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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Mobil v. Venezuela案的分析
一、案情概述
申请人:①委内瑞拉控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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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美孚Crrro Negro控股有限公司;
③美孚Crrro Negro有限公司;
④美孚委内瑞拉石油控股有限公司;
⑤美孚委内瑞拉石油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
【关键词】:Cerro Negro合作协议(Cerro Negro Association Agreement);Cerro Negro合作条件框架(Framework of Condictions for the Cerro Negro Association);La Ceiba 合
+作协议(La Ceiba Association Agreement);;5200号法令(Decree-law 5200);1991年荷兰-委内瑞拉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条约(BIT);征收(expropriation);公平公正待遇 (FET);what are words mp3
本案主要事实为:1975年委内瑞拉进行了石油工业的国有化,对私人石油工业进行征收,并成立了委内瑞拉国家石油公司(PDVSA),而本案中的被申请人委内瑞拉则是PDVSA的唯一股东。20世纪80年代,为了对多余的石油资源进行开采,委内瑞拉制定了“石油开发”计划,允许外国投资者参与本国的石油工业。同时,委内瑞拉还在国内做出了一系列刺激外国投资的改变。由此,美孚公司对委内瑞拉的投资环境进行了考察与评估,最终决定与PDVSA合作(包括Cerro Negro和La Ceiba两个项目),并签订了合作协议和条件框架协议。然而,在委内瑞拉新任领导人查韦斯上台后,情况开始发生变化。申请人所享有的协议规定的优惠逐渐被取消,并最终于2007年,在第5200号法令颁布后,委内瑞拉政府没收了申请人在其国内的所有财产且未给予任何补偿。申请人不服委内瑞拉当局的行为,于2007年9月6日将纠纷提交ICSID仲裁庭请求仲裁。案件事实大概分为以下部分:
(一)双方订立的Cerro Negro合作协议和条件框架
1996年9月17日,美孚、Lagoven和美孚PIV签订了一份第一份无约束力的暂定协议书,对Cerro Negro的合成原油的共同开发和运营,以及特定的政府行为给美孚带来的不利影响,Lagoven将予以补偿作出了规定。
1997年1月1日,Lagoven、美孚和Veba Oel签订了第二份暂定协议书,约定在合资中Lagoven和美孚PIV各占41 2/3%的股份,而Veba则持有16 2/3%的股份。
1997年3月17日委内瑞拉能源矿产部向国会递交了Cerro Negro合作条件框架,并于同年的4月24日获得通过。
1997年6月,Cerro Negro合作协议被提交给了委内瑞拉国会,国会于10月通过了该协议及其附件。10月28日,Lagoven Cerro Negro、PDVSA-CN、Veba Orinoco 和美孚PIV共同加入了该合作协议,并由PDVSA P&G将勘探与发展Cerro Negro区域的石油的专有权利授予了PDVSA-CN、美孚Cerro Negro和Veba Orinoco。
在Cerro Negro条件框架中,委内瑞拉对协议的参与者作出了如下的承诺:
1第十三条:一旦委内瑞拉为了履行自己的国际义务而要实行石油减产,适用于协议成员的
减产率不得高于全国的石油减产率。
2第十五条:协议成员不需要纳地方税或者州税,同时适用普通企业税率而非税率更高的石油企业税。
3第十八条:协议及其产生的所有事项均不可强加责任义务予委内瑞拉,也不可限制其独立之主权。
4第二十条:协议允许对因政府的行为而造成的不利影响,在其责任范围内,对必要的补偿进行重新谈判。
除此之外,在Cerro Negro合作协议中则包含以下内容:
该协议所允许的活动包括:发展勘探超重原油、升级石油精炼厂、铺设管道、进行产品销售。协议同时赋予了各方参与者扩大超重原油和合成原油的生产容量的权利然而这样的增产计划需要各方一致同意,或者在特定的情况下,根据多数原则通过。此外,协议第十五条还规定,PDVSA-CN将为被认为是“歧视性措施”的政府行为进行补偿和赔偿,该规定中还对“歧视性措施”进行了详细的解释,然而第十五条也规定了Lagoven CN采取“歧视性措施
”而不被追究责任的例外:在布伦特原油价格超过基价持续时间超过六个月后,Lagoven CN将不为其歧视性措施而承担赔偿外国当事方的责任。
英翻汉在线翻译(二)提成税(Royalty Rate)的提高二年级家长会发言稿
2001年,掌握着立法权的查韦斯总统通过了取代1975年国有化法和1943年碳氢化合物法的全新的碳氢化合物组织法。在新法的指导下,所有的碳氢化合物的生产活动都由国家掌控,私人只能通过混合制企业来参与。2004年,在查韦斯的指示下,能源矿产部宣布之前Cerro Negro特许权协议(Cerro Negro Royalty Reduction Agreement)中承诺的1%的提成税将被更高的16 2/3%的税率所取代。由此,从2004年10月份起,美孚Cerro Negro开始支付16 2/3%的提成税。而这样的情况也相同地发生在La Ceiba计划中。随后,在2005年6月,能源矿产部又一次宣布,对于Cerro Negro计划中每天超过120,000桶的超出产量将征收30%的提成税。
(三)提炼税(extraction tax)的出现
