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NGZUOLUNTAN
visit是什么意思我国商业银行环境法律责任省思
李康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1)
摘要:商业银行天然担负环境法律责任之要求。如其在贷款发放中,因未尽环境法律责任,如银
行盲目逐利而松懈自身应尽的贷前审查、贷中管理等异物,造成贷款企业使用所贷款项进行生
产而造成环境污染,应当依法承担环境侵权责任,即为商业银行环境法律责任。本文从对环境
法律责任的概述出发,以银行业社会责任和注意义务两个角度深刻阐述其产生之根源,后借鉴
国外环境法律责任制度的构建方式,以美国和英国为典型国家进行相关介绍,最后结合我国当
前商业银行环境法律责任制度存在的多项不足,提出自己的应对策略。完善的法律制度将成为
商业银行履行环境法律责任的根本保障。
关键词:环境法律责任;商业银行;潜在责任主体制度;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X19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72X(2021)01-0230-08
DOI.10.16647/jkil5-1369/X.2021.01.039
Reflection on environmental liability of commercial banks in China
Li Kang
(School of Law,Central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Beijing100081,C hina)
Abstract:Commercial banks naturally assume environmental legal responsibilities.If,during the loan issuance, the bank has not fulfilled its environmental legal responsibilities,such as the bank's blind pursuit of profit and slackened its due pre-loan review,loan management and other foreign objects,causing the loan enterpri to u the loaned item for production and cau environmental pollution,it shall b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Assuming environmental tort liability is the environmental legal liability of commercial banks.Starting from an overview of environmental legal responsibilities,this article deeply expounds its root caus from the perspectives of banking social responsibility and duty of care,and then learns from the construction methods o£foreign environment
al legal responsibility systems,and introduces the United States and the United Kingdom as typical countries.Finally,combining the many shortcomings of China's current commercial bank environmental legal liability system,put forward its own countermeasures.A sound legal system will become the fundamental guarantee for commercial banks to fulfill their environmental legal responsibilities.
Key WOrds:Environmental legal liability;Commercial bank;Potential liability Subject system;Legal regulation
1问题的提出2018年8月,福建绿家园因襄大农牧违反
项目环评报告和批复规定向湖北十堰中院提起诉讼,同时由于农行宜城市支行、宜城农商行两家银行向襄大农牧提供贷款而作为共同被告一并参加诉讼。此案是我国商业银行因未尽环境法律责任而被诉的第一案。①但商业银行作为非生产型企业,其如何成为共同被告被公益组织告上法庭呢?这就不得不提及商业银行的环境法律责任。
环境法律责任适用于对环境造成破坏,从而损害其他人正常享有环境公共利益的权利,基于此而应当承担对环境破坏后果的法律责任。上世纪80年代,美国第_次使用环境法律责任一词。它诞生于是美国的自然环境遭到不可忽略的严重污染之时,它的出现正是用于规制对环境污染的企业,以及背后为
其提供充足的资金原动力的金融机构。从传统意义而言,为污染企业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作为其贷款人,污染企业是借款人,只要借款人拥有合法的经营资质,则贷款人对借款人所借用资金之用途是无理由干涉的,因为借贷关系是基于双方意思自治所达成的共识,本着契约精神,贷款人应当尊重借款人借用资金用途的正当性,同样地,亦不可因借款人所借资金用途之不正当造成的损害后果向贷款人请求承担相关责任。
icq是什么由于集约型经济发展到后期,必然会带来众多环境污染问题。20世纪发生的“十大公害事件”②,乃至后来全球气候极端变化等环境问题愈发突出。环境条件的剧烈变化,让人们逐步寻找导致环境出现如此巨大变化的深层次原因。同时期,全球金融业的崛起,让人们看到资本的巨大力量,同时也看到因资本盲目逐利而乘势快速发展的污染企业,由此所引发的严重环境污染问题。③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其掌握较多的现实手段与方式,在新的历史时期,应当承担其新的历史职责,全面评估衡量投资企业的污染排放水平,将环境保护置于首要位置。
