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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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海星航
2007-12-22 14:36
sak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1 总 则
1.0.1为贯彻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保证消防给水系统和消火栓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经济合理性,便于日常维护管理,及时有效地扑灭火灾,保护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除核电站核岛、矿山、军事设施、草原等以外的城镇、工业和民用建(构)筑物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消防给水系统及消火栓系统:
1.0.3在城镇规划区域范围内,城镇消防给水应与城镇给水管网同时规划、设计及实施。
1.0.4消防给水系统和消火栓系统的设计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应结合工程特点,根据火灾危险性,以及消防给水系统和消火栓系统供水和扑救火灾的特点积极采用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
1.0.5 工程设计采用的消防给水系统和消火栓系统的专用组件、材料和设备应具备符合国家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有效证件和产品出厂合格证。
1.0.6 当设置消防给水系统和消火栓系统的场所变更使用功能和用途时,应校核原有系统的适用性与合理性,当不适应或不合理时,应按本规范重新设计。
1.0.7 8度及8度以上地震地区的消防给水系统和消火栓系统的设计应按有关规范执行。
1.0.8 消防给水系统及消火栓系统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 语
2.1.1水灭火(消防)系统 Water-bad fire protection systems
  以水为介质,用于灭火、控火和暴露防护等功能的消火栓、自动喷水系统、水喷雾系统、泡沫系统、固定消防炮等。
2.1.2 消防给水系统 Fire protection water supply systems/ Water-bad fire protection systems
  向一种或几种水灭火系统供水的给水设施。
2.1.3 消火栓 Fire Hydrant
与消防给水系统或给水系统相接,设有开关阀门和一个或多个出口被用于给消防水龙带供水或给消防车供水的装置。消火栓分为室内消火栓和室外消火栓。
2.1.4 消火栓系统 Hydrant(ho real) systems/Standpipe and Ho Systems
  由消防给水系统和消火栓等组成的水灭火系统。
2.1.5 常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Fire protection water supply systems of high pressure
  消防给水系统的水压和流量在任何时间和地点都能满足其服务的水消防灭火设施灭火时所需要的额定压力和流量,且在其系统供水保护范围内,系统中不需要设消防给水泵的消防给水系统称为常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2.1.6 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Fire protection water supply systems of temporary—high pressure
  系统在准工作状态由高位消防水箱和气压水罐等维持系统处于充水状态,并维持一定的压力,灭火时系统应能启动消防主泵,且满足消防给水系统灭火时所需的额定压力和流量。
  当系统在准工作状态由稳压泵维持系统处于充水状态,并使系统维持一定的压力,灭火时系统应能自动启动消防主泵,且消防给水系统满足灭火时所需的额定压力和流量称为稳高消防给水系统,也是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2.1.7 低压消防给水系统 Fire protection water supply systems of low pressure
  给水系统的压力和流量在满足其他用途用水量的最不利工况下,应仍能满足消防车取水所需的额定压力和流量的消防给水系统称为低压消防给水系统。
2.1.8 消防水池 fire rervior
设置在消防给水系统或建筑物的低处,消防时由消防水泵提升达到灭火所需的压力和流量,且储存一次灭火所需的消防用水量。
2.1.9 高位消防水池 Gravity fire rervior
设置在消防给水系统或建筑物的最高处,其最低有效水位压力能满足最不利点水灭火设施出流量达到设计流量,且其压力和有效容积能满足一次灭火所需用水量的储水装置。
2.1.10 高位消防水箱 Gravity fire tank
  设置在消防给水系统或建筑物的最高处,其最低有效水位压力能满足最不利点水灭火设施出流量达到设计流量,且其压力和有效容积能满足初期火灾灭火用水量的储水装置。
2.1.11 消防水源 Water source of fire
surpri是什么意思能提供消防给水系统设计火灾延续时间内所需消防用水量的市政给水管网、消防水池、高位消防水池和天然水源等称为消防水源。
2.1.12 消防水泵接合器 Fire department connection
供消防队员从消防车车载消防泵向水灭火系统供水的接口装置。
2.1.13 余压 Residual Pressure
在消防给水系统管道内某一点流量达到设计流量时的压力。
2.1.14 干式消火栓给水系统 Dry Hydrant Systems/ Dry Standpipe systems
消火栓系统管道准工作状态系统不充水,仅在使用时充满水。
2.1.15 湿式消火栓给水系统Wet hydrant systems/Wet standpipe systems
  消火栓给水系统管道在任何时间都充满水。
2.1.16 自动消火栓给水系统Automatic Standpipe System/Automation hydrant systems
一个在任何时间和地点仅打开消火栓的阀门和敷设水龙带,而不需要其它任何动作就能达到灭火要求出流量的消火栓系统。
2.1.17 手动干式消火栓给水系统 Manual Dry Hydrant Systems/Manual Dry Standpipe systems
消火栓系统管道准工作状态系统不充水,仅在使用时由消防车向系统供水。
2.1.18 静水压力 static pressure
  消防给水系统管道中的一点在水静止不流动时的压力。
2.1.19 动水压力 flow pressure
  消防给水系统管道中的一点在水流流量达到设计值时的压力。
2.1.20 自动水灭火系统 Automatic water-bad Fire protection System
在没有人工启动或直接干预的情况下,被设计安装成能自动探测火灾随后系统自动喷放灭火剂灭火的水灭火系统。
2.1.21 搅动压力 Churn pressure/shutoff pressure
  水泵零流量时的压力。
2.1.22单水源消防给水系统 Single fire protection water supply systems
  能提供火灾延续时间内一种或几种水灭火系统扑救一次火灾所需的消防用水量的消防给水系统。
2.1.23双水源消防给水系统 Duplicate fire protection water supply systems
由2个独立的单水源消防给水系统组成,能提供火灾延续时间内一种或几种水灭火系统扑救二次火灾所需的消防用水量的消防给水系统。当其中1个单水源消防给水系统出现故障时,另1个单水源消防给水系统仍应能满足水灭火系统扑救一次灭火所需的消防用水量。
2.1.24等效双水源消防给水系统 Equivalent duplicate fire protection water supply systems
可靠性介于单水源和双水源之间,当能满足扑救一次火灾所需的消防用水量的单水源消防给水系统出现故障时,还应有一个至少能满足初期火灾扑救用水量的辅助水源组成的消防给水系统。
2.1.25 独立消防给水系统 Fire protection water supply for one and only water-bad fire protection system。
  仅给一种水灭火系统供水的消防给水系统。
2.1.26 联合消防给水系统 Combined Fire protection water supply
  给2种及以上水灭火系统供水的消防给水系统。
2.1.27 区域消防给水系统 District Fire protection water supply
  给同一区域内2栋及以上建筑物的一种或几种水灭火系统供水的消防给水系统。
3 消防给水系统设计用水量
3.1 一般规定
3.1.1城镇规划和市政给水管网的规划应根据当地火灾统计资料和火灾扑救用水量统计资料确定当地城镇消防用水量,并不宜小于表3.2.1的给定值。
3.1.2城镇、工业园区和居住小区的消防用水量既应满足市政给水管网的运行要求,又应满足大多数建、构筑物火灾时消防用水量的需求。
3.1.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消防用水量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确定。
3.1.4 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消防用水量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确定。
3.1.5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消防用水量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38确定。
3.1.6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消防用水量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6确定。
3.1.7当建构筑物整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自救时,建构、筑物的室内外消火栓用水量可适当减少。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内消火栓用水量按表3.3.1给定值的50%计,但不得小于10L/s。
2.室外消火栓用水量按表3.2.1给定值的50%计,但不得小于10L/s。
3.1.8 新型建筑的室内外消火栓用水量应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建筑物性质和规模等进行分析,选择与本规范相似建构、筑物的消防用水量。
3.1.9 当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消防水泵从市政给水管网直接吸水时,城镇消防用水量应大于建、构筑物的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
3.2 城镇消防用水量
