于理解,对于其社会层面和价值层面的论述也能为常人所认同,但对于间接占有内
部机理的分析显然有些力不从心、不够深刻,说理不够充分,最关键的则在于对现实问题的解释方面总会呈现出一种单一的、没有条理的状态,对于不符合要件的情形就将其视为例外,究其原因,就是对间接占有法律关系的分析没有在统一的逻辑下进行展开。
美国分析法学家霍菲尔德有感于法律用语的模糊与混乱,从语义学的角度对权利概念加以“碎片化”,总结归纳出四对八项法律关系分析的公分母概念,称之为法律关系的元形式概念,[2]尝试对含混不清的法律关系概念加以体系化和逻辑化,其目的在于能够对法律关系进行细致入微的逻辑分析,从而改善法律推理中所存在的理解上的困难。
占有究其性质而言,颇多争议,是权利
抑或是事实,数千年来争论不休,不能否定的是,依据占有将会使人与人之间产生各种各样的关系,不论其性质如何,这种关系从产生时起就已经在受公权力的调整,这种关系也当然是一种法律关系,运用霍菲尔德的法律关系分析法学方法加以研究也属正当。对间接占有法律关系在逻辑上进行拆分之后,会清晰地看出直接占有、他主占有意思、返还请求权等概念的背后实际上都指向了当事人之间的权益-负担关系,一切杂乱无章的概念在这一层面方才能够统一理解。
二、间接占有法律关系的元形式分析
间接占有关系受民法调整,是民事法律关系,分析间接占有构成要件的前提是把握间接占有法律关系的内涵,其权利义务究竟包含哪些内容,具体又以什么形式表现出来,需要借助霍菲尔德的法律关系元形式理论来进行分析,进而可以得出以(狭义)权利-义务(right-duty)、(狭义)自由-无权利(privilege-no right)、权力-责任(power-liability)、豁免-无权力(immunity-disability)四组元形式为内容的权益-负担关系。[3](一)(狭义)权利-义务(right-duty)
之所以使用(狭义)权利(right)概念是为了和人们普遍使用的权利概念(称之为广义权利)相区分,广义权利包含了right、privilege、power、immunity这四种权益形式,right仅仅是其中的一种类型,其是指主体可以要求其他人做什么事情或者不做什么事情,与其相对应的是义务duty,指主体必须做什么事情或者不做什么事情,right和duty是一一对应的关系,按照作为和不作为可以划分为两组。将这一法律关系形式适用于间接占有中,可得在间接占有中相关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元形式,归纳如下:
1.占有媒介人与间接占有人之间
首先,在占有媒介关系形成之始:
Right A.散步日记
占有媒介人有权要求现时的直接占有人(即未来的间接占有人)移转物之占有。
Duty A.现时的直接占有人则有为占有媒介人移转物之占有的义务。
其次,在占有媒介关系形成之后、结束之前:
Right B.间接占有人有权要求占有媒介人不侵害间接占有人的间接占有。
Duty B.占有媒介人有不侵害间接占有人间接占有的义务。
Right C.占有媒介人有权要求间接占有人不侵害占有媒介人的占有。
Duty C.间接占有人有不侵害占有媒介人占有的义务。
最后,在占有媒介关系结束之时:
Right D.间接占有人有权要求占有媒介人移转物之占有。
Duty D.占有媒介人则有为间接占有人移转物之占有的义务。
2.非物之占有人与占有人之间
Right E.占有媒介人有权要求非物之占有人不得侵夺其对于物之占有。
Duty E.非物之占有人有不侵夺占有媒介人对物之占有的义务。
Right F.间接占有人有权要求非物之占有人不得侵夺其对于物之间接占有。
Duty F.非物之占有人有不侵夺间接占有人对于物之间接占有的义务。
3.侵夺人与占有人之间
Right G.占有媒介人与间接占有人有权要求侵夺人返还物之占有。
Duty G.侵夺人有返还物之占有的义务。
(二)(狭义)自由-无权利(privilege-no right)