近年来,我国环境污染问题愈发严重,其中,在经济快速发展时期积累的落后污染产能对环境造成的污染与破坏正成为我国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之一。而解决该问题的最根本的方式便是切断污染企业资本来源,引导其关停污染产能或进行产业升级与优化,从而逐步改善环境污染状况。保证商业银行的环境法律责任得以落实成为解决环境污染问题的根本。在此背景下,本文通过探究环境法律责任的产生根源,借鉴美国与英国在构建商业银行环境法律责任制度上的先进经验,就当前我国商业银行环境
法律责任制度构建中存在的不足,有针对性的从信息披露制度构建、立法角度等方面提出完善建议。
2商业银行环境法律责任的产生根源探究环境法律责任,首先要厘清该法律责任的产生根源之所在,才能更加深刻、透彻地理解环境法律责任的具体内涵。
2.1银行业社会责任
genie in a bottle企业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与外部、内部环境均密切相连,内部环境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自不必多言,也不是本文需要讨论的重点内容。再来关注外部环境,企业的恰当发展应当符合外部环境对其提出的内在要求,从而实现企业经营所追求的商业目标。此处所指外部环境是一个宽泛的概念,涵括外部制度环境、文化环境、自然环境等等多方面的要求。而单从自然环境的角度来说,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在于要求企业的生产经营所造成的对自然环境的伤害应当在环境自愈范围之内,以求不影
GONGZUOLUNTAN
响他人对自然环境资源的使用。这是企业在获利过程中所应当担负起的对自然环境的不可推卸的责任。④
而银行作为我国金融行业的中流砥柱,其与寻常的获利型企业相比,身上更平添一份不同内容的企业社会责任。商业银行社会责任之承担是一般环境法律义务的要求,⑤这是商业银行从事社会活动所必
然需要承担的社会责任。银行在参与市场竞争进行资本逐利时,应当考虑到其他社会相关成员的利益。如若银行盲目逐利,不顾社会责任对其的要求,在资本力量的催动下,造成对自然环境的破坏将成倍的扩大。对于银行而言,其践行社会责任即是从微观层面实现社会责任对其的具体要求。银行业社会责任是在普通企业社会责任的基础上,加之考虑银行的特殊性,如承担贷款、吸纳存款、支付、结算等重要职能,据此来确定银行社会责任的独特内涵。银行业社会责任要求商业银行承担环境保护职责,对其所贷款项的对象及其具体使用途径负有核查、监督的职责,对于违背约定将所贷款项投资于高污染项目的企业,商业银行有责任要求其停止该项目的继续生产,并向有关部门通知、汇报该情况,如果商业银行未能尽到该职责,造成的损害由二者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基于此,银行业社会责任便成为相关法律法规在银行业中的具象表现,体现对环境保护的内在要求和社会责任担当。
目前,我国法律对于银行业社会责任的要求可以分为两个层面来看。一是对于作为普通企业的商业银行而言,我国《公司法》第5条⑥便明确规定所有企业均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接受社会监督并承担社会责任;《环境保护法》第6条⑦第3款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应当尽到环境保护义务,尽量做到少污染乃至零污染,并且对自身所造成的环境损害承担责任。由《公司法》和《环境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环境保护义务是普通企业的一项基本义务,银行作为企业的重要组成成员,自然需要承担并落实该义务。二是考虑银行企业特色,我国《商业银行法》第8条⑧规定商业银行开展业务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2016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构
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第8条⑨明确规定可通过借鉴国际经验,确定贷款人环境法律责任。环境公共利益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是不可忽视甚至极为重要的一项公共利益。因此,无论从哪个角度来分析问题,银行业的社会责任均是其环境法律责任的重要来源之一。
2.2银行注意义务
注意义务,从民法意义上来说,其是某种行为作出者,在作出自身行为之前凭借正常的思维所能预料到自身行为可能产生的某种损害后果,并做好防范,避免损害发生。对于商业银行而言,其注意义务即在于开展银行业务⑩过程中应当对贷款对象进行严格审查,对于贷款资金的用途以及还款均应严格把握。我国《商业银行法》第35条⑪便作出如上规定o 而注意义务本身还包括注意义务的确立和违反两方面的内容。注意义务的确立探讨如何依据社会必要交易安全秩序之需要确立注意义务;注意义务的违反则是在事实层面研究危险避免的可能性,以及对可预见的危险是否有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加以避免的义务。⑫注意义务的确立在法律实施上便是赋予我国商业银行以审批权,对贷款人的相关背景信息进行全面且细致的资格审查,该审查中自然包括环
hulk境责任承担这一层面的内容。注意义务的违反在法律实施上则是对商业银行未能全面深刻地履行其注意义务的惩罚性手段。商业银行若在注意义务确立阶段怠于审查,疏于对借款人资质、借款用途等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则商业银行需要为后期可能产生的环境损害承担责任。
withregardto
银行的注意义务是其权利亦是其义务,通过注意义务的履行,可以帮助商业银行完成贷款企业的筛选,一方面可以留下优质贷款客户,另一方面构建较为健康的贷款体系,且亦将环境法律责任等潜在风险降至较低程度O
3国外环境法律责任制度构建
环境法律责任的产生来源于商业银行的社会责任与其特殊注意义务的恰当结合。本部分内容将主要介绍目前世界上已完成环境法律责任制度构建的主要国家先进经验,为下一部分结合案例介绍我国商业银行环境法律责任制度构建做好内容与文献上的准备。
3.1美国——《超级基金法案》
bear是什么意思1978年,美国历史上发生了骇人听闻的拉夫运河环境污染事件。该事件时间跨度较长,起因是美国一家化工企业,胡克化学公司,将废弃的拉夫运河买下,作为其化工生产废料排放场所,前后11年的时间向拉夫运河大量倾倒化学废物。1953年,胡克化学公司通过填埋的方式将拉夫运河覆盖,掩盖其肆意倾倒化学废物的事实,处理完成后将该地块赠予当地教育机构。之后该地块被用于兴建房屋、学校等基础建设设施,直至1977年,居住在这里的居民开始出现身体异常情况,孕妇流产、儿童夭折、癫痫等疾病频发。1987年,该地块地表甚至渗出含多种有毒物质的黑色液体。拉夫运河事件在美国历史上的影响十分恶劣,一度引发美国民众和政府的密切关注。在此背景下,美国政府1980年通过《超级you can let go
