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制度
制度是一个让人着迷,又让人疑惑的词汇。它反复出现在形形色色人的口中,被认为是一切问题的根源,也是解决一切问题的良药。当我们谈及腐败问题的原因,那是因为我们的制度有漏洞,而解决方法就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建立权力制衡和权力监督制度;当谈及高考,很多认为高考制度忽略学生素质的养成,应该自主招生制度;当谈及学校,很多人会说现在的行政制度太官僚,应该引入教授治校制度,等等。下面这一段文字,清晰的反映了我们对制度的认知:
甲午战争日本的胜利是制度的胜利。大清帝国的失败是制度的失败。鸦片战争一声炮响,在唤醒了清朝的同时也唤醒了日本。中日两国同时走上了“改革开放”的道路。但这两个国家学习西洋文明,一个从内心革新变化,另一个则止于外形。一个把外来的东西当饭吃,一个把外来的东西当衣穿。当饭吃的消化了,强身健体;当衣穿的只撑起了一个模样。福泽渝吉说,一个民族要崛起,要改变三个方面:第一是人心的改变,第二是政治制度的改变,第三是器物的改变。这个顺序绝不能颠倒。如果颠倒,表面上看是走捷径,其实是走不通的。日本就是
按照福泽渝吉这个顺序走的,而清朝则反着走。结果一个成功了,一个失败了。德国“铁血宰相”俾斯麦曾分别接待过中国和日本两个代表团,后来有人问他对中日的看法,他指出,中国和日本的竞争,日本必胜,中国必败。他说:“日本到欧洲来的人讨论各种学术,讲究政治原理,谋回国做根本的改造;而中国人到欧洲来,只问某厂的船炮造得如何,价值如何,买回去就算了。”
制度从小处说影响着人们的生活起居,从大处将关系着国家的生死存亡。总之,什么东西不好,一定是制度出了问题,应该改革或者引进新的制度。什么东西好,一定是制度好,制度的成功。但制度究竟是什么呢?
制度一词被解释为:1. 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诸如工作制度、财政制度;2. 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体系,如社会主义制度、封建宗法制度。
在古汉语词典中,“制度”有名词和动词两种词性,共七中解释:1.谓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2.制订法规;英语辅导班价格3.规定;4.指规定品级的服饰;5.制作;6.谓制作方法;7.规模、样式。
在英语中,主要有两个词与中文的“制度”相对应,system和institution。Political System 被翻译成“政治制度”,the New Institutionalism 被翻译成“新制度主义”。
1603年左右System被引入英语,直接源自晚期拉丁语语的Systema,意为系统、安排;最初源自古希腊语的Systēma,意为整体;《简明牛津英语词典》将其解释为“The established political or social order”;《韦氏大学词典》将其解释为 “An organized t of doctrines, ideas, or principles usually intended to explain the arrangement or working of a systematic whole”;《美国传统词典》将其解释为“An organized t of interrelated ideas or principles”或“A social, economic, or political organizational form。” System具有整体、系统的涵义,翻译成汉语是“社会的、政治的或经济体系”。
Institution是Institute的派生词。Institute一词14世纪初进入英语,直接源自拉丁语的Institutes:由in(里)+statuere(建立,站起来)组成,意为创立。于1546年左右被用作名词,意为学院、学会、协会等。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学者将Institution一词引入政治学和经济学领域。从美国词典对其的定义看,在《美国传统词典》中Institution一词被释义为:A custom, practice, relationship, or behavioral pattern of importance in the life of a conegro的复数
