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Law of Nations):——调整国际关系(其中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三十年战争”(1618-1648)和“威斯特伐利亚和约”(Peace of Westphalia),标志着真正意义上的国际法的产生(近代国际法诞生的标志,承认国家主权和平等的国际法主体地位。
3、国际法主体:有能力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并有能力开展国际关系活动的实体。
4、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全部规范的权威和效力来源及其产生的形式和过程。
5、国际条约: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规定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或约定(规范性文件)
6、国际习惯:被国际上公认的并当作一般法律信念遵守的经接受为一般实践、惯例或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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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一般法律原则:被文明各国所接受的一般性本源性原理(国内法说和国际法说)&各国国内法共通的法律原则
8、司法判例与国际法学者的学说:
9、公允及善良原则:即在公平和善意基础上,不严格依照国际法进行裁判,但必须得到当事方各国的同意。
10、国际“软法”(soft law): 原则上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能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国际文件。
11、“国际法的逐渐发展”: 就国际尚未订立规章或各国惯例尚未充分发展成法律的各项主题,拟订公约草案。
12、“国际法的编撰”: 更精确地制订并系统整理广泛存在国家惯例、判例和学说的国际法规则。
13、二元论: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个互不相同、各自独立、平行运作的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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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和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15、国际强行法: “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之规律”
16、“主权”:国家的根本属性,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内外事务而不受外来干涉的权力
17、国际组织的定义:广义:若干国家或政府,以及民间团体或个人,基于国际合作的目的而创立的常设性机构。(IGO & NGO);狭义:若干国家或政府通过国际条约而创设的常设性机构。(IGO)
18、国际组织法:调整国际组织内部及其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内部法&对外关系法)
19、联合国专门机构(UN Specialized Agencies)的定义:根据特别协定同联合国建立关系,或根据联合国决议而创设,对某一特定业务领域负有国际责任的政府间专门性国际组织。
20、人教版八年级上册英语国家:定居在特定的领土之上,并结合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权力之下的人的集合体。
21、永久中立国:根据国际条约或国际承认,在国际关系中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
22、管辖权:国家对其主权支配范围内的人、物及事件的管理和支配权。
23、属地管辖权:一国对其领土内一切人、物及事件的管理和支配权。
24、属人管辖:国家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人的管辖,无论其身在何处。
25、保护性管辖:国家为了保护其安全、独立和利益,对外国人在该国领域之外对该国国民或该国的犯罪行为实施的管辖。
26、普遍管辖:所有国家都有权对国际法上规定的严重危害国际社会普遍利益的犯罪行为实施管辖,而无论罪行发生在何处。
27、国家豁免:国家豁免泛指一国在外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立法、司法和行政方面的管辖,但通常是不接受另一国司法管辖,即非经一国同意,该国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法院的审判和强制性措施的支配。
28、国家承认:既存国家对新国家给予认可,接受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与新国家建立关系进行交往的行为。
29、政府的承认:承认新政府有代表其国家的地位和资格
xe30、政府承认的标准——“有效控制原则”(principle of effectiveness)即新政府对其国家的全部或大部分领土实行了有效统治,并且得到了人民的拥护。
31、国家继承:由于领土变更的事实而引起一国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另一国的法律关系
32、政府继承:由于革命或政变而引起的政权更迭,旧政权的权利和义务为新政权所取代的关系。
33、领土的概念:地球上隶属于国家主权的特定部分,包括陆地、水域,以及陆地和水域的上空与底土。
34、领土主权: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人和物所行使的最高和排他性权力。
35、共管(condominium):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某一领土共同行使主权。
36、——租借(lead territoty):一国依据条约,将部分领土租借给另一国,供承租国用于条约所规定的目的。(主权仍归出租国)
37、——国际地役(international rvitude):依据国际条约,一国有关领土在一定范围内满足他国需要或为他国服务。(积极地役/消极地役)
38、领陆:国家疆界以内的全部陆地,包括大陆和岛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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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领水:国家陆地疆界以内的水域(内水)以及与陆地疆界邻接的海域(领海)
40、领空:处于国家主权管辖下的领陆和领水上的空气空间。
41、底土:即领陆和领水的底土,包括地下水、水床和资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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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添附(accretion):一国领土通过自然作用或人为措施而获得增加或扩大。
43、割让(cession):一国依据条约将本国领土转移给他国。
44、强制性割让:一国通过使用武力以签订和约的方式迫使他国转让领土。——非法性
45、非强制性割让:有关国家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缔结条约转移部分领土,通常表现为买卖、交换、赠与。——合法性
46、good skin征服(conquest):国家以武力占领他国领土的全部或部分,战后经过兼并而取得该领土的主权。
47、边界(state boundary):划分国家领土范围的界线,即划分一国领陆与他国领陆,一国领海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以及一国领空与外层空间的界限。
48、边境(托业真题frontier region):紧邻边界线两边一定的区域。
49、国际海洋法概念:关于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以及调整国家之间在海洋活动中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50、内水概念:一国领海基线以内的一切水域,包括湖泊、河流、港口、海湾等。
51、领海概念:沿海国陆地领土和内水以外邻接的处于其主权之下的一带海域,从领海基线起算不超过12海里。
52、毗连区概念:邻接领海,并由沿海国对特定事项行使必要管制的一带海域,从领海基线起算不超过24海里。
53、中级口译真题专属经济区概念: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个海洋区域,自领海基线起算不超过200海里。
54、大陆架定义: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二百海里,则扩展到二百海里的距离。
55、公海:国家享有管辖权的海域之外的其他全部海域(即专属经济区以外的海域)
56、国际海底区域概念: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
57、条约:国际法主体之间依据国际法所缔结的,意在确立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国际协议。
58、条约法:规定条约的缔结程序,以及在实施和终止之间所发生的种种问题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专四成绩查询入口官网59、加入(accession)的定义:未在条约上签字的国家参加已经签订的多边条约,从而成为缔约国的一种方式
60、保留(rervation):“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做之片面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如何,其目的在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之法律效果”。
61、国际法律责任定义:国际法主体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或损害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62、国际争端定义:国际法主体之间由于法律或事实上的不一致或政治利益的冲突所产生的争执。
63、定义:争端当事方根据协议,将争端交由他们自行选择的仲裁员处理,并相互约定遵守其裁决的争端解决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