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DU 国际法与冲突法
1998年国际法及冲突法
一、名词解释(6*4=24分)
1、法律关系本座说the natural at of legal relation
2、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Respect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Judgments
3、国家责任 state responsibility
4、专属经济区 exclusive economic zone
5、准据法 lex causae
6、国家继承 state succession
二、简答题(10*2=20)
1、条约对缔约国的效力和使用。
2、联合国宪章第二条之内容。
三、论述题(20*2=40)
1、试述国家管辖权和国家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
2、试述我国关于涉外合同关系法律适用的法律制度。
四、案例评析(请从国际私法的角度评析此案,16`)
1996年,海南某公司(下称海南公司)与新加坡某公司(下称新加坡公司)签订了
购买坤甸木的合同,合同规定采用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方式付款。信用证中写明遵守《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新加坡公司凭信用证要求的单证向开证行在新加坡的议付行
议付了货款,议付行要求开证行中国银行海口分行付款。海口分行经审查,全部单证符
合信用证要求,于是通知海南公司付款赎单。海南公司通过调查了解到,新加坡公司所
销售打电话的技巧提供的单证全系伪造,于是拒不付款赎单,同时向广州海事法院起诉,申请冻结信用证
项下的款项,广州海事法院通过审理,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关于公共秩序保留的规定
排除了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的适用,并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冻结了该信用证项下的货款。
1999年国际法及冲突法
一、名词解释(5*8=40分)
1、永久中立国permanent neutralized state
2、国籍 nationality
3、先占 occupation
4、布雷顿森林制度Bretton Woods system
5、冲突规范 conlflict rules
6、识别qualification/characterization/classification
7、法律规避 evasion of law
8、系属公式 formula of attribution
二、论述题
1、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试述国际法的渊源(20分)
2、试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15分)
3、简述以下判决的法律依据(10分)
甲是一瑞士公民,在法国有住所,在英国有动产,有一独生子。甲死在法国,留下一项遗嘱,将在英国的全部财产交给其教子。其独生子在英国法院起诉,要求继承这笔遗产。英国法字按瑞士实体法的规定(被子继承人的子女应继承90%的遗产)判决此案。
4、论述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的联系与区别。
2000年国际法及冲突法
一、名词解释(5*8=40分)
1、《白里安、凯洛格公约》亦称非战公约〈关于废弃战争作为国家政策工具的一般条约》,又称《白里安—凯洛格公约》或《巴黎非战公约》。 《巴黎公约》
2、强制法(jus cogens)
3、引渡(extradition)
4、欧洲人权法院 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
5、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
6、连接点(point of contact)
7、公共秩序保留(rervation of public order)
8、物之所在地法(lex locirei sitae)
二、论述题(60)
1、试评述凯尔森关于国际法优于国内法的一元论。
2、试述世界贸易组织(WTO)与关贸总协定(GATT)的关系。
3、评述冷战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基本原则和发展趋势。
4、评述“一国两制”基本原则与解决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原则之间的关系。
2001年国际法及冲突法
一、 名解(thanks giving4分×5)
1、 法律承认(de jure recognition)
2、 卡尔沃主义(Calvo doctrine)
3、 国际人道主义法(International Humanitarian Law)
4、 国际礼让说(Comitas Gentium)
5、 反致(renvoi)
二、 简述(10分×4)
1斯托奇、 请简述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与强制法的相同与不同之处。你不会孤单
2、 请简述公海自由原则的由来以及在海洋法公约中的体现。
3、 请简述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涉外合同关系中的适用。
4、 请简述中国“一国两制四法域”的含义以及其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原则。
三、 论述题(20分×2)
1、 试论当代国际人权法的形成、构成及其我国的相关立场。
2、 试论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法律制度及其在当代国际经济法中的地位与作用。
2002年国际法及冲突法
一、名词解释 (4*10=40分)
1. 万民法jus gentium
2.拉忒兰条约Lateran Treaty 有关梵蒂冈 拉特兰条约意大利政府和罗马教廷bloody hell在罗马城拉特兰宫签订的条约。
3.血统主义jus sanguinisborghe
