轨道交通接驳设施设计技术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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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03.220.20
R 80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英语培训市场DB11/T 1236—2015
轨道交通接驳设施设计技术指南
the time of our lives
Rail transit interchange facilities design guideline
2015-09-23发布2016-04-01实施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术语和定义 (1)
3 总体设计要求 (2)
3.1 一般规定 (2)
3.2 设施组成 (3)
3.3 设施规模预测 (3)
3.4 交通组织 (3)
3.5 技术路线 (4)
4 行人接驳设施 (4)
4.1 一般规定 (4)
4.2 站前广场 (4)
i will always love you歌词4.3 行人过街设施 (6)
5 非机动车接驳设施 (6)
5.1 一般规定 (6)
5.2 非机动车停车场 (6)
6 公交接驳设施 (8)
6.1 一般规定 (8)
6.2 公交车停靠站 (8)
6.3 公交场站 (9)
7 出租汽车接驳设施 (10)
7.1 一般规定 (10)
7.2 出租汽车停靠站 (10)
7.3 出租汽车调度站 (11)
8 小汽车接驳设施 (12)
phytomedicine
8.1 一般规定 (12)
8.2 小汽车驻车换乘停车场 (12)
附录A(规范性附录)轨道交通接驳设施方案设计编制要求 (15)
t sina
附录B(资料性附录)非机动车接驳设施需求预测方法 (17)
附录C(资料性附录)非机动车车辆停放形式及停车场设计标准 (19)
附录D(资料性附录)港湾式公交停靠站型式 (20)
附录E(资料性附录)小汽车驻车换乘停车场车辆停放方式 (21)
参考文献 (23)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交通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交通委员会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guam
federalrerve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张仁、刘勇、张建军、沈建文、刘智丽、顾启英、聂大华、陈金川、安志强、俞宏熙、李高芳、钟建、金涛、冯燕宁、刘跃、张伟、赵强、袁倩倩、潘京。
轨道交通接驳设施设计技术指南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轨道交通接驳设施设计的总体设计要求以及行人接驳设施、非机动车接驳设施、公交接驳设施、出租汽车接驳设施、小汽车接驳设施的具体设计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轨道交通接驳新建、改建工程的设计阶段,规划阶段可参考使用。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轨道交通接驳设施rail transit interchange facilities
为轨道交通乘客与其他交通方式进行转换所设置的交通设施。
2.2
行人接驳设施pedestrian facilities
为轨道交通乘客提供集散空间及路径的交通设施。
2.3
站前广场station square
为轨道交通乘客提供集散及公共服务功能的场所。
2.4
非机动车停车场non-automobile parking lot
为轨道交通乘客提供驻车换乘功能的非机动车停放场所。
2.5
港湾式公交车停靠站bus bay
公交运营车辆停靠时不占用正常行车道的公交车停靠站。
2.6
直线式公交车停靠站curbside bus stop
公交运营车辆直接停靠在外侧行车道上的公交车停靠站。
2.7
DB11/T 1236-2015
fineart出租运营车辆停靠时不占用正常行车道的出租汽车站。
2.8
直线式出租汽车停靠站curbside taxi stop
出租运营车辆直接停靠在外侧行车道上的出租汽车站。
2.9
出租汽车调度站taxi dispatching station
设立在轨道交通车站周边的,具备调度管理功能的出租汽车站。
2.10
小汽车驻车换乘停车场park & ride (P+R) parking lot
为轨道交通乘客提供驻车换乘功能的机动车停放场所。
语句翻译2.11
绿化停车场green parking lot
栽植乔木为主,乔木株间距不大于6m×6m,种植数量一般不少于4行×4列,可计算为绿化用地面积的停车场。
2.12
公共服务信息指示牌 public information sign
为轨道交通乘客服务,设置在交通接驳设施场地内的标志牌。
注:版面内容一般包括乘客所处的方位、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位置、各项轨道交通接驳设施平面位置、周边重要建筑物位置、场站收费标准及其他相关规定等。
3 总体设计要求
3.1 一般规定
3.1.1 总体设计应包括以下内容:
——设计原则及技术路线;
——交通接驳设施规模、服务等级;
——交通组织设计。
3.1.2 轨道交通接驳设施宜按照行人、非机动车、公交车、出租汽车、小汽车的优先顺序进行设计。
3.1.3 轨道交通接驳设计应与城市交通发展政策以及城市用地规划相协调。
3.1.4 轨道交通接驳设施设计应按照安全、环保、节能、节地、经济合理的原则进行设计。
3.1.5 轨道交通接驳设施应具备必要的市政接入条件。
3.1.6 轨道交通接驳设施应设置无障碍设施,并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bookings3.1.7 轨道交通接驳设施应与市政道路设施相连接,或预留与规划市政道路设施衔接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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