3.2.1 城市、居住区的城镇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确定。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不应小于表3.2.1 的规定。
表3.2.1 城镇消防用水量
人数N(万人)  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次)  一次灭火用水量(L/s)
N≤1.0  1  15
1.0< N≤2.5    30
2.5< N≤5.0  2
5.0< N≤10.0    45
10.0< N≤20.0 
20.0< N≤30.0    60
30.0< N≤40.0    75
40.0< N≤60.0  3
70< N≤100.0    100
N>100.0 
3.2.2 工业园区和居住小区应根据规划各类建筑构筑物的室内外用水量确定恰当的工业园区和居住小区的消防用水量。
3.2.3 工业园区和居住小区,以及工厂、仓库、堆场、储罐(区)和民用建筑在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不应小于表3.2.3的规定;
表3.2.3 民用建筑和工厂、仓库、堆场、储罐(区)在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
名称  基地面积(ha)  附有居住区人数(万人)  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次)  备 注
工厂  ≤100  ≤1.5  1  按需水量最大的一座建筑物(或堆场、储罐)计算
    >1.5  2  工厂、居住区各一次
  >100  不限  2  按需水量最大的两座建筑物(或堆场、储罐)之和计算
仓库、民用建筑  不限  不限  1  按需水量最大的一座建筑物(或堆场、储罐)计算
3.3 室外消防用水量
3.3.1工业与民用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用水量应根据建筑物火灾危险性、火灾荷载和点火源等因素综合确定,且不应小于表3.3.1的规定。
表3.3.1 工业与民用建筑物室外消火栓用水量
耐火等级  建筑物名称及类别  建筑体积(m3)
    ≤3000  3001~5000  5001~10000  10001~20000  >20000
    一次灭火用水量(L/s)
级  厂房  甲、乙  15  20  40  40  40
    丙  10  20  35  40  40
    丁、戊  10  10  20  20  20
  库房  甲、乙  15  20  30  40  —
    丙  15  20  25  30  40
    丁、戊  10  10  20  20  20
  民用建筑  多层  10  10  20  30  40
    高层住宅      20  30  30
    高层共建      20  30  30
  地下建筑/人防工程  10  20  30  30  40
  汽车库/修车库  10  20  30  30  40
级  厂房或库房  乙、丙  20  30  40  40  40
    丁、戊  10  20  30  40  40
  多层民用建筑  20  30  40  40  40
级  丁、戊类厂房或库房  10  20  30  40  —
  多层民用建筑  20  30  40  40  —
注: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应按消防需水量最大的一座建筑物或一个防火分区计算。成组布置的建筑物应按消防需水量较大的相邻两座计算,且不应小于最大一座建筑物室外消防用水量的1.5倍。
火车站、码头和机场的中转库房,其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应按相应耐火等级的丙类物品库房确定。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木结构的建筑物室外消防用水量,按三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物消防用水量确定。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执行三、四级耐火等级多层民用建筑的。
3.3.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灭火用水量和冷却用水量之和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灭火用水量应按罐区内最大罐泡沫灭火系统、泡沫炮和泡沫管枪灭火所需的灭火用水量之和
确定,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
系统设计规范》GB50196 或《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38 的有关规定计算;
2.冷却用水量包括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水喷雾灭火系统等固定冷却系统冷却水量。当储罐采用固定冷却系统时,固定冷却水系统的强度不应小于表 3.3.2的规定,此时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不宜小于本规范表3.3.3的规定;当储罐仅采用室外消火栓时,其用水量应根据表3.3.2计算确定。
3. 冷却用水量应按储罐区一次灭火最大需水量计算。距着火罐罐壁1.5 倍直径范围内的相邻储
罐应进行冷却,其冷却水的供给范围和供给强度不应小于表3.3.2的规定;
4.当相邻罐采用不燃烧材料进行保温时,其冷却水供给强度可按表3.3.2数值的50%计算;
5.储罐可采用移动式水枪或固定式设备进行冷却。当采用移动式水枪进行冷却时,无覆土保护的卧式罐、地下掩蔽室内立式罐的消防用水量,如计算出的水量小于15L/s时,仍应采用15L/s;
6.地上储罐的高度超过15m时,宜采用固定式冷却水设备;
7.当相邻储罐超过4个时,冷却用水量可按4个计算。
8. 覆土保护的地下油罐应设有冷却用水。冷却用水量应按最大着火罐罐顶的表面积(卧式罐按投影面积)计算,其供给强度不应小于0.10L/s.m2。当计算出来的水量小于15L/s时,仍应采用15L/s。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冷却水的供给范围和供给强度 表3.3.2
设备
类型  储罐名称  供给范围  供水强度
室外消火栓(移动水枪)  着
罐  固定顶立式罐(包括保温罐)  罐周长  0.60(L/s•m)
    浮顶罐(包括保温罐)  罐周长  0.45(L /s•m)
    卧式罐  罐表面积  0.10(L /s•m2)
    地下立式罐、半地下和地下卧式罐  无覆土的表面积  0.10(L /s•m)
  相
罐  固定顶立式罐  非保温罐  罐周长的一半  0.35(L /s•m)
      保温罐    0.20(L /s•m)
    卧式罐  罐表面积的一半  0.10(L /s•m2)
    半地下、地下罐  无覆土罐表面积的一半  0.10(L /s•m2)
固定冷却系统(雨林或水喷雾系统)  着火
罐  立式罐  罐周长  0.50(L /s•m)
    卧式罐  罐表面积  0.10(L /s•m2)
  相邻
罐  立式罐  罐周长的一半  0.50(L /s•m)
    卧式罐  罐表面积的一半  0.10(L /s•m2)
注:1. 冷却水的供给强度,还应根据实地灭火战术所使用的消防设备进行校核。
3.3.3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消防用水量应按储罐固定冷却系统用水量和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之和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总容积大于50m3 的储罐区或单罐容积大于20m3 的储罐应设置固定喷水冷却装置。
2.固定冷却系统的用水量应按储罐的保护面积与冷却水的供水强度等经计算确定。冷却水的供水强度不应小于0.15L/sm2,着火罐的保护面积按其全表面积计算,距着火罐直径(卧式罐按其直径和长度之和的一半)1.5 倍范围内的相邻储罐的保护面积按其表面积的一半计算;
3. 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表3.3.3的规定;
4. 埋地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可不设固定喷水冷却装置。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                表3.3.3
总容积(m3)  ≤500  501~2500  >2500
单罐容积(m3)  ≤100  ≤400  >400
水枪用水量(L/s)  20  30  45
注:水枪用水量应按本表总容积和单罐容积较大者确定。
总容积<50m3或单罐容积≤20m3的储罐区或储罐,可单独设置固定喷淋装置或移动式水枪。其消防用水量应按水枪用水量计算。
3.3.4 易燃、可燃材料露天、半露天堆场,可燃气体罐或储罐区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表3.3.4的规定。
表3.3.4 堆场、储罐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
名称  总储量或总容量  消防用水量
粮库W(t)
  30<W≤500
500<W≤5000
5000<W≤20000
W>20000  15
30
45
60
棉、麻、毛、化纤百货W(t)  10<W≤500
500<W≤1000
1000<W≤5000  15
30
45
稻草、麦秸、芦苇
等易燃材料W(t)  50<W≤500
500<W≤5000
5000<W≤10000
W>10000  15
30
45
60
木材等可燃材料V(m3)  50<V≤1000
1000<V≤5000
5000<V≤10000
V>10000  15
30
45
60
煤和焦炭W(t)  露天半露天堆放  100<W≤5000
W>5000  15
30
  煤筒仓存放  30<W≤500
500<W≤5000
5000<W≤20000
W>20000  15
30
45
60
可燃气体储罐(区)V(m3)  500<V≤10000
10000<V≤200000
V>200000  15
30
45
浸油变压器等含油设施V(m3)  1<V≤5
5<V≤30
V>30  15
30
45
3.3.5 城镇交通长度不小于1500m的人行道、长度大于500m的机动车道和能通行危险品车的隧道宜设置室外消火栓,其室外消火栓用水量符合下列规定:
1.隧道洞口外的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30L/s;
2.长度小于1000m 的人行或机动车隧道,隧道洞口外的消火栓用水量宜为20L/s。
3.4 室内消火栓消防用水量
3.4.1建筑物的室内消火栓设计用水量应根据建筑物的耐火极限、火灾危险性、火灾荷载的大小、点火源的可能性、建筑规模和建筑高度等综合因素确定,但不应小于表3.4.1的规定。
表3.4.1 建筑室内消火栓用水量
建筑物名称  高度h(m)、层数、面积v (m2)火灾危险性  消火栓用水量(L/s)  每根竖管最小流量(L/s)
工业建筑  厂房  h≤24  V≤10000  丙  20  10
        其他  10  10
      V>10000  丙  20  10
        其他  10  10
