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养动物侵权责任承担问题研究 (2)

更新时间:2023-07-15 06:33:39 阅读: 评论:0

饲养动物侵权责任承担问题研究
摘要
饲养动物侵权责任属于特殊的侵权责任。饲养动物侵权责任承担制度的理论基础包括饲养动物的界定、侵权责任主体的认定、饲养动物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等内容。饲养动物侵权责任承担制度中存在的以下问题:饲养动物的界定不明确,动物园饲养的动物侵权适用过错推定责任缺乏必要性,遗弃、逃逸的动物侵权责任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免责事由的范围存在争议。应从以下方面对饲养动物侵权责任承担制度进行完善:明确饲养动物的界定标准,动物园饲养的动物侵权适用相对无过错责任,增强遗弃、逃逸的动物侵权责任规定的可操作性,明确免责事由的范围。
关键词:饲养动物责任主体构成要件责任承担
Rearch on the liability of feeding animal tort
Abstract
The tort liability of domesticated animals belongs to special tort liability. The theoretical basis of the tort liability system for domesticated animals includes the definition of domesticated animals, the identification of the subject of tort liability, the general constitutive elements of the tort liability for domes
ticated animals and so on. The following problems exist in the liability for infringement system for domesticated animal infringement: the definition of domesticated animal is not clear, the presumption of fault principle for domesticated animals in zoos is not necessary, the liability for abandoned and escaped animal are not operable, and the scope of exemption is controversial. The liability for infringement system for domesticated animals should be improved from the following aspects: defining the standard of domesticated animals, applying the animal tort in zoos to the relative no-fault liability, enhancing the operability of the liability for abandoned and escaped animals, and defining the scope of exemption.mother father gentleman
Key words:domesticated animal;the subject of tort liability; constitutive elements; liability for infringement
2010年7月,我国颁布的《侵权责任法》对饲养动物侵权责任承担的有关问题在第十章作了专章规定,针对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纠纷提供了司法解决方案。然而,在适用该法律的过程中,由于法律本身所固有的局限性以及立法技术上存在的不足,我国当前的饲养动物侵权责任承担制度存在以下问题:饲养动物的界定不明确,动物园饲养的动物侵权适用过错推定责任缺乏必要性,遗弃、逃逸的动物侵权责任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免责事由的范围存在争议。鉴于此,本文拟着重对饲养动物侵权责任承担制度在立法层面上提出完善措施。
协调英文
一、饲养动物的界定
饲养动物侵权责任,是指饲养动物的加害行为导致被侵权人损害结果的发生,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由此承担的责任。在饲养动物侵权责任中,明确界定何为饲养动物是首要问题。饲养动物的界定包括:饲养动物的含义和饲养动物的类型两部分。
(一)饲养动物的含义resultin
界定饲养动物,需要对两个概念作解释:一是“动物”的范围;二是“饲养”概念的界定。各国法律规定对“饲养动物”的理解并不完全一致。我国对于饲养动物的概念和范围并未作出明确的界定。
1.动物的范围
商标法英文生物学上的动物范围宽泛,一些国家在立法时就为划分饲养动物中的动物的范围展开了激烈的争论。早期的欧洲国家在民法典的制作过程中,立法者只注意到肉眼可以识别的动物,蜜蜂在当时就被认为最小的具有潜在危险性的动物。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葡萄牙立法者在1966年《葡萄牙民法典》修改时,就微生物是否属于法律所规定的饲养动物中的动物展开了的争论。与此类似的,在《荷兰民法典》修改中,立法者也就病毒和细菌是否属于饲养动物中的动物的范畴进行讨论,但后来还是将病毒和细菌的侵害作为危险责任考虑。我国台湾地区亦认为,细菌不应包括在饲养动物的范畴内。而我国法律并未对饲养动物中的动物的范围进行界定,饲养动物亦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责任主体。
e bay因此,饲养动物中的动物,并非动物学上的动物,乃为一般社会通念上的动物,如家畜、家禽、宠物或驯养的野兽、爬行类动物。因而细菌虽为动物学上的动物,但并不属于饲养动物的范围。
2.饲养的概念
所谓饲养,是指对动物实施持续的固定的投喂行为。与饲养相伴随的是管束问题。一般而言,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对其饲养或管理的动物有一定程度的控制力,即除了喂养之外,也会实施相应的管束行为。
3.饲养动物应具备的条件