基金法案》⑬,该法案以环境保护基金的设立最为知名,环境保护基金的设立也成为现代绿色金融的发端,并为商业银行环境责任法律体系的建立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绿色金融的发展与商业银行环境责任法律体系的构建形成互相推动的趋势。此后,美国政府以《超级基金法案》为基础,修订、增补相关法律,逐步构建了较为完整的环境法律责任规范体系。⑭
美国《超级基金法案》中将以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机构纳入责任承担主体的范畴,除战争、不可抗力以及第三方行为外,商业银行均应当承担相应的环境法律责任。其中,对于第三方行为这一抗辩理由,需要由商业银行提出抗辩并提供相关证据以证明确实由第三方行为导致⑮,而自己本身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承担了相应的社会责任的要求,此时方才可以不承担相关的环境法律责任。尽管《超级基金法案》中仅要求商业银行在无抗辩理由的情形下承担已造成的环境损害责任,但并无明确规定应当承担何种程度的环境损害责任。由于美国是判例法国家,基于1986年美国马里兰银行案的法院判决,涉案银行至少应当承担恢复污染土地正常使用功能的相关费用。由责任承担主体、责任后果承担等方面均可以看出,美国《超级基金法案》中对环境法律责任的认定是非常严格的,且很难适用法定的抗辩理由以证明既成的环境损害与己无关。此外,《超级基金法案》规定环境法律责任具有可追溯性,只要商业银行投资或贷款给污染企业,其所造成的污染有一部分责任需要相关商业银行承担。也正是从《超级基金法案》开始,美国将经济利益、社会利益以及环境利益进行绑
GONGZUOLUNTAN
定,逐步实现三者之间统一与平衡。
3.2英国——潜在责任主体制度
同为判例法国家的英国在环境法律责任制度构建方面选择的路径与美国相比则完全不一。英国没有设置专门法案针对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所造成的环境损害应当如何承担责任作出明确规定。但英国将其独有的环境法律责任承担的“潜在责任主体制度”依照法律内容规定的差异,分别设置在《环境保护法》、《环境法》和《水资源法》中。
与美国《超级基金法案》相比,英国的“潜在责任主体制度”在责任主体的认定上更为宽松一些。前者要求只要商业银行为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提供相关金融服务,⑯就需要对提供服务企业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承担相应责任;后者则更加注重商业银行在造成环境污染问题的借款企业一方承担何种角色,依照角色不同承担不同程度的环境法律责任;如果商业银行为企业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提供直接支持,则其承担直接参与责任,属于主要责任一方;如果商业银行并未直接参与企业环境污染行为,但是放任其环境污染行为的存在和持续,此时需要承担占有者责任,属于次要责任一方。英国“潜在责任主体制度”存在的前提条件在于,其认为商业银行的放贷行为并不是导致环境污染的直接原因,但不可否认,不当的放贷行为会放大环境污染后果,并且商业银行在环境污染中可能担任主要或次要角色,因而基于此,英国法设置“潜在责任主体制度”以区分商业银行在环境法律责任中的承担程度O
4我国商业银行环境法律责任制度构建环境法律责任制度的构建应当基于不同国家的国情,美国与英国在环境法律责任制度构建上存在较大差异,值得我们借鉴学习。本文该部分内容将以“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诉宜城市襄大农牧有限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一案”为开端分析我国当前环境法律责任制度的不足,后就不足提出个人的完善建议。自动翻译网页
男人美白的方法4.1我国商业银行环境法律责任制度的不足
2018年6月6日,环境公益组织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以下简称“福建绿家园”)起诉宜城市襄大农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襄大农牧”),因其违反有关项目的环境评测报告和批复规定,未能及时建设农田灌溉设施,无环保竣工验收,其排放的养殖废水通过管道和泉水最终流向汉江,导致汉江受到污染,因而福建绿家园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后同年7月9日,追加向襄大农牧提供贷款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城市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宜城市支行”)、湖北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城农商行”)两家银行,作为该案的共同被告参加诉讼。⑰截至目前为止,本案仍在受理阶段。该案是中国第一起涉及银行作为被告,被要求承担责任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其诉讼的成败将对商业银行环境法律责任制度的构建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在目前阶段,我国商业银行环境法律责任制度的构建仍然存在一定问题,才导致本案的出现。
具体来看,笔者认为我国商业银行环境法律责任制度还存在以下三方面的不足:
了解世界
4.1.1商业银行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过于片面
当前,我国商业银行的社会责任意识已经逐步建立,对于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商业银行亦勇于承担,整体态势向好发展。但纵观我国体量排名靠前的商业银行,其在各自的社会责任报告中披露的有关社会责任信息,均较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