    24<h≤50  20  10
    h>50  30  15
  仓库  h≤24  V≤5000  丙  20  10
        其他  10  10
      V>5000  丙  30  10
        其他  20  10
    24<h≤50  30  15
    h>50  40  20
民用建筑  公共建筑  h≤24  V≤10000  10  10
      m>10000  20  10
    24<h≤50  30  15
    h>50  40  20
  住宅建筑  多层  8、9层  10  10
      通廊式住宅  10  10
    高层  h≤50m  10(20)  10
      h>50m  20(30)  10(15)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  V≤10000
V>10000  10
20  10
10
汽车库/修车库    10  10
人防工程或地下建筑  V≤5000  10  10
  V≤5000~10000  20  10
  V>10000  30  15
注:1.表中括号内是高级住宅的室内消火栓用水量。
3.4.2 丁、戊类厂房(仓库)室内消火栓的用水量可按本表减少10L/s,同时使用水枪数量可按本表减少2支。
3.4.3 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及住宅楼梯间中的手动干式消火系统,其消防用水量可不计入室内消防用水量。
3.4.4 城镇交通长度不小于1500m的人行道、长度大于500m的机动车道和能通行危险品车的隧道宜设置室内消火栓,其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隧道内的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20L/s;
2.长度小于1000m 的人行或机动车隧道,隧道内的消火栓用水量宜为10L/s 。
3.5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用水量
3.5.1合用消防给水系统当生活、生产用水达到最大小时用水量时(淋浴用水量可按 15%计算,浇洒及洗刷用水量可不计算在内),仍应保证消防给水系统所需的设计额定流量。
3.5.2独立消防给水系统的设计额定流量和压力应满足其服务的一水灭火系统所需的消防用水量和压力。
3.5.3联合消防给水系统的设计额定流量和压力应满足其所服务的各种水灭火系统同时灭火所需的消防用水量和压力。
3.5.4 区域消防给水系统的设计额定流量和压力应满足其所服务的任何一栋建筑构物的各种水灭火系统同时灭火所需的消防用水量和压力。
3.5.5 建构筑物室外消防给水系统扑救一次火灾所需的用水量是为其所服务的各种水灭火系统对同一消防对象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同时作用的消防用水量之和,按公式(3.5.5)计算。
  (3.5.5)
其中: ——室外消防给水系统一次消防所需的消防用水量,m3;
  ——室外第i种水灭火系统的消防用水量,L/s;
      ——室外第i种水灭火系统火灾延续时间,h;见本规范3.5.9条;
    ——建筑构筑物室外水灭火系统的数量。
3.5.6 建构筑物室内消防给水系统扑救一次火灾所需的用水量是为其所服务的各种水灭火系统对同一消防对象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同时作用的消防用水量之和,按公式(3.5.6)计算。
  (3.5.6)
其中: ——室内消防给水系统一次消防所需的消防用水量,m3;
  ——室内第i种水灭火系统的消防用水量,L/s;
      ——室内第i种水灭火系统火灾延续时间,h;见本规范3.5.9条。
    ——建筑构筑物室内水灭火系统的数量。
3.5.7 室内外消防给水系统扑救一次火灾所需的用水量是为其所服务的各种水灭火系统对同一消防对象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同时作用的消防用水量之和,按公式(3.5.5)计算。
(3.5.5)
其中: ——消防给水系统一次消防所需的消防用水量,m3。
3.5.8 工厂居住小区和建筑组团的室内外消防用水量应是各建构、筑物的最大值。
3.5.9 不同场所各种水灭火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表3.5.9的规定:
不同场所的火灾延续时间(h) 表3.5.9
建筑类别  场所名称  火灾延续时间(h)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  浮顶罐  4.0
  地下和半地下固定顶立式罐、覆土储罐
  直径小于等于20.0m的地上固定顶立式罐
  直径大于20.0m的地上固定顶立式罐  6.0
液化石油气储罐  总容积大于220m3的储罐区或单罐容积大于50m3的储罐
  总容积小于等于220m3的储罐区且单罐容积小于等于50m3的储罐  3.0
可燃气体储罐  湿式储罐
  干式储罐
  固定容积储罐
可燃材料堆场  煤、焦炭露天堆场
  其它可燃材料露天、半露天堆场  6.0
仓库  甲、乙、丙类仓库  3.0
  丁、戊类仓库  2.0
厂房  甲、乙、丙类厂房  3.0
  丁、戊类厂房  2.0
民用建筑  公共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50m  3.0
    建筑高度不大于50m  2.0
  居住建筑
自动水灭火系统  防火分隔水幕/防护冷却水幕  3.0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应按相应现行国家标准确定
  泡沫灭火系统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
  水喷雾灭火系统
4 消防给水系统
4.1 一般规定
4.1.1 消防给水系统的选择应根据建筑物的水源条件、火灾危险性、建筑物的重要性、火灾频率、灾后次生灾害和商业连续性等因素综合评估,并根据技术经济比较综合确定消防给水系统。
4.1.2 城镇消防给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城镇市政消防给水系统应与城镇市政给水系统合用,宜采用低压消防给水系统,市政给水管网及输水干管应符合《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的有关规定;
2.向居住小区和工业园区给水管网输水的干管不应小于2条,当其中一条输水干管故障时,在最保证满足70%生产生活给水的设计用水量条件下,仍应能满足本规范规定的消防用水量;
3.每个天然消防水源取水口宜按一个室外消火栓计算。
4.1.3 室外消火栓系统宜与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合用,当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在能满足生产生活最大时用水量后,仍能满足室外消火栓系统所需的压力和流量时,室外消火栓系统应采用合用消防给水系统;当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在能满足生产生活最大时用水量后,不能满足室外消火栓系统所需的压力和流量时,室外消火栓系统可采用下列技术措施,并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在分析可靠性和技术经济合理性的基础上确定:
  1.采用能满足室外消火栓系统所需压力和流量由消防水池消防水泵组成的独立室外消火栓系统,或与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合并,采用联合消防给水系统或区域消防给水系统;
  2.室外消防水池或天然消防水源设置消防车取水口的150m范围之内;
3 建筑物周围15m~40m范围内市政消火栓的出流量大于室外消火栓用水量时,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
4.1.4 建筑物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宜采用联合消防给水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一个单位有多栋建筑时应采用区域消防给水系统;
2.当室内消火栓系统与其他自动水灭火系统采用联合消防给水系统或区域消防给水系统时,供水管路应在报警阀前分开设置;
3.室内消防给水系统不应与室内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合并,但当小于20个喷头的简易自动喷水、住宅自动喷水等局部应用自动水灭火系统可与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合用;
4.当建筑物内仅设有消防软管卷盘时,消防软管卷盘可直接接入生产生活给水系统。
4.1.5 工业园区和居住小区宜采用市政双水源消防给水系统。
4.1.6 除下列情况外,室外消火栓系统应采用双水源消防给水系统:
1.当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不大于20L/s时宜采用单水源消防给水系统;
2.当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大于20L/s,应采用双水源室外消火栓消防给水系统,当市政给水管网不能满足双水源消防给水系统时,宜符合本规范4.1.3条提出的要求。
4.1.7除下列情况外,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应采用双水源消防给水系统:
1.当采用局部应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可采用单水源消防给水系统;
2.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小于20L/s时,可采用单水源消防给水系统。
3.别墅或者多层住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采用单水源消防给水系统。
4.当室内消火栓用水量不小于20L/s,且不大于200L/s时采用双水源消防给水系统确有困难时,宜采用等效双水源消防给水系统替代;
5.当建、构筑物要求消防设施在任何时间都能实施灭火时,对水灭火系统灭火可靠性要求较高,火灾后果严重,其消防给水系统必须采用双水源消防给水系统。
4.1.8 采用区域消防给水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业企业最大服务半径不宜超过800m;
2.居住小区和民用建筑组团不应跨越城市道路;
3.最大保护范围应符合表4.1.8的规定。
居住区和企事业单位消防给水系统的保护范围 表4.1.8
名称  基地面积(ha)  附有居住区人数(万人)  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  备注
工业企业单位  ≤100  ≤1.5  1  按需水量最大的一座建筑物(或堆场、储罐)计算
居住小区    ≤2.5  1  按居住小区的设计居住人数计算
民用建筑组团    ≤2.5(当量人数)  1  按人均当量面积为20~40m2/人计
仓库和室外堆场储罐区  100  不限  1  按需水量最大的一座建筑物(或堆场、储罐)计算
4.2 消防给水系统
4.2.1 下列单水源消防给水系统宜为优先选择系统:
1.市政单水源向水灭火系统供水;