mmunity or society ;An established organization or foundation, esp. one dedicated to public rvice or to culture。《韦氏大学词典》将之解释为:A significant practice, relationship, or organization in a society or culture ;An established organization or corporation especially of a public character。Institution可以被翻译成为“社会生活中重要的习俗、关系和行为规范”和“一种为公共目的而设立的组织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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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文繁琐的定义可以发现一个问题:上述定义中都确实了一个重要的要素,就是人。其实我们都习惯于把制度当做独立于人,并用来约束人的规范。史泽华老师在他的PPT中有这样一句话,“虽然我们希望共同的信仰能够塑造一个善良的社会,可是一定得有制度遏制人类的贪婪,人才会转而向善”。这其实是代表很多人的看法,制度是理性的产物,用来约束人的激情。继续推论的话,就是在现实往往会存在一种制度,它不会过于宽松,从而无法约束人的欲望与贪婪;它也不会过于狭窄,从而限制人的行动和发展自由;它不大不小,既能保障人的自由,又能保障基本的社会秩序。学这门课的目的要找到这种制度。
初中英语词组真的是这样的吗?我们来看这样一个故事:高姿态
制度是如何形成的
1801年3月3日夜,华盛顿,美国国务院灯火通明,一片忙乱。约翰·马歇尔,虽已就任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一个多月却仍担任国务卿,正忙着给一些法官委任状加盖国务院的大印。[2]三天前国会通过法律创设了这些法官职位,昨日总统提名,今天白天参议院刚刚批准这些具体的法官人选。
thankyouverymuch 作为这种废寝忘食和效率之背景的是这样一个事件:联邦党人在去年底的总统和国会选举中全面失败。从法律上看,午夜之后,亚当斯总统就将离任,马歇尔也将卸去国务卿之职;而他们的对头,共和党(此共和党非美国今天的共和党,而是今天的民主党之前身;这一变迁也许是本文论点的另一种补证)领袖杰弗逊将继任美国第三任总统。作为战略撤退部属中的一步,马歇尔必须赶在午夜前送出这些委任状。
总体战略部署从1800年末就开始了。由于行政权和立法权均已丧失,联邦党人唯一可能继续控制的阵地就是不受大选结果直接影响的司法领地。因此,当1800年年末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埃思沃斯(Oliver Ellsworth)因身体不佳辞职后,联邦党人看重的候选人杰伊也以“身体不佳”为由谢辞提名,亚当斯总统立刻提名他年轻力壮的(时年45岁)国务卿、坚定的联邦党人马歇尔出任首席大法官,得到了其控制的国会参院的认可。即将卸任的国会
还采取了一系列动作,于1801年2月13日和27日先后通过了《巡回法院法》和《哥伦比亚特区组织法》,对美国的联邦法院系统进行了重大调整。前一法令将联邦巡回法院的数量从3个增加到6个,并因此新设16名巡回法院法官;又在华盛顿这一对最高层政治可能有重大影响的特区增加了5个地区法院,每个地区也增设一名检察官和一名联邦执法官;最后,还将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法定数量从6名减少到5名。[3]后一法令则在人口稀少但邻近首都的各县设立了42名任期5年的治安法官,由于这一任期将跨越下一届总统的四年任期,因此杰弗逊总统除修改立法外无法替换。