我国《侵权责任法》对于“饲养动物”这一概念的内涵并未明确界定,学者们对于“饲养动物”的界定亦存在不同。有学者提出,界定饲养动物应该包含以下方面的内容:第一,属于一般社会通念上的动物;第二,被特定的主体所有或占有;第三,特定主体对该侵害他人的饲养动物有着一定程度上的控制力;第四,有危险性。此外,也有学者认为,饲养动物是指有人工喂养、放养和被管束的动物,其中,不仅包含着家畜和家禽,还包含着驯养的野兽。
综上,所谓饲养动物,是指那些具有危险性的被特定主体管束的动物。
(二)饲养动物的类型
marketenabler
不同类型的饲养动物,其表现形式各异,危害程度亦轻重不一。区分饲养动物的类型,在饲养动物侵权责任承担中,有利于针对具体的情况做出不同的司法对策。
根据分类标准的不同,可以将饲养动物划分为不同的类型。例如,美国以能否为人们服务为标准,将动物划分为“放牧牲畜”、“家养动物”和“野兽”这三类。我国《侵权责任法》虽并未对“饲养动物”这一概念进行明确规定,但从第十章的法律条文中,根据饲养动物在不同状态下的危险程度或者受他人控制的程度的不同,饲养动物的类型可以分为以下五类:一般的饲养动物、违反管理规定饲养的动物、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动物园饲养的动物和遗弃、逃逸的动物。
1.一般的饲养动物
一般的饲养动物具有的危险性通常来说较低,这类饲养动物的范围较广:既包括家畜、家禽,也包括中小型家庭宠物和马戏团饲养的玩偶宠物。
2.违反管理规定饲养的动物
此处所说的违反管理规定,是指因为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这一特定主体没有对其饲养或管理的动物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合理的措施进行饲养而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这类动物,如大型犬,强调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对该动物负有更高的管理义务。
ratherterminalrvices
3.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
各地区对危险动物的种类的规定标准大同小异,总而言之,是指本身脾气比较暴躁,而且很具攻击性的动物。
此处的禁止饲养是有特定时空含义的,主要指在不准饲养某种或多种动物特定地区的违规饲养行为。例如在小区中饲养藏獒的行为是违法的,而藏民在牧区饲养藏獒的行为又是合法的,因此,并不是说藏獒绝对不能饲养,而是要据各地区的标准来定。
4.动物园饲养的动物
动物园饲养的动物是指该动物正处于动物园管束下的动物。动物园饲养的动物既有常见的家畜、家禽,也有罕见的野兽,故这类动物的危险性轻重不一。
5.遗弃、逃逸的动物
佛山平面设计培训被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遗弃的动物为遗弃的动物,脱离饲养人或管理人管束的动物为逃逸的动物。
二、饲养动物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78条的规定,饲养动物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可以分为下面四个要点:trayrvice
(一)涉害动物为饲养动物
认定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所应当承担的饲养动物侵权责任的前提便是确认致人损害的动物是否为饲养动物。
在司法实践中,被侵权人往往需要对涉害动物为饲养动物,是何人饲养承担举证责任。若被侵权人不能举证证明造成其损害的动物是何人饲养的动物,则需承担证据不足或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例如,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被侵权人不能举证证明侵害其的狗为何人饲养的狗造成,那被侵权人需要自己承担损害结果1。
(二)饲养动物有加害行为
加害行为,是指饲养动物导致他人损害结果发生的行为。因为动物不是人,不能作为民事责任主体,即使该动物事实上造成他人损害结果,也不能认定为行为,而属于事件。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对于其所饲养或管理的动物管束不当的行为而导致被侵权人损害结果的发生,根据替代责任的规定,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也因此需要承担其饲养或管理的动物侵权造成的损害结果所相对应的侵权责任。所谓替代责任,是指在侵权责任纠纷中,承担侵权责任的责任人与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致害行为人并不是同一个主体,纠纷中的责任人并不是出于自身的所作所为负赔偿责任,而是代替实施侵权行为的行为人承担相应责任的责任规定。对于责任人来说,他自己本身并没有侵害他人
的主观意识,但是,因为他与行为人之间或者他与由其支配的物件之间所存在的特殊关系,导致他成为赔偿责任的主体,从而承担赔偿被侵权人的责任。但是,饲养动物侵权有其特殊性,在饲养动物侵权的替代责任中,并没有导致他人损害的行为人,只有承担他人所遭受的损害结果的责任人一人,也就是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这一特定主体。因此,饲养动物的加害行为仍然被认为是行为,加害行为的性质则属于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间接加害行为。这种加害行为可以分为对他人人身权和财
1张宝花、韩保民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8)豫10民终2610号。

本文发布于:2023-07-15 06:33:3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nwen/fan/90/177911.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动物   饲养   责任   侵权   承担
相关文章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专利检索|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