2.从高位消防水池接引二条给水管,向水灭火系统供水;
3.一消防水池、一台(组)电动消防水泵或一台(组)柴油机消防水泵等向水灭火系统供水;
4.市政单水源消防给水系统与一台(组)电动消防水泵或一台(组)柴油机消防水泵加压向水灭火系统供水;
4.2.2由空压机维持动力的气压水罐单水源消防给水系统向水灭火系统供水应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当符合工程技术经济合理性和可靠性时可采用。
4.2.3 下列2个单水源消防给水系统组成双水源消防给水系统宜为优先选择系统:
  1.市政双水源向水灭火系统供水;
  2.一座消防水池和一台(组)电动消防水泵或柴油机消防水泵与另一座高位消防水池有2条供水管组成的双水源消防给水系统向水灭火系统供水;
  3.2座高位消防水池各有2条给水管组成的双水源消防给水系统向水灭火系统供水;
  4.一座消防水池和一台(组)电动消防水泵与一座消防水池和一台(组)柴油机消防水泵组成的双水源消防给水系统向水灭火系统供水。
  5.从市政双水源和等效双水源环状给水干管上接引一条给水管一台(组)电动消防水泵与一座消防水池和一台(组)柴油机消防水泵等组成的双水源消防给水系统向水灭火系统供水。
vaginacontest4.2.4下列2个单水源消防给水系统组成双水源消防给水系统,应进行可靠性与技术经济分析,当符合工程技术经济合理性和可靠性时可采用:
  1.一座空压机维持动力的气压水罐与一座高位消防水池等组成的双水源消防给水系统向水灭火系统供水;
  2.一座消防水池和一台(组)电动消防水泵或柴油机消防水泵与一座空压机维持动力的气压水罐等组成的双水源消防给水系统向水灭火系统供水;
  3.在江河湖海最低枯水位,且满足消防保证率的情况下,一台(组)电动消防水泵与一台(组)柴油机消防水泵等组成的双水源消防给水系统向水灭火系统供水;
  4.从市政双水源和等效双水源环状给水干管引一条给水管与一座空压机维持动力的气压水罐等组成的双水源消防给水系统向水灭火系统供水。
4.2.5 下列等效双水源消防给水系统宜为优先选择系统:
  1.一座消防水池和一台(组)电动消防水泵或柴油机消防水泵与另一座满足初期火灾用水量的高位消防水箱等组成的等效双水源消防给水系统向水灭火系统供水;
  2.二座各储存50%扑救一次火灾消防用水量的高位消防水池各有2条给水管等组成的等效双水源消防给水系统向水灭火系统供水;
  3.一座消防水池和一台(组)电动消防水泵或柴油机消防水泵与另一座满足初期火灾用水量的空压机维持动力的气压水罐等组成的等效双水源消防给水系统向水灭火系统供水;
  4.二座各储存50%扑救一次火灾消防用水量的消防水池分别与一台(组)电动消防水泵和柴油机消防水泵等组成的等效双水源消防给水系统向水灭火系统供水;
  5.从市政双水源和等效双水源环状给水干管上接引一条给水管和一台(组)电动消防水泵或柴油机消防水泵与另一座满足初期火灾用水量的高位消防水箱或空压机维持动力的气压水罐等组成的等效双水源消防给水系统向水灭火系统供水;
4.2.5 当消防车的供水高度不能满足建筑物消防给水系统的压力要求时,消防给水系统宜采用重力供水系统或者高位消防水箱有效容积为36m3的准双水源消防给水系统。
4.3 消防给水系统分区
4.3.1消防给水系统分区应根据建筑物特征,经技术经济和可靠性比较确定,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当建筑物没有设备层或避难层时,可采用消防水泵并联和减压阀减压分区;
2.当建筑物有设备层或避难层时,可采用消防水泵串联、并联、减压水箱和减压阀减压分区。
4.3.2 消防给水系统分区的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火栓栓口处的静压不应大于1.2MPa。
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其他自动水灭火系统喷头处的工作压力不应大于1.2MPa;
3.消防给水系统任何时间和地点系统的余压力不应大于2.4MPa。
4.3.3 当消防给水系统采用消防水泵串联分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串联消防水泵宜设置在设备层或避难层;
2.当采用直接串联时,消防水泵从低区到高区依次顺序启动;当采用转输水箱串联时,消防水泵从高区到低区依次顺序启动;
3.当采用消防水泵直接串联时,应校核系统供水压力;
nothing to lo4.当采用消防水泵转输串联时,转输水箱其有效储水容积不宜小于40m3。
4.3.5当消防给水系统采用减压阀减压分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减压阀宜采用比例式减压阀;
2.减压阀的阀前阀后压力比值一般不宜大于3:1,当一级减压阀减压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用减压阀串联减压,但串联减压不应大于2级,第二级减压阀宜采用先导式减压阀;
3.减压阀串联减压时应校核第一级减压阀的水头损失对第二级减压阀出口水压的影响。
4.3.6 当消防给水系统采用减压水箱减压分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减压水箱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12m3;
2.减压水箱应有2条进水管,且每条进水管应满足消防给水系统所需消防用水量的要求;
3.减压水箱进水管的水位控制应可靠,宜采用水位控制阀;
4.减压水箱应有2条出水管,且每条出水管应满足消防给水系统所需消防用水量的要求;
5.减压水箱进水管应设置防冲击和溢水的技术措施。
5 消防水源
5.1 一般规定
5.1.1 消防水源水质在任何时间应能满足其所服务的水灭火系统灭火功能的要求。
5.1.2 室内消防给水系统补充水水源宜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或《城市杂用水水质》。
5.1.3 消防给水管道内所充水应无腐蚀性,且pH值宜在6.5~8.5之间,当必须采用腐蚀性水质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使水灭火系统安全可靠。
5.1.4 消防用水可取之市政给水管网、消防水池、天然水源等,但应优先取之市政给水管网。
5.1.5 室外消防水源可采用天然水源,并应采取防止冰凌、漂浮物等物质堵塞水灭火系统的技术措施。
5.2市政给水
5.2.1 当城镇有2座及以上给水厂的2条及以上输水干管向城镇市政环状给水管网输水,且市政环状给水管网的设计符合《室外给水设计规范》时,应为市政双水源。
5.2.2当城镇有1座给水厂的2条及以上输水干管向城镇市政环状给水管网输水,且市政环状给水管网的设计符合《室外给水设计规范》时,应为市政等效双水源。
5.2.3 当城镇仅有1座给水厂的1条输水干管向城镇市政环状或枝状给水管网输水,且市政给水管网的设计符合《室外给水设计规范》时,应为市政单水源。
5.2.4 从市政双水源和市政等效双水源环状管网两条不同给水干管各接引一条给水管组成的消防给水系统应是双水源消防给水系统。
5.2.5 从市政给水管网一条给水干管接引一条给水管的消防给水系统应是单水源消防给水系统。
5.2.6 城镇市政给水管网中的高位水池储存有市政消防用水量时宜为市政单水源。
5.3 消防水池
5.3.1 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根据补水水源情况和供水能力,以及消防给水系统的设计流量和火灾延续时间来确定。
5.3.2市政单水源向消防水池供水时,消防时不应计算市政给水管网向消防水池的补水量,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是消防给水系统所服务的各种水灭火系统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同时作用的消防用水量之和,并应按公式(5.3.2-1)计算。
(5.3.2-1)
其中: ——消防给水系统扑救一次火灾的消防用水量,m3;
  ——第i种消防设施的设计秒流量,L/s;
  ——第i种消防设施的设计火灾延续时间,h;
  ——消防给水系统所服务的水灭火系统的数量。
2.消防水池补水管道的设计流量不应小于公式(5.3.2-2)的计算值。
(5.3.2-2)
其中: ——消防水池补水管道的供水流量,m3/h;
    ——消防水池的设计充水时间,h,见本规范5.3.4条的规定。
5.3.3市政双水源向消防水池补水时,消防时宜计算市政给水管网向消防水池的补水量,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是消防给水系统所服务的各种水灭火系统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同时作用的消防用水量之和减去最不利市政给水管网向消防水池补水的补水量,并应按公式(5.3.3-1)计算确定:
(5.3.3-1)
其中: ——消防水池的设计有效容积,
    ——消防水池最不利补水管道的补水能力, m3/h;
  ——火灾延续时间,h,见本规范3.5.9条的规定。
2.消防水池最不利补水管道的补水能力,应根据测试确定,当无测试资料时,补水管道宜按流速为1m/s计算补水量;并应按公式(5.3.3-2)计算:
(5.3.3-2)
其中: ——补水管道的横断面积,m2;
  ——补水管道的流速,m/s。
5.3.4 消防水池首次充满水的时间,宜小于24h,缺水地区和消防水池有效容积大于2000m3短时间充水困难的地区可适当增加,但不应大于72h。
5.3.5消防用水与生产、生活用水合并的水池,应有确保消防用水不被挪作他用的技术设施。
5.3.6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应有防冻设施,可采用覆土、保温墙和余热蒸汽等措施保温。
5.3.7 消防水池的总有效容积大于500m3时应设置2座独立的消防水池,且有效容积宜相等。
5.3.8 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专用取水口或取水井,且应保证消防车的吸水高度不超过6m;
2 该消防水池的室外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
3 取水口与建筑物(水泵房除外)的距离不宜小于5m;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距离不宜小于40m;与液化石油气储罐的距离不宜小于60m,若有防止辐射热的保护设施时,距离可适当缩短,但不宜小于40m。
4 当消防水池设置供消防取水的取水井时,其离开取水井的距离不宜超过40m,消防水池与取水口的连接管的输水量不应小于30L/s,并应保证消防水池内的有效容积能全部被利用。
5.3.9雨水清水池、中水清水池、水景和游泳池等可作为消防水源,但应保证任何时间都能满足消防给水系统所需的水量和水质的要求,当设置消防水泵时,其取水口应满足本规范6.1.14条的有关规定。
5.3.10 消防水池的出水管应能保证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能全部被利用。
5.3.11 消防水池应设置就地水位显示装置,并应有最高和最低报警水位,且应在消防控制室显示。
5.3.12 消防水池应设置溢流水管和排水管,应间接排入污水、废水和雨水管道。
5.4 高位消防水池
5.4.1 能满足消防给水系统所服务的各种水灭火系统所需的压力和流量的高位水池、水塔、水箱等应为高位消防水池。
5.4.2 高位消防水池向消防给水系统供水的干管不应小于2条。
5.4.3 高位消防水池宜设置有效容积相等且独立的2座,当总有效容积大于200m3时应设置独立的2座。
5.4.4 高位消防水池的补水管道应符合本规范5.3.2条和5.3.3条的相关规定。