随后,一大批忠诚的联邦党人纷纷就任了新设官职;其中,治安法官人选是亚当斯离职前一天提名,离职当天参议院才批准的。但所有的委任状都必须于当天午夜前由国务院封玺之后送出。否则,这批没有“执照”的联邦党人法官将无法履行党赋予他们的固守阵地的职责。就这样,在这新老总统交接之夜,同时担任着国务卿和首席大法官的马歇尔日理万机,有条不紊地指挥着这一撤退,整整工作了一个通宵。委任状送达之事,他委托给了其弟,刚被任命为新设立的华盛顿特区法院法官的詹姆斯·马歇尔。
englishpod一切都已准备停当,一个意外却打乱了撤退中联邦党人的如意算盘——詹姆斯未能将全部singed
法官委任状送出。当太阳再次升起时,有17份治安法官的委任状滞留在国务院内。新上任的杰弗逊总统对联邦党人的这些做法早就“义”愤填膺,得知消息后,立即指令他的国务卿麦迪逊拒绝送达这些已经签署封印的委任状,而是将之“如同办公室的废纸、垃圾一样处理了”。[4]与此同时,共和党人主导的新国会立即引入新法案,于1802年3月8日成功废除了《巡回法院法》,但没有撤销有关治安法官的《特区组织法》。为了防止马歇尔控制下的联邦最高法院挑战国会的这一行动,新国会进一步以法令形式迫使最高法院从1801年12月到1803年2月关闭了14个月。当最高法院再次开庭时,已经是1803年了。[5]
未能收到委任状的威廉·马伯利以及其他三位“亚当斯的午夜法官”万般无奈,他们依据1789年《法官法》第13款规定的联邦最高法院管辖权提出诉讼,要求最高法院向新任国务卿麦迪逊发出训令,命令他送达委任状。与此同时,联邦党人也在巡回法院针对共和党控制的国会废除《巡回法院法》的行为提出了诉讼。两个案件都到了马歇尔大法官的手中。
二
马歇尔大法官面临的局面非常微妙,也非常棘手。他很想利用这个机会来教训教训杰弗逊总统和共和党人;同时为了使联邦党人真正有效利用司法对抗共和党控制的国会和总统,collegeboard com
也必须提高最高法院的权威。然而,马歇尔也深知,这个汉密尔顿曾认为“既无钱又无剑”[6]的最高法院的权威很有限,无法强迫政府和国会服从最高法院的判决。此前,马歇尔曾将马伯利的请求转递麦迪逊,要求麦氏给予答辩,但麦迪逊毫不理睬。因此,即使最高法院作出判决,麦迪逊还会置若罔闻。这样一来,不仅判决毫无用处,更重要的是会“偷鸡不成反蚀把米”——马歇尔个人的以及最高法院的权威都会进一步降低。但如果为避免这一尴尬而谢绝审理这些案件,则意味着——至少在他人看来——马歇尔在共和党人猖狂的“反攻倒算”面前屈服了,他和最高法院会同样的灰溜溜。干还是不干(To be or not to be),这是一个哈姆雷特式的问题,甚至更为哈姆雷特,因为无论干不干都会是输家。
“沧海横流,方显出英雄本色”,马歇尔决心在一个看来必败的战役中打一场成功的战斗。他选择了马伯利诉麦迪逊一案进行反击(在另一案中,马歇尔放弃了,等于认定新国会废除《巡回法院法》的行为合宪[7])。在该案判决中,马歇尔狡猾地(不带贬义)将问题概括为三个:(1) 马伯利是否有权获得委任状;(2) 如果马伯利的权利被违反了,法律上可以有什么救济;以及(3) 如果法律上可以给予救济,可否由最高法院发出训令。在这份长达27页的判决书中,马歇尔用了整整20页对前两个问题做出了肯定的回答。[8]但是,从逻辑上看,说麦迪逊违法并不自然而然地等于最高法院有权力和权利命令麦迪逊纠正自己的
违法。问题的关键因此系于,联邦法院有没有权力向麦迪逊发出训令?
马伯利的起诉依据是1789年的《法官法》第13款;这一款规定最高法院对这类争议有一审管辖权,可以向麦迪逊发出训令。[9]但是,马歇尔说,依据美国《宪法》第三条,马伯利的案件不属于宪法规定的联邦最高法院一审管辖之列,[10] 1789年的《法官法》实际上扩大了最高法院的管辖权。因此,《宪法》与《法官法》在这一问题上的规定相互抵牾。当《宪法》和普通立法有冲突时,马歇尔指出,必须服从《宪法》,因为《宪法》是最高的法律,不允许国会以一般立法来改变《宪法》内容。也许有人会说,国会可以解释《宪法》和法律,作扩大解释。但马歇尔指出,确定法律规定的含义断然是司法部门的领地和责任;如果,发现两个规则有冲突,适用法律的人必须决定谁有效。马歇尔的论辩是,与《宪法》相悖的法律是违宪的,也是无效的。因此,尽管马伯利享有权利,尽管麦迪逊不送达委任状违反了马伯利的权利,尽管马伯利应当得到法律救济,但依据美国《宪法》最高法院对此问题没有管辖权。短促突击,有礼有节,马歇尔巧妙利用了一个法律技术问题在判决的最后否决了马伯利的诉求,避免了与杰弗逊的正面冲突,也就避免了自己的尴尬。99宿舍六级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