privilege指主体有做什么事情或者不做什么事情的自由,由此我们看出,霍菲尔德的自由概念,指称作为的自由和不作为的自由两种层次的自由,而普遍意义上的自由则总是将两者混合在一起,之所以需要将作为自由和不作为自由分开讨论,是为了与right-duty关系一一对应,主体有做什么的自由即表明其没有不做什么事情的义务,主体有不做什么的自由即表明其没有必须做什么的自由,而法律上有时仅规定了作为自由,对不作为自由往往予以默示,即其处于“法无禁止即自由”的状态。[6]而与其相对应的无权利no right,则是指主体没有要求别人做什么事情或不做什么事情的权利。将这一法律关系形式适用于间接占有中,可得在间接占有中相关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元形式,归纳如下:
Privilege A.占有媒介人有在占有媒介关系权限范围内以各托业真题
种方式行使占有的自由。
no right A.间接占有人及其他非物之占有人没有要求占有媒介人在占有媒介关系权限范围内不行使占有的权利。
Privilege B.间接占有人有行使其间接占有的自由。
no right B.占有媒介人及其他非物之占有人均没有要求其不行使占有的权利。
(三)权力-责任(power-liability)
霍菲尔德所指的权力power,与公权力、人民权力的概念完全不同,其是指主体能够创设、变更、消灭特定法律关系上的能力。与其相对应的概念是责任liability,是指主体承受行使权力者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当然,对于主体所拥有的权力,其之所以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变动,别人之所以承受这种变动,前提是法律予以规定,否则一个人没有权力,别人将对此产生“豁免(immunity)”。将这
一法律关系形式适用于间接占有中,可得在间接占有中相关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元形式,归纳如下:
Power A.间接占有人有处分自己对物间接占有的权力。
Liability A.占有媒介人和非物之占有人则有承受间接占有人行使权力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的责任。
Power B.占有媒介人在占有权限范围内有处分自己对物占有的权力。
Liability B.间接占有人和非物之占有人则有承受占有媒介人行使权力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的责任。
(四)豁免-无权力(immunity-disability)
豁免immunity概念与国际法领域所谓的法律规制的特殊例外指称完全不同,此处是指主体所参与的法律关系不因他人的行为而产生、变更、消灭,与其相对应的概念是无权力disability。与power-liability关系由法律所规定不同的是,immunity-disability 关系通常法律并不加以规定,法律的沉默意味着主体没有相应的权力(disability),相对人则有相应的immuni狮子男和天秤女
ty,也就是所谓的“法无授权不可为”[6]。将这一法律关系形式适用于间接占有中,可得在间接占有中相关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形式,归纳如下:
Disability A.非物之占有人没有处分物之占有的权力。
Immunity A.占有人对于非物之占有人处分物之占有的行为得以豁免,即不对他们生效。
Disability B.侵夺人没有处分物之占有的权力。
Immunity B.占有人对于侵夺人处分占有的行为得以豁免,即不对他们生效。
D残联工作
isability C.占有媒介人没有处分间接占有人对于物之间接占有的权力。
Immunity C.间接占有人对此行为得以豁免。
Disability D.间接占有人没有处分占有媒介人对于物之占有的权力。
Immunity D.占有媒介人对此行为得以豁免。
三、间接占有要件的重构
间接占有可以被分解为诸多法律权益-法律负担的集合体,成为进一步分析其构成要件的工具,用其对以往间接占有构成要件的理论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尝试对间接占有的构成要件进行逻辑上的重构,重新审视间接占有关系主体、占有媒介人的直接占有、占有媒介人的他主占有意思、返还请求权等要件,从而得出间接占有的构成要件是权益-负担关系的结论。