5.4.6 水位显示和溢流管排水管应符合本规范5.3.11条和5.3.12条的相关规定。
5.4.7 高位消防水池的出水管应保证有效容积全部被利用。
5.4.8 当高位消防水池还有其他用途时,应保证消防用水不被挪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5.4.8 在寒冷地区采用水塔等作为高位消防水池时,应有防止管道或水塔内水被冻的技术措施。
5.4.9 在地震地区高位消防水池应满足地震的要求,并比当地地震抗震强度提高1级设计抗震等级。
5.5 天然水源
5.5.1自备地下水井宜为消防水池的补水水源。
5.5.2 自备地下水井可向水灭火系统直接供水的水泵应能自动启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自备地下水井不少于2口水井,且供电应为一、二级供电负荷时,当其中一眼井水泵故障时,其余自备井水泵的出水量在满足生活生产最大小时用水量后,仍能满足其所服务的水灭火系统所需的设计压力和流量时,宜为双水源消防给水系统;
  2.当自备地下水井不少于2口水井,且供电为三级供电负荷时,自备井水泵的出水量在满足生活生产最大小时用水量后,仍能满足其所服务的水灭火系统所需的设计压力和流量时,宜为单水源消防给水系统;
5.5.3 江河湖海水库等天然水源,可为城镇和室外永久性天然消防水源,其设计枯水流量保证率应根据城市规模和工业项目的重要性、火灾危险性和经济合理性等综合确定,宜为90%~97%。但村镇的室外消防给水水源的设计枯水流量保证率可根据当地水源情况适当降低。
5.5.4 当天然水源作为室外消防水源时,应设置满足枯水位消防取水设施的取水技术要求;当设置消防车取水口时,在枯水位时消防车的最大吸水高度不应超过6m。天然消防水源取水口的防洪设计标准不应低于城市防洪标准。
5.5.5 天然水源消防车取水口的设置位置和设施应满足《室外给水设计规范》中有关地表水取水要求,其格栅设置的间距不宜小于50mm。
5.5.6 设有消防车取水口的天然水源,应设置消防车到达取水口的消防车道和消防车停车场地。
5.5.7 当设置永久性天然水源消防取水口时,取水口处应有防止水生物繁殖的措施。
6 供水设施
6.1 消防水泵
6.1.1 工程设计中采用的消防水泵应是国家消防固定产品监督检测合格中心检测合格的产品,水泵外壳应是球墨铸铁或不锈钢,叶轮应是青铜或不锈钢,泵轴的密封方式和材料应满足消防水泵在低流量或零流量时运转的要求。
6.1.2 消防水泵宜根据可靠性、安装场所、消防流量和扬程等综合因素选用离心泵、立式轴流泵(深井泵),水泵驱动宜采用电动或柴油机。
6.1.3当消防水泵采用离心泵时,宜根据流量、扬程、效率以及安装场所等综合因素选择单吸或双吸、单级或多级泵,卧式或立式离心泵。
6.1.4 当消防给水系统采用立式轴流泵(深井泵)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水池水位低于离心水泵出水管中心线或水源水位不能被离心水泵吸水等情况下,消防水泵宜采用立式轴流泵;
2.立式轴流泵的淹没深度应满足立式轴流泵可靠运行的要求,在水泵出流量为150%额定流量时其最低淹没深度应是第一个水泵叶轮底部水位线以上不少于3.2m,且海拔高度每增加305m,轴流泵的最低淹没深度应至少增加0.3m;
3.湿式深坑立式轴流泵的第一个水泵叶轮底部应低于消防水池的最低有效水位线;且当水泵额定流量不小于125L/s时,应增加附加的淹没深度以防止形成旋涡和提供足够的气蚀余量以防止产生气蚀;
  4.深井应设置探测深井水位的水位测试装置;
  5.其他应符合国家规范《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的有关规定。
6.1.5 当消防给水系统采用柴油机消防水泵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柴油机消防水泵配备的柴油机应是压缩点火型,不应采用内置火花点火型;
2.柴油机额定功率应是在大气温度25和大气压 Pa时的标定值,当安装在海拔高度超过91m时,海拔高度每增加300m柴油机的额定输出功率减少不应小于3%;当柴油机进气口的空气环境温度超过25时,环境温度每增加5.6柴油机的额定输出功率减少不应小于1%;
3.柴油机消防水泵配备的柴油机的额定功率应满足消防水泵性能曲线上任何一点的运行要求;
  4.柴油机消防水泵配置的供油箱应按5.07L/kW的耗油量配置,并不宜大于1m3;
  5.柴油机消防水泵从启动到达到额定功率的时间不应超过20s。
6.1.6 一套完整的消防水泵机组应有水泵、驱动器(电动机或柴油机)、控制柜、动力供应、配件、吸水管和出水管,以及供水设施等。
6.1.7 消防水泵厂商应提供完整试验曲线,以显示流量、扬程、功率和效率等参数,消防水泵安装后应根据本规范相关条文的技术要求,对消防水泵的性能进行现场实验,其性能应满足其所服务的水灭火设施灭火所需要的流量和压力。
6.1.8 单台消防水泵的最低流量不宜小于10L/s,单台消防泵的最大流量不宜超过320L/s。
6.1.9 消防水泵的选择应根据消防给水系统所服务的水灭火系统的需求,分析供水工况以及水泵机组的效率等综合因素确定,同一消防给水系统的消防水泵型号应一致。
6.1.10 消防水泵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水泵的选择应满足消防给水系统的需求;
2.消防水泵的流量扬程性能曲线应平缓无驼峰;
3.消防水泵的搅动压力不应超过系统设计额定压力的140%,也不应小于系统设计额定压力的120%;
4.当消防水泵出流量为设计额定流量的150%时,消防水泵的出口压力不应低于设计额定压力的65%;
5.消防给水泵设计工况点的效率不宜低于65%,当电动机功率大于100kW时,效率不应低于80%。
6.消防水泵所配电动机的功率应满足所选水泵曲线上任何一点运行所需的功率要求;
7.多台消防泵并联时,应考虑流量叠加对消防泵出口压力的影响;水泵串联时应考虑串联压力对水泵出口压力的影响。
6.1.11 消防给水系统备用消防水泵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水源消防给水系统不宜设置备用泵;
2.双水源消防给水系统可不设置备用泵;
3.等效双水源消防给水系统应设置备用泵。
6.1.12 备用消防水泵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同一动力驱动的消防水泵,其备用泵型号应与工作泵一致;
  2.不同动力驱动的消防水泵,每种动力驱动的消防水泵应能满足系统所需的消防用水量和压力;
6.1.13 消防水泵泵组在水泵房内设置流量和压力测试装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除单台消防给水泵的流量不大于20L/s和压力不大于0.50MPa时应预留流量计和压力计接口外,其余消防水泵泵组应设置流量和压力测试装置;
  2.消防水泵流量检测装置的计量精度应为0.5级,最大量程的75%不应低于最大一台消防给水泵额定流量的175%;
  3.消防水泵压力检测装置的计量精度应为0.5级,最大量程的75%不应低于最大一台消防给水泵额定压力的165%;
6.1.14 消防水泵进出水管和阀门等配置的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组消防泵,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损坏或检修时,其余吸水管应仍能通过全部消防用水量;
2.吸水管布置应避免形成气囊,吸水口的淹没深度应满足消防水泵在最低水位运行的要求;
3.消防水泵房应设不少于两条的供水管与消防给水系统环状管网连接,当其中一条出水管检修时,其余出水管应仍能供应全部消防用水量;
4.吸水管上应装设闸阀或带自锁装置的蝶阀,当管径超过DN300时宜设施电动阀门;
5.消防水泵的出水管上应设止回阀、闸阀或蝶阀,当管径超过DN300时宜设施电动阀门;
6. 消防水泵直接从室外管网吸水时,消防泵扬程计算应考虑利用室外管网的最低水压,并以室外管网的最高水压校核水泵的工作情况,并应保证室外给水管网压力不低于0.1MPa(从地面算起);
7.消防水泵吸水管的流速宜符合下列规定:
直径小于D250时,为1.0~1.2m/s;
直径在DN2N50至DN800时,为1.2~1.6m/s;
消防水泵吸水管在1.5倍额定设计流量时,消防水泵吸水管入口处的流速不应大于4.5m/s。
8 消防水泵出水管的流速宜符合下列规定:
直径小于D250时,为1.5~2.0m/s;
直径在DN250至DN800时,为2.0~2.5m/s;
消防水泵出水管在1.5倍额定设计流量时,消防水泵出水管出口处的流速不应大于6.5m/s。
9.消防水泵出口宜设置防止系统超压的技术措施,如安全阀等。
  10.消防水泵的安装高度应满足不同工况下必需的气蚀余量的要求。
  11.吸水井的布置应满足井内水流顺畅,流速均匀,不产生涡漩,且便于施工安装。
  12.消防水泵吸水管喇叭口在消防水池最低有效水位下的淹没深度应根据吸水管管径确定,但不应小于600mm,当采用防止旋流器吸水口时,淹没深度不应小于200mm。
  13.消防水泵进出水管道穿越墙壁时其上方应有25mm净空。
  14.消防水泵吸水管穿越消防水池时应采用柔性套管。
6.1.15 安全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水泵出水管上应设置安全阀,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应是消防水泵搅动压力加吸水管静压之和的1.21倍。
2. 当消防水泵出流量小于160L/s时,其安全阀的最小公称直径为DN20,当水泵出流量在160L/s~320L/s时, 安全阀的最小公称直径为DN25。
  3.安全阀的泄流量应能防止水泵空转过热。
  4.任何消防给水泵都应设置自动安全释放阀,释放压力为低于消防给水泵的搅动压力加吸水管最低的静压。安全释放阀的释放压力不应高于消防给水系统的组件工作压力;
6.1.16 消防水泵吸水管可设置管道过滤器,管道过滤器的面积是管道过水面积的4倍,孔径为限制8mm的球通过。
6.1.17 消防水泵应满足自灌要求,且在消防水池最低水位时仍能满足消防水泵自灌自动启动的技术要求。
6.1.18 消防水泵应仅给水灭火系统供水。
6.1.19 消防水泵不应采用双电机或基于柴油机等组成的双动力驱动水泵。
6.1.20 消防水泵搅动压力加消防水泵吸水口静压应低于消防给水系统管道和配件的额定工作压力。
6.1.21 消防水泵进出管应设置压力表,并符合下列规定:
1.出水管压力表的最大量程不应低于水泵额定工作压力的2倍,且不应低于1.6MPa;
2.吸水管应设置真空表、压力表或者真空压力表,压力表的最大量程不应低于0.7MPa,真空表的最大量程宜为0.10MPa;
3.消防水泵进出水管压力表的直径不应小于100mm,应采用直径不小于6mm的管道与消防水泵进出口管相接,并应设置关断阀门。
6.1.23 消防水泵及其驱动和控制柜应采取保护措施,防止因爆炸、火灾、洪水、地震、啮齿动物、昆虫、暴风、冰冻和人为破坏等条件下中断消防水泵的运行。
6.2 高位消防水箱
6.2.1 高位消防水箱主要用于扑救室内初期火灾,其有效容积应满足初期火灾消防用水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类高层民用公共建筑不应小于18m3;
2.多层及二类高层民用公共建筑和一类高层居住建筑不应小于12m3;
3.大于7层的多层居住建筑和二类民用居住建筑不应小于6m3;
4. 当工业建筑室内消防用水量不大于25L/s时用应采用12m3;大于25L/s时应采用18m3;
6.2.2 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高度应高于消防给水系统的最高处的水灭火设施,且其有效最低水位宜满足消防给水系统中最不利处水灭火设施灭火所需的最不利供水压力,但至系统最高处水灭火设施的最低静水压力不应低于0.10MPa.