4.庇护asylum
5.先占occupation
6.基线 baline
7.法律规避 evasion of law
8.正常价值 normal value
9.冲突规范 conflict rules
二. 论述题 (20*3=60分)
1. 论述国际法上主权原则与人权保护的关系。3s lady
2. 论述国际私法的法则区别说。
3. 论述WTO与TRIPS的专利条款。
2003年国际法及冲突法
一、名词解释 (5*12=60分)
1、保护性管辖 Protective Jurisdiction
2、出生地主义 jus soli
3、领事 consul
4、紧追权right of hot pursuit
5、先决问题 preliminary question/ incidental problem
6、或引渡或起诉原则doctrine of extradition or procution
7、行为地法 lex loci actus
8、准据法 lex causae
9、当代国际经济关系
1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Incoterm 2000
11、关税同盟Customs union
12、SDR
二. 论述题 (15*4=60分)
1、简述当今公认的国际条约解释通则。
2、评论联合国国际法院的管辖权。
3、试论现在我国法律对涉外侵权关系的法律适用原则。
4、WTO体制下最惠国待遇与国民待遇的关系。
三. 案例题 (中文问答20分,英文评论10分)经典电影推荐
有关湖广铁路债权案的英文案情介绍
中国清末预备修建的湖广铁路是指“湖北、湖南两省境内的粤汉铁路”和“湖北省境内的川汉铁路”。因这两线铁路都在湖广总督的辖区范围内,故称“湖广铁路”。两线铁路的修建计划,前者是由武昌起经岳阳、长沙至宜章,与广东商办的粤汉铁路衔接;后者以汉口为起点,经应城、钟祥、当阳、宜昌,由此抵达四川夔州(现称奉节)。
清政府修建湖广铁路的目的在于便利用兵以镇压正在兴起的南方起义维护其统治。为加快铁路的修建,当时的湖广总督张之洞受命督办后,便向国际上筹措借贷。1909年3月7日,中德草签了借贷合同,决定向德国的德华银行借款。英、法两国得知此事后也认为有利可图,故通过抗议、照会对清政府施加压力,强迫清政府接受它们的借款。这使清政府只好搁置中德的借贷合同,另于1909年6月6日与英、法、德三国草签了借款合同。之后,美国又以“机会均等”挤进了该借贷合同。所以湖广铁路的借贷合同最后是以清政府邮传部大臣(盛宣怀)为一方,以德国的德华、英国的汇丰、法国的东方汇理等银行和“美国资本家”(以下称银行)为另一方在北京签订。合同签订后,德、英、法、美上述银行于1911年以清政府的名义发行“湖广铁路五厘利息递还金镑借款债券”(以下简称湖广铁路债券)600万金英镑。该债券利息从1938年起停付,本金1951年到期末付。
美国公民杰克逊等folkdance9人持有湖广铁路的上述债券。1979年11月,他们向美国阿拉巴玛州北区地方法院东部分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提起诉讼。要求偿还他们所持有的湖广铁路债券本金1亿美元外加利息和诉讼费。法庭受理了他们的诉讼。并于同年11月13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出传票,指名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黄华收。要求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于收到传票后的20天内提出答辩,否则作缺席判决。中国外交部拒绝接受传票,将其退回。
美国阿拉巴玛州北区地方法院东部分庭关于湖广铁路债券案的审理遭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拒绝后,法庭于canceling1982年9月1日对本案作出了缺席裁判。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原告41 313 038美元,另付利息和诉讼费。中国政府对美国阿拉巴玛州北区地方法院东部分庭的判决拒绝接受,认为它是违反国际法的,是无效的。理由是依据国际法,国家享有主权豁免权,一国法院不得强行将外国国家列为被告。所以美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管辖权。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调查了湖广铁路债券的渊源,认定它属恶债。
中国政府扰此理由与美国国务院进行了多次交涉。经过两国政府官员的几次会谈,美国国务院决定干涉此案。美国国务院乔治·普·舒尔茨和国务院法律顾问戴维斯–––鲁宾逊分别于1983年8月11日和12日发表了声明。中国接受了美国的建议,聘请了美国律师出庭申辩。律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绝对主权豁免;本案不属美国法典第28卷第1605条规定的“商业活动”;原告的传票送达不完备;原告未能依美国法第28卷第1608(E)条的规定,证明被告具有责任而使其提出的求偿要求和权利得以成立等理由指出法庭判决无效。要求撤销缺席判决。另外,美国司法部向阿拉巴马玛州地方法院提出了“美国利益声明书”,要求法院考虑舒尔茨和鲁宾逊的声明,考虑美国利益支持中国的申辩。在美国政府的干预下,法庭重新审理了此案,作出新的决定,撤销了原来的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之后原告又向
美国联邦第十一巡回法院提起上诉和要求美国最高法院重新审理,未获成功。致使此案于1987年3月9日告终。
提示:本案主要涉及国家主权豁免和恶债不继承的原则。自19世纪形成了一项国际习惯法规则–––国家主权豁免,即指一国免受别国的管辖,包括免受别国的立法、行政和司法等方面的管辖。一般指一国免受别国的司法管辖。司法管辖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方面是一国的国家行为免受别国法院的审判。另一方面是一国国家财产免受别国的扣押或强制执行。恶债不继承是一项国家和政府继承中的国际法原则。即新国家对于被继承国,或新政府对旧政府由于从事违反国际法原则或基于对被继承国有害目的而举的债务,或基于加害旧政府所承担的债务或者旧政府从事的对抗在新政府成立之前的叛乱或交战团体的活动所举之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