(一)体素要件
1.事实上的控制力
人们普遍认为,占有乃是主体对于物所具有的事实上的控制力,间接占有自然也是事实上的控制力,进而认为间接占有的成立和维续必须以其事实上控制力的存在为前提。但对于事实上的控制力如何具体展现为间接占有的构成要件上,确实有必要重新加以分析。
(1)“占有媒介人的直接占有”要件的排除
以往学者的观点认为控制力的客体是物,控制力是人加之于某物之上的,对于物具有了事实上的控制力,那么主体也就占有着该物。进而推导出占有媒介人的直接占有是间接占有的构成要件之一,认为直接占有是间接占有的控制力的根源所在。[4]笔者不赞同这种看法,法律关系是体现主体之间权益-负担的关系,人们占有着物并不意味着人与物之间产生了法律关系,按照法律关系元形
式理论来看,实际上是占有人与所有非占有人之间产生了一系列的法律关系,间接占有亦是如此,间接占有的成立意味着间接占有人与占有媒介人之间产生了权益-负担关系,正是因为法律关系的存在约束着当事人双方,这才使得作为间接占有人直接占有形式的控制力能够以间接占有的形式继续存在下去,间接占有的控制力并不是加于物之上的,其并不渊源于占有媒介人的直接占有。
通过多层次间接占有能够对此予以说明,如甲将房子租给乙,乙将房子租给丙,丙将房子租给丁,学者们认为仍然在最低层次存在直接占有(即丁对房子的直接占有),因而多层次间接占有关系中仍然满足着“占有媒介人的直接占有”这一构成要件,但这并不合乎逻辑,这会造成权利义务分析的混乱,其一,较低层级的直接占有人丁并没有与较高层级的间接占有人甲成立有占有媒介关系,国营单位
将丙丁之间符合构成要件的间接占有当做甲丁之间的构成要件(此处指符合学者们所说的“占有媒介人的直接占有”这一要件),依据何在?其二,丁与甲之间并不存在right-duty A~D、privilege A~B、power A~B、disability-immunity C~D之间的任何一种关系,若一定要认为甲之间接占有的成立可以以丁之直接占有为前提,那么其关系只能属于right-duty E-G、no right A~B、liability A~B、disability-immunit
y A~B,此时甲丁“形同陌路”,如果对上例再加上“丁之占有被戊侵夺”这一条件,丁与甲的关系与戊在法律关系元形式上就并没有区别,此时怎么能理解丙的直接占有会成为甲间接占有的构成要件呢,这很显然与常理不合。因此,认为占有媒介人的直接占有是间接占有的构成要件这一说法,理由并不充分。
(2)“事实上的控制力”在权益-负担关系中的体现
间接占有作为间接占有人与其他人之间法律关系的体现(尤其是与占有媒介人),其事实上的控制力并不体现于对于物的关系上,间接占有事实上的控制力是由于双方之间权益-负担关系的约束而存续下去的(控制力并非产生于此关系,仅仅是存续,间接占有事实上的控制力是之前直接占有控制力的延续),那么间接占有的产生(取得)、丧失、保护等,不应以物之状态为移转,更不应以占有媒介人直接占有为判断依据,而应以权益-负担关系的产生(建立)、丧失、回复为判断依据,即以right-duty、privilege-no right、power-liability、immunity-disability的权益-负担关系集合的成立、丧失、回复为判断依据,如前所述,privilege-no right和immunity-disability两种元形式是一种静默状态,难以用来判断间接占有的成立,却可以判断这种静默状态是否被打破来判断间接占有是否被侵害、丧失等,属于消极构成要件,而right-duty、power-liability两种元形式则非当事人的积极行为难以成立,因而可以用来判断间接占有的成立,属于间接占有的积极构成要件。间接占有人事实上的控制力是由直接占有延续而来的,控制力是否延续要依right-duty、power-liability来判断,控制力之延续是否断开,
要依privilege-no right和immunity-disability来判断。在上例中甲的间接占有的成立即需要依据其与乙之间权益-负担关系的状态来加以判断,而非去寻求最低层级占有媒介人是否在直接占有着房子,这样对于进一步分析乙、丙转租行为是否打破了间接占有的消极构成要件也十分便利,否则在非法转租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