6.2.3 屋顶消防水箱应避免暴露于火灾中,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屋顶消防水箱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设甲级防火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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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水箱间不应设置可燃物;
  3.水箱间的窗户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有关规定;
  4.支撑屋顶消防水箱的结构应满足正常和火灾延续时屋顶消防水箱对结构的要求。
6.2.4 屋顶消防水箱的材质应符合下列规定。
1.热浸锌镀锌钢板;
2.钢筋混凝土;
6.2.5 屋顶消防水箱应设置在通风良好,不结冰的房间,当必须设置寒冷地区非采暖房间时,应采取防冻措施。
6.2.6 屋顶消防水箱的布置和进出管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水箱外壁与建筑本体结构墙面或其它池壁之间的净距,应满足施工或装配的需要,无管道的侧面,净距不宜小于0.7m;安装有管道的侧面,净距不宜小于 1.0m,且管道外壁与建筑本体墙面之间的通道宽度不宜小于0.6m,设有人孔的池顶,顶板面与上面建筑本体板底的净空不应小于0.8m;
2. 进水管的管径应满足消防水箱8h充满水的要求,但管径不宜小于DN50,进水管应设置液位阀或浮球阀;
3.进水管应在水池(箱)的溢流水位以上接入,当溢流水位确定有困难时,进水管口的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高度等于进水管管径,但最小不应小于进水管管径的2倍,当大于150mm时,宜采用150 mm。
4.当进水管口为淹没出流时,应在进水管上设置防止倒流的措施或在管道上设置虹吸破坏孔,其孔径不宜小于管径的1/5,且不应小于ф25mm。
5. 屋顶消防水箱应设置泄空管和溢流管的出口,且不得直接与排水构筑物或排水管道相连接,应采取间接排水的方式;
6. 屋顶消防水箱应设水位监视溢流报警装置,信号应传至消防控制中心;
7. 人孔、通气管、溢流管应有防止昆虫爬入水池(箱)的措施;
  8. 溢流管的直径不应小于进水管直径的2倍,且不应小于DN100,溢流管的喇叭口直径不应小于溢流管直径的4倍;
  9.屋顶消防水箱出水管管径应满足消防给水系统设计流量的出水要求,并不应小于DN100;
  10.屋顶消防水箱的最低有效水位应根据出水管喇叭口的淹没深度确定,见本规范6.1.14条的规定;
  11.屋顶消防水箱出水管上应设置防止消防用水倒流进入屋顶消防水箱的止回阀,其设置高度应满足止回阀启动的最低的压力要求;
  12.屋顶消防水箱的进出水管应设置带有指示启闭装置的阀门;
  13.当屋顶消防水箱与其他用途合用时,应有防止消防用水被挪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6.3 稳压泵
6.3.1 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和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没有高位消防水箱时,应采用稳压泵维持消防给水系统的补水和压力。
6.3.2 稳压泵的设计额定流量不应小于消防给水系统管网的正常泄漏量或系统自动启动的流量,当没有管网泄漏量具体数据时,稳压泵的设计额定流量宜按消防给水系统设计额定流量的1%~3%计,但不宜小于1L/s。
6.3.3稳压泵设计额定压力宜为消防给水泵搅动压力加 0.07MPa,当能满足系统自动启动时,稳压泵的额定压力可适当降低,但管网在水泵搅动压力运行时应安全可靠。
6.3.4设置稳压泵的消防给水系统应设置防止稳压泵频繁启停的技术措施,当采用气压罐时,其调节容积应根据稳压泵启泵次数确定。
6.3.5 当消防给水系统有屋顶消防水箱时,稳压泵宜设置在屋顶消防水箱间。
6.3.6 稳压泵应符合下列规定。
  1.泵外壳宜采用不锈钢;
  2.叶轮宜采用不锈钢;
  3.宜采用单吸或单吸多级离心泵。
6.4 气压水罐
6.4.1 当采用空压机维持动力的气压水罐代替高位消防水箱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气压水罐宜在系统所服务场所的最高处,其内储存的水不能用于其它用途;
2.气压罐的有效储水容积应符合本规范6.2.1条的有关规定;
  3.气压罐最低设计压力应满足消防给水系统其所服务的水灭火系统所需的工作压力;
  4.气压罐内的气体应能把其内的所有的水都输送到水灭火设施进行灭火,气压罐应采用补气泵补气,其首次补气的时间不宜超过12h,正常运行时最大启动次数不宜超过10次/h;
  5.气压水罐应设置补水、放空阀和水位计等其正常工作和维护的必要设施,并能显示有效水容量;
6 当气压水罐有效容积低于设计有效容积80%时,应人工补水至设计值。
6.4.2. 气压水罐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气压给水设备应装设安全阀、压力表、泄水阀和密闭人孔,水罐应装设水位计、进水管上应装设止气阀,进气管上应装设止回阀。定压式气压给水设备应装设自动调压装置。
2.气压给水设备的罐顶至建筑结构最低点的距离不得小于1.0m,罐与罐之间及罐壁与墙面的净距离不得小于0.7m。
6.4.3 气压水罐的进出水管应符合本规范6.2.6条的有关内容。
6.4.4 当气压水罐设置在非采暖房间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结冰。
6.5 消防水泵接合器
6.5.1 消防水泵接合器的选择和应用除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消防水泵接合器》GB3446的有关规定。
6.5.2 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宜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但下列场所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
1.高层建筑;
2.超过四层的库房;
3.设有消防管网的住宅、超过五层的其他非高层民用建筑;
4.地下建筑和人防工程;
5.四层以上多层汽车库和高层汽车库及地下汽车库。
6.5.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和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等自动水灭火系统均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
6.5.4 消防水泵接合器是消防给水系统的一个辅助水源,消防时由消防车供水, DN100的消防水泵接合器的通水能力宜按15L/s计算,DN150的消防水泵接合器的通水能力宜按30L/s计算。
6.5.5 消防水泵接合器的数量应按消防给水系统设计额定流量经计算确定。
6.5.6 消防车的供水能力,应根据当地消防队提供的技术参数进行设计,当没有数据时宜参考《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确定:
英语在线翻译器  1.当车载消防水泵的出流量为40L/s时,车载泵的出口压力为1.2MPa;
  2.当车载消防水泵的出流量为20L/s时,车载泵的出口压力为1.8MPa;
6.5.7 水泵接合器宜分散布置,并应设置在室外便于消防车接近和使用的地点。
6.5.8 水泵接合器距人防工程出入口的距离不宜小于5m,距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的距离宜为15~40m。消防水泵接合器宜采用地上式,当采用地下式消防水泵接合器时,应有明显标志。
6.5.9 消防水泵接合器宜采用地上式,当采用墙壁式消防水泵接合器时,其中心高度距室外地坪为700mm,消防水泵接合器上部墙面不宜是玻璃窗或玻璃幕墙等易破碎材料,当必须在该位置设置水泵接合器时,其上部应设置有效遮挡保护措施。
6.5.10 当室内消火栓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不同系统或不同消防分区的消防水泵接合器设置在一起时,应有明显的标志加以区分。
6.6 消防水泵房
6.6.1 消防水泵房内起重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起重量小于0.5t时,宜设置固定吊钩或移动吊架;
2.起重量在0.5t至3t时,宜设置手动起重设备;
3.起重量大于3t时,应设置电动起重设备。
6.6.2 消防给水泵机组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相邻两个机组及机组至墙壁间的净距,当电机容量小于20kW时,不宜小于0.6m;当电动机容量不小于20kW,且不大于55kW时,不宜小于0.8m;当电动机容量大于55kW时,不宜小于1.2m;
2. 当消防水泵就地检修时,至少在每个机组一侧设水泵机组宽度加0.5m的通道,并应保证泵轴和电动机转子在检修时能拆卸;
3. 消防水泵房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2m;
4.当消防水泵房为地下式泵房时,消防水泵机组间净距,可根据情况适当减小0.1~0.2m。
6.6.3 当采用柴油机泵时,机组间的净距宜按本规范6.6.2条规定值加0.2m,但不应小于1.2m。
6.6.4 当泵房内设有集中检修场地时,其面积应根据水泵或电动机外形尺寸确定,并在周围留有宽度不小于0.7m的通道。地下式泵房宜利用空间设集中检修场地。装有深井水泵的湿式竖井泵房,还应设堆放泵管的场地。
6.6.5 泵房内的架空管道,不得阻碍通道和跨越电气设备,当必须跨越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通道畅通或者保护电器设备。
6.6.6 泵房地面层的地坪至屋盖突出构件底部间的净高,除应考虑通风采光等条件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1.当采用固定吊钩或移动吊架时,其值不小于3.0m;
2.当采用单轨起重机时,应保持吊起物底部与吊运所越过物体顶部之间有0.5m以上的净距;
3. 当采用桁架式起重机时,除应遵守第二款规定外,还应考虑起重机安装和检修的需要。
6.6.7 当消防给水系统采用立式深井水泵时,除应符合本规范条文中有关规定外,还应采取下列措施:
1.尽量缩短水泵传动轴长度;
2.水泵层的楼盖上设吊装孔;
3.设置通向中间轴承的平台和爬梯。
6.6.8 消防水泵房应至少有一个可以搬运最大设备的门。
6.6.9 消防水泵房的设计应根据具体情况采用相应的采暖、通风和排水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寒冷地区采暖温度不宜为10,且不应低于5
  2.消防水泵房的通风宜按6次/h设计;
  3.消防水泵房应设置排水设施,防止消防水泵被淹。
6.6.10 消防水泵房的防噪措施应符合现行的《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及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的规定。
6.6.11 消防水泵不应在有防振或有安静要求的房间的上下和毗邻的房间内,当必须时应采取可靠的降噪减振措施;如在其它房间设置水泵,宜采用下列措施:
1.采用低噪声水泵;
2.水泵机组设隔振装置;
3.吸水管和出水管上,应设隔振装置;