在2005-2006年国际石油价格飙升的大背景下,委内瑞拉国会于2006年5月16日颁布了一
项对2001年碳氢化合物组织法的修改法令,该法令创造了一种新的税种——“提炼税”。这种提炼税要求所有从地底下提炼出来的液体碳氢化合物产品都需缴纳33 1/3%的税。也就是说,美孚Cerro Negro按其在整个计划中的股份来计算需要承担16 2/3%的提炼税。因此,从2006年5月29日起,美孚Cerro Negro开始缴纳16 2/3%的提炼税。
(四)Orinoco 石油带合资参与者的所得税的提高
2006年8月29日,委内瑞拉国会对所得税法做出了修改,并撤销了Orinoco 石油带的超重原油计划(Cerro Negro计划包含在内)产品的所得税适用普通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改而适用税率更高的石油工业所得税。从2007年1月1日开始,美孚Cerro Negro所需缴纳的所得税就从原来的34%升至50%。
(五)Cerro Negro计划中的减产与限制出口
在2006年10月9日,能源部要求Cerro Negro的超重原油的产量要在当月减少50000桶。随后委内瑞拉由于参加到OPEC的两个减产计划中,需要对国内的石油生产进行缩减。而到了2006年年末,减产开始被限制出口所取代,这样的限制出口持续的时间包括了2006年的
11月以及2007年1月-6月。对于委政府所强加的减产和出口限制,Cerro Negro声称,相较既定的目标而言,2006年少产了560,000桶超重原油,而在限制出口上,一直延续到2007年6月在出口上共减少了5,500,000桶合成原油。
(六)委内瑞拉对申请人在两个计划中的投资的国有化
自从2001年的碳氢化合物组织法颁布后,所有的参与合作开发协议都必须改造成混合制企业形式。仅有的存在于法律框架之外的合作只剩下Orinoco 石油带合作组织(比如Cerro Negro计划)和合资开发协议(比如La Ceiba计划)。在2007年1月8日,查韦斯总统宣布所有的存在于碳氢化合物组织法法律框架之外的计划和组织(包括Cerro Negro计划)都将被国有化。随后于2007年2月1日委内瑞拉明确表示将通过授权法令对合资企业(包括La Ceiba计划)进行国有化征收。
2007年2月26日,查韦斯总统颁布了第5200号法令,该法令主要内容是对上述的两种类型的合作组织进行“转移”,使它们成为国有占主要部分的新型混合制企业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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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00号法令第三款规定了申请人必须将所有与其投资的两个计划有关的活动与运营移交
给PDVSA的一个子公司,且最迟不得超过2007年5月30日。而法令的第四款则规定给予上述两种被国有化的企业的参与者四个月的时间去考虑加入新型的混合公司。第五款接着规定,如果四个月过去后,参与者未能就参与新型混合公司达成一致,那么将由PDVSA的子公司来接管这些企业(也就是Cerro Negro和La Ceiba)的一切活动。
2007年6月27日,随着四个月的谈判期的结束,被申请人委内瑞拉开始没收申请人在两个计划中的投资。随后委内瑞拉政府又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努力为这种国有化提供一种合法的依据。
至此,协议双方的合作关系完全破裂, 申请人在委内瑞拉国内两个计划中的投资也都被委内瑞拉政府国有化征收。point break
二、主要争议点
(一)ICSID是否具有本案的管辖权
被申请人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ICSID对本案中有关提成税、税率提高和基于每天超过120,000桶石油的产品所提起的索赔没有管辖权。其认为:对于这些税率改变应该考虑当
时(2007年)适用这些变化的具体的财政制度,而不是单纯地从其改变表面来判断。而对于产量限制的规定则是从20世纪90年代,条约被通过的那时起就已经限定下来了。
而申请人则认为在本案中提起的所有的索赔,ICSID均具有管辖权,尤其是在:1.被申请人强加的33 1/3%的提炼税。2.被申请人对保证申请人适用普通企业税的承诺的违反。大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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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美孚Cerro Negro向ICC提起了仲裁程序,被申请人为PDVSA和PDVSA-CN。该程序启动的依据是Cerro Negro合作协议的第十五条,这一条规定给予了美孚Cerro Negro因特定的政府行为而向PDVSA-CN求偿的权利,但同时美孚Cerro Negro也负有采取合法方式起诉委政府而避免重复救济的义务。而在ICC仲裁过程中,该案的申请人美孚Cerro Negro承诺对于之后的ICSID仲裁中与ICC 仲裁中出现的重复赔偿的部分将对被申请人进行偿还。
2011年12月23日,ICC做出了上述有关案件的仲裁裁决,ICSID仲裁庭要求双方分别发表对于ICC裁决是否会对本案产生影响的意见:
申请人:ICC的裁决对于本案不会有任何影响,既不会影响责任的判定,也不会影响数额的裁量。申请人认为ICC的仲裁与本案的仲裁涉及的是不同的主体间的不同的责任义务。因此,申请人认为ICC的仲裁裁决并不会导致赔偿争端的终结,同时被申请人所提出的不同的争论也是站不住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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