4.管道支架和管道穿墙和穿楼板处,采取防止固体传声的措施;
5.必要时,在消防水泵房内墙设置隔声吸音的技术措施。
6.6.12 消防水泵应进行停泵水锤压力计算,当计算所得的水锤压力值超过管道试验压力值时,必须采取消除停泵水锤的技术措施。停泵水锤消除装置应装设在消防给水系统出水总管上,以及消防给水系统管网的适当位置,且应有库存备用。
6.6.13 消防水泵房可独立建造也可附设在其他建筑物内,但当消防用水量大于200L/s时或本规范规定应设置高位消防水箱但无法设置时应设置独立的消防水泵房,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独立建造的消防水泵房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与其他能产生火灾暴露危害的建筑物的防火距离应根据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15m;
2.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水泵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设甲级防火门;
3.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水泵房,当设在首层时,其出口应直通室外;当设在地下室或其它楼层时,其出口应直通安全出口;
4.独立消防水泵房应采用独立供电系统。
6.6.14 消防给水系统采用柴油机消防水泵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采用柴油机消防水泵时,宜设置独立消防水泵房;
2.柴油机泵应设置满足柴油机运行的通风和排烟设施,并不防碍在消防时管理人员进入消防水泵房;
3.柴油机消防水泵的储油量应不小于6h火灾延续时间的储油量;
4.设有柴油机消防水泵的消防水泵房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且控制阀应在室外。
6.6.15 消防水泵房应防止任何时间可能中断供水的可能性。
6.6.16 消防水泵房的照明应符合《照明设计规范》,并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且应急照明电源不应直接自备发电机启动电池。
6.6.17 消防水泵房应设置带有坡度的排水沟收集水泵等的漏水,并设置可靠的排水设施把水排到室外,同时防止水倒灌。
6.6.18 消防水泵房的设置位置应考虑不被洪水淹没的技术措施。
6.6.19 独立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水池的抗震设计应比当地抗震等级提高一个等级进行抗震设计。
7 消火栓系统
7.1 消火栓系统
7.1.1 市政和室外消火栓系统应采用湿式消火栓系统,但天然消防水源仅设置取水口时宜采用干式消火栓。
7.1.2 室内环境温度不低于4,且不高于70的场所应采用湿式消火栓系统。
U7.1.3 室内环境温度低于4,或高于70的场所应采用干式消火栓系统。
7.1.4 室内消火栓系统应采用自动消火栓系统。
7.1.5 不超过9层的住宅当设置湿式消火栓系统确有困难时,可采用手动干式消火栓系统,仅在干式竖管上设置消火栓。
7.1.6 当室内、外消火栓由市政给水管直接供水,且采用独立消防给水系统时,应在与市政给水管网接口处设置倒流防止器。
7.1.7 城市隧道、高速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室外构筑物在室外极端温度低于4时,宜采用干式消火栓系统。
7.1.8 存在较多易燃液体的场所,宜设置手动泡沫枪,并配置泡沫罐。
7.1.9 干式消火栓系统的充水时间不应大于3min,特殊情况充水时间需要加大时应经过论证。
7.2市政消火栓
7.2.1 市政消火栓宜采用地上式室外消火栓,但寒冷地区可采用地下式室外消火栓,也可采用干式地上式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鹤。
7.2.2 市政消火栓宜采用直径DN150的室外消火栓,并符合下列要求。
1.室外地上式消火栓应有一个直径为150mm或100mm和两个直径为65mm的栓口;
2.室外地下式消火栓应有直径为100mm和65mm的栓口各一个。
7.2.3 市政消火栓应设置在消防车易于接近的人行便道和绿地等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7.2.4 市政高架桥、隧道出入口和桥头等市政公用设施处应设置市政消火栓;当市政高架桥长度超过3000m时宜设置市政消火栓。
7.2.5 市政消火栓宜在道路的一侧设置,但当市政道路宽度超过60m时,应在道路的两侧设置市政消火栓, 并宜靠近十字路口。
7.2.6市政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超过150m,间距不应大于120m。
7.2.7 市政消火栓距路边不宜超过2m,距房屋外墙不宜小于5m。
7.2.8 市政消火栓应设置避免撞击的地点,当必须设置在此处时应设置防撞措施。
7.2.9 市政给水管道上阀门的设置应便于市政消火栓的使用和维护,并应符合《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的有关规定。
7.2.10 市政消火栓应有明显的标志,地下式消火栓应有永久性标志。
7.2.11 设有市政消火栓的给水管网平时运行工作压力不应低于0.18MPa,消防时最不利消火栓的给水压力应经计算或测试确认能满足消防时的设计流量,且供水压力不应低于0.10MPa(压力从地面算起)。
7.2.12 寒冷地区消防水鹤的布置间距宜为1000m,且市政供水干管的管径不宜小于DN200。
  7.3室外消火栓
7.3.1 室外消火栓的布置应遵循本规范7.2节的有关规定。
7.3.2 室外消火栓的布置数量应根据消火栓的保护半径和室外消火栓消防用水量等综合计算确定,每个室外消火栓的出流量宜按15L/s计算,与保护对象的距离在5~40m 范围内的市政消火栓,可计入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内。
7.3.3 当建筑物在市政消火栓保护半径150m以内,且建筑物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超过15L/s时,可不设建筑物室外消火栓。
7.3.4 室外消火栓应沿高层建筑周围均匀布置,并不宜集中布置在建筑物一侧,高层建筑扑救面一侧室外消火栓的数量不宜小于2个。
7.3.5 人防工程室外消火栓距人防工程出入口不宜小于5m,其他地下工程和建筑物宜在出入口附近设置室外消火栓。
7.3.6 停车场的室外消火栓宜沿停车场周边设置,且距离最近一排汽车不宜小于7m,距加油站或油库不宜小于15m。
7.3.7 从市政给水管网的入户管在倒流防止器前应设置一个室外消火栓。
7.3.8 室外消火栓给水管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室外消火栓给水管道应根据室外消火栓设计用水量和管道的经济流速经计算比较确定其管径;
2.室外消防给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管网,但在建设初期或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超过20L/s时,可布置成枝状管网;
3. 消防给水管网应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每段内消火栓的数量不宜超过5个;
4. 室外消火栓给水管道应根据系统的供水量确定,且不应小于DN100。
7.3.9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液化石油气罐罐区的消火栓,应设在防火堤外,并应设置防辐射板。但距罐壁15m范围内的消火栓,不应计算在该罐可使用的数量内。
7.3.10 当罐区或堆场面积较大,室外消火栓的充实水柱无法完全覆盖时,宜采用室外固定消防炮替代室外消火栓。
亮晶晶的拼音7.3.11 室外消火栓的压力应满足本规范7.2.11条的有关规定。
7.3.12 室外消火栓距消防水泵接合器的距离,不宜小于15m,也不宜大于40m。
7.4室内消火栓
7.4.1 室内消火栓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室内消火栓应符合《室内消火栓》GB3445的有关规定;
2.室内消火栓SN65可与SN25一同使用;
3.消火栓水枪应符合《消防水枪》GB8181的有关规定;
4.消防水龙应采用内衬里的消防水带,每根水带的长度不应超过25m,SN25的消火栓应配置消防软管,软管内径不应小于ф19;
5.  消火栓、水龙带和水枪的匹配宜符合下列规定;
当消火栓的出流量为5L/s时,SN65的消火栓配Φ16mm的水枪,Φ65的衬胶水带。
SN25消防软管卷盘胶管的内径宜采用Φ19或Φ25,并配有Φ6的水枪。
6.旋转栓其内部构造合理,转动部件选材恰当,并保证旋转可靠无卡瑟和漏水现象。
7.减压稳压消火栓其内部构造合理,活动部件选材恰当,并应保证可靠无杜塞现象,且减压稳压消火栓在各种供水工况下应保证出水口压力。
7.4.2 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原则是同一平面2支水枪的2股充实水柱同时达到任何部位,但当下列情况之一时可采用1支水枪的1股充实水柱到达任何部位:
  1.室内消火栓设计用水量不大于20L/S时;
  2.建筑物整体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
7.4.3 设有室内消火栓的建筑物,其各层均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7.4.4 设有屋顶直升机停机坪的公共建筑,应在停机坪出入口处或非用电设备机房处设置消火栓,且距停机坪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
7.4.5 室内消火栓栓口距地面高度宜为0.7m~1.10m,但同一建筑的高度应一致,其出水方向宜向下或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成90º角,当安装在其他高度时应经过专家论证确定。
7.4.6 消火栓的设置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内消火栓应首先设置在楼梯间、走道等明显和易于取用的地点;
2.住宅和整体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室内消火栓应设在楼梯间或楼梯间休息平台;
3.多功能厅等大空间其室内消火栓应首先设置在疏散门等便于应用的位置;
4.汽车库内消火栓的设置应不影响汽车的通行和车位的设置,且不应影响消火栓的开启。
7.4.7 消防电梯前室应设室内消火栓,且该消火栓可作为普通室内消火栓使用并计算在布置数量范围之内。
7.4.8冷库的室内消火栓应设在常温穿堂或楼梯间内。
7.4.9 设有室内消火栓的建筑,应在屋顶设一个装有压力显示装置的试验和检查用消火栓,采暖地区可设在顶层出口处或水箱间内。
7.4.10 室内消火栓的布置间距应根据行走距离计算,并符合下列规定:
1.2支水枪充实水柱同时到达任何部位时,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30m;
2.1支水枪充实水柱同时到达任何部位时,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50m。
7.4.11 高级旅馆、重要的办公楼、高层民用建筑、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旅馆、办公楼,公共密集的公共建筑和大于200m2的商业网点、以及超过1500个座位的剧院、会堂其闷顶内安装有面灯部位的马道处,宜增设消防软管卷盘,且其用水量可不计入消防用水总量。
7.4.12 消火栓栓口压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层建筑、大空间工业和民用建筑、高架库房等消火栓栓口压力不应低于0.35MPa,水枪充实水柱宜按10m计算;
2.多层建筑消火栓栓口压力不应低于0.20MPa,水枪充实水柱宜按7m计算;
3.消火栓栓口压力不宜大于0.60MPa,但当大于0.70MPa时必须设置减压设施。
7.4.13 一个消火栓箱内应设置2个消火栓的场所如下:
1. 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m2的塔式住宅,当设两根消防立管有困难时,可设一根竖管,但一个消火栓箱内应设置2个消火栓;
2. 高层建筑的尽端采用单立管时,一个消火栓箱内应设置2个消火栓;
3. 必须采用2个消火栓的地方,可采用双立管,但2个消火栓应分别接自不同的立管。
7.4.14 严寒地区非采暖库房的室内消火栓宜采用干式消火栓系统,并应满足下列规定。
1.在进水干管上应设干式报警阀等快速启闭装置;
2.在系统管道的最高处应设快速排气阀。
7.4.15 七至九层的单元住宅采用手动干式消火栓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系统消火栓仅配置栓口,不配置栓箱、水龙带和水枪;
  2.系统应设置消防车供水的接口;
  3.消防车接口应设置在消防车易于接近和安全的地点。
7.4.16 公共娱乐场所、幼儿园和老年公寓等场所设置的SN25消火栓,间距不应大于25m。
7.4.17 冷库的消火栓仅在穿堂和楼梯间内设置。
7.4.18 住宅内宜预留一个接DN20的家用消防软管。
7.4.19 跃层住宅和商业网点的室内消火栓宜设置在门口,且应满足一股充实水柱到达任何部位。
7.4.20 市政隧道消防给水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隧道内宜设置独立的消防给水系统。严寒和寒冷地区的消防给水管道及室外消火栓应采取防冻措施;当采用干管系统时,应在管网最高部位设置自动排气阀,管道充水时间不应大于3min;
2 管道内的消防供水压力应保证用水量达到最大时,最低压力不应小于0.30MPa。消火栓栓口处的出水压力超过0.6MPa 时,应设置减压设施;
3 在隧道出入口处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及室外消火栓;
4 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50.0m。
8 消火栓系统管网
8.1管网形式及选择
8.1.1市政消火栓给水管网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市政消火栓给水系统应采用环状管网,但当城镇人口小于2.5万人时,宜采用环状给水管网;
2. 市政消火栓给水系统管网应符合《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的有关规定;
3.接市政消火栓的市政环状给水管道的管径不应小于DN150,当枝状管网时管径不应小于DN200;
4.但当城镇人口不大于2.5万人时,接市政消火栓的市政给水管道的管径可适当降低,但环状给水网不得小于DN100,当枝状管网时管径不得小于DN150。
8.1.2 区域消防给水系统和联合消防给水系统应采用环状消防给水管网。
8.1.3 双水源消防水源消防给水系统和等效双水源消防给水系统应采用环状消防给水管网。
8.1.4 向2个及2个以上自动水灭火报警阀供水的消防给水系统应采用环状消防给水管网。
8.1.5 向室内环状消防给水管网供水的联合消防给水系统和区域联合消防给水系统应采用环状消防给水管网。
8.1.6 室外消火栓给水管网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外消火栓管网应布置成环状,当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大于20L/s时,可布置成枝状;
2 向环状管网输水的进水管不应少于2条,当其中1条发生故障时,其余的进水管应仍能供应全部消防用水量;
3 管道的直径应根据流量、流速要求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DN100;
4 环状消防给水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
5 管道设置的其它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的有关规定。
8.1.7室内消火栓给水管网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下列场所的室内消火栓给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管网:
高层民用和工业建筑;
当室内消火栓超过10个,且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0L/s时;
多层建筑的室内消火栓给水管网可自成环,也可与室外消防管道连接成环;
双水源消防给水系统或等效双水源消防给水系统向室内消火栓给水管网供水时。
2.下列场所的室内消火栓给水管网宜布置成枝状管网:
当室内消火栓不超过10个,且室内消防用水量小于20L/s时;
七至九层的单元住宅和不超过8户的通廊式住宅时;
单水源消防给水系统向室内消火栓给水管网时。
3.室内消防竖管直径应根据流量、流速要求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DN100。
8.1.8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单层厂房(仓库)和公共建筑,检修时应保证每个防火分区内有一个消火栓能用;
2.室内消防给水管道上阀门的布置应保证检修管道时关闭的立管不超过1根,但设置的立管超过3根时,可关闭2根。
8.1.9 室内消防环状管网上阀门的设置,除满足本规范8.1.8条外,还应符合下述原则设置:
1.应在每根立管上下两端与供水干管相连处设置阀门;
2.水平环状管网干管宜按防火分区设置阀门,任何情况下关闭阀门应使每个防火分区至少有一个消火栓能正常使用。
8.1.10 室内消火栓给水管网应与自动水灭火系统的管网分开设置;当合用消防水泵时,供水管路应在报警阀前分开设置,在报警阀前宜设置管道过滤器。
8.1.11 消防给水管道的流速不宜大于2.5m/s,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5m/s。
8.2 管道设计及选用
8.2.1 消防给水系统供水管道所采用的消防设施、管材和管件的工作压力不应小于消防给水系统的工作压力。
8.2.2 消防给水系统管网的工作压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水灭火系统直接由市政给水系统供水时,应根据市政给水管网的工作压力确定水灭火系统的工作压力,但当小于0.60MPa时,工作压力按0.60MPa计;
  2.高位消防水池供水的常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其工作压力为高位消防水池的供水压力;市政给水系统供水的常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其工作压力为市政给水管网的供水压力;
balance是什么意思  3.屋顶消防水箱稳压的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其工作压力为消防水泵的搅动压力+水泵吸水口净压;稳压泵稳压的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其工作压力为消防水泵的搅动压力+水泵吸水口净压+0.07MPa。
8.2.3 消防给水系统埋地时应采用球墨铸铁管、钢丝网PE塑料管和加强防腐的钢管等管材;室内架空管道应采用热浸镀锌钢管,有特殊美观和腐蚀性要求时可采用铜管、不锈钢管等。
8.2.4 消防给水系统工作压力不大于1.2MPa时,埋地管道部分宜采用球墨铸铁或钢丝网PE塑料管给水管道,但当系统工作压力大于1.2MPa时,宜采用无缝钢管。公称直径DN≤250mm的沟槽式管接头的最大工作压力不应大于2.5MPa,公称直径DN≥300mm的沟槽式管接头的最大工作压力不应大于 1.6MPa。
8.2.5 消防给水系统埋地管道的埋深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道的埋深应考虑地面、埋深荷载和冰冻线对消防给水管道的影响;
2.管道最小埋深不应小于0.8m;
3.在机动车道下时最小埋深不应小于0.9m;
4.在寒冷地区管道的埋深最小应在冰冻线以下0.3m;
animal nitrate5.寒冷地区室外阀门井应设置防冻措施。
8.2.6 钢丝网PE塑料管作为埋地消防给水管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给水管道用钢丝网PE聚乙烯管道的PE原材料应是不低于PE80;
2.钢丝网PE塑料管道的最小强度不应低于8MPa;
  3.连接管件与管材生产厂家应配套,连接方式可靠;
  4.管材耐静压强度应符合表8.2.6-1和表8.2.6-2的规定。80静液压强度165h,试验只考虑脆性破坏;在要求的时间(165h)内发生韧性破坏时,则应按表8.2.6-2选择较低的破坏应力和相应的最小破坏时间重新试验。
表8.2.6-1 管材耐静液压强度
序号  项目  环向应力(MPa)  要求
    PE80  PE100
1  20静压强度(100H)  9.0  12.4  不破裂、不渗漏
2  80静压强度(165H)  4.6  5.5  不破裂、不渗漏
3  80汽车装潢培训静压强度(1000H)  4.0  5.0  不破裂、不渗漏
表8.2.6-2 80时静液压强度(165h)再试验要求
PE80  PE100
应力(MPa)  最小破坏时间(h)  应力(MPa)  最小破坏时间(h)
4.5  219  5.4  233
4.4  283  5.3  332
4.3  394  5.2  476
4.2  533  5.1  688
4.1  727  5.0  1000
4.0  1000  —  —
  5. 钢丝网PE塑料管道水温在20以上时,管材最大允许工作压力应按(8.2.6)公式进行计算:
(8.2.6)
其中: ——最大允许工作压力(MPa);
——公称压力(MPa);
——50年寿命要求时温度对压力的折减系数,应符合表8.2.6-3的规定。
表8.2.6-3 50年寿命要求,40以下温度对压力折减系数
温度()  20  30  40
压力折减系数  0.95  0.83  0.70
  6.钢丝网PE塑料管不宜穿越建筑物、构筑物基础,当必须穿越时,应采取护套管等保护措施;
7.钢丝网PE塑料管道管顶最小覆土深度,在人行道下不宜小于0.80m,在轻型车行道下不应小于1.0m;在重型汽车道路或铁路、高速公路下应设置保护套管,套管与钢丝网PE塑料管的净距不应小于100mm;
8.钢丝网PE塑料管道与热力管道间的距离,应在保证聚乙烯管道表面温度不超过40的条件下计算确定,但最小净距不得小于1.5m;
9.管道的合拢时间应选择在温度合适的时间,一般宜经过1个夜晚后的第二天早上10点以前;
10.钢丝网PE塑料管道的结构计算和水锤复核计算应满足标准《》CJJ101的有关规定。
8.2.7 室内架空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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