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文词条名:室外排水设计规范·污水处理·沉淀池 英文词条名: 6.5.1 沉淀池的设计数据宜按表6.5.1的规定取值。斜管(板)沉淀池的表面水力负荷宜按本规范第6.5.14条的规定取值。合建式完全混合生物反应池沉淀区的表面水力负荷宜按本规范第6.6.16条的规定取值。 6.5.2 沉淀池的超高不应小于0.3M。 6.5.3 沉淀池的有效水深宜采用2.0~4.OM。 6.5.4 当采用污泥斗排泥时,每个污泥斗均应设单独的闸阀和排泥管。污泥斗的斜壁与水平面的倾角,方斗宜为60°,圆斗宜为55°。 莎拉波娃禁赛 6.5.5 初次沉淀池的污泥区容积,除设机械排泥的宜按4H的污泥量计算外,宜按不大于2D的污泥量计算。活性污泥法处理后的二次沉淀池污泥区容积,宜按不大于2H的污泥量计算,并应有连续排泥措施;生物膜法处理后的二次沉淀池污泥区容积,宜按4H的污泥量计算。 6.5.6 排泥管的直径不应小于200MM。 6.5.7 当采用静水压力排泥时,初次沉淀池的静水头不应小于1.5M;二次沉淀池的静水头,生物膜法处理后不应小于1.2M,活性污泥法处理池后不应小于0.9M。 6.5.8 初次沉淀池的出口堰最大负荷不宜大于2.9L/(S·M);二次沉淀池的出水堰最大负荷不宜大于1.7L/(S·M)。 6.5.9 沉淀池应设置浮渣的撇除、输送和处置设施。 6.5.10 平流沉淀池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每格长度与宽度之比不宜小于4,长度与有效水深之比不宜小于8,池长不宜大于60M。 2 宜采用机械排泥,排泥机械的行进速度为0.3~1.2M/MIN。 3 缓冲层高度,非机械排泥时为0.5M,机械排泥时,应根据刮泥板高度确定,且缓冲层上缘宜高出刮泥板0.3M。 4 池底纵坡不宜小于0.01。 6.5.11relaxing是什么意思 竖流沉淀池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水池直径(或正方形的一边)与有效水深之比不宜大于3。 2 中心管内流速不宜大于30MM/S。 3 中心管下口应设有喇叭口和反射板,板底面距泥面不宜小于0.3M。 6.5.12 辐流沉淀池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水池直径(或正方形的一边)与有效水深之比宜为6~12,水池直径不宜大于50M。 2 宜采用机械排泥,排泥机械旋转速度宜为1~3R/H,刮泥板的外缘线速度不宜大于3M/MIN。当水池直径(或正方形的一边)较小时也可采用多斗排泥。 narrow 3 缓冲层高度,非机械排泥时宜为0.5M;机械排泥时,应根据刮泥板高度确定,且缓冲层上缘宜高出刮泥板0.3M。 vie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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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编辑:sanshi0808 人气:0 日期:2008-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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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GB50013-2006
主编部门: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6-01-18 发布 2006-06-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410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13-2006,自2006年6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8、4.0.5、5.1.1、5.1.3、5.3.6、7.1.9、7.5.5、8.0.6、8.0.10、9.3.1、9.8.1、9.8.15、9.8.16、9.8.17、9.8.18、9.8.19、9.8.25、9.8.26、9.8.27、9.9.4、9.9.19、9.11.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J13-86及《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1997年第11号)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六年一月十八日
前 言
本规范系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OO二~二OO三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3]102号),由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主编,具体由上海市政
工程设计研究院会同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究院、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院、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院、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研究院、杭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同济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广州大学、重庆大学,对原规范进行全面修订。本规范编制过程中总结了近年来给水工程的设计经验,对重大问题开展专题研讨,提出了征求意见稿,在广泛征求全国有关设计、科研、大专院校的专家、学者和设计人员意见的基础上,经编制组认真研究分析编制而成。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有:①补充制定规范的目的,体现贯彻国家法律、法规;②增加给水工程系统设计有关内容;③增加预处理、臭氧净水、活性炭吸附、水质稳定等有关内容;④增加净水厂排泥水处理;⑤增加检测与控制;⑥将网格絮凝、气水反冲、含氟水处理、低温低浊水处理推荐性标准中的主要内容纳入本规范;⑦删去悬浮澄清池、穿孔旋流絮凝池、移动冲洗罩滤池的有关内容;⑧结合水质的提高,调整了各净水构筑物的设计指标和参数;⑨补充和修改了管道水力计算公式。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负责具体管理,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需要修改与补充的建意,请将相关资料寄送主编单位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室外给水设计规范》国家标准管理组(邮编200092,上海市中山北二路901号),以供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 |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 |
参编单位: | 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 |
| 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 | |
| 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究院 | |
| 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院 | |
| 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院 | |
| 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研究院 | |
| 设计研究院 | |
一岁英语 | 同济大学 | |
| 哈尔滨工业大学 | |
| 广州大学 | |
| 重庆大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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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起草人:
戚盛豪 | 万玉成 | 于超英 | 王如华 | 邓志光 | 冯一军 | 刘万里 |
2013最新游戏名字刘莉萍 | 许友贵 | 何纯提 | 吴一蘩 | 张朝升 | 张勤 | 张德新 |
李文秋 | 李伟 | 李国洪 | 杨文进 | 杨远东 | 杨孟进 | 杨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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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扬纲 | 徐承华 | 徐容 | 聂福胜 | 郭兴芳 | 崔福义 | 董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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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0.1 为使给水工程设计符合国家方针、政策、法令,统一工程建设标准,提高工程设计质量,满足用户对水量、水质、水压的要求,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管理方便,特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城镇及工业区永久性给水工程设计。
1.0.3 给水工程设计应以批准的城镇总体规划和给水专业规划为主要依据。水源选择、净水厂位置、输配水管线路等的确定应符合相关专项规划的要求。
1.0.4 给水工程设计应从全局出发考虑水资源的节约、水生态环境保护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正确处理各种用水的关系,符合建设节水型城镇的要求。
1.0.5 给水工程设计应贯彻节约用地原则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建设用地指标应符合《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
1.0.6 给水工程设计应按远期规划、近远期结合、以近期为主的原则进行设计。近期设计年限宜采用5~10年,远期规划设计年限宜采用10~20年。
1.0.7 给水工程中构筑物的合理设计使用年限宜为50年,管道及专用设备的合理设计使用年限宜按材质和产品更新周期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1.0.8 给水工程设计应在不断总结生产实践经验和科学试验的基础上,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提高供水水质,保证供水安全,优化运行管理,降低工程造价和运行成本。
1.0.9 设计给水工程时,除应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在地震、湿陷性黄土、多年冻土以及其它地质特殊地区设计给水工程时,尚应按现行的有关规范或规定执行。
2 术 语
2.0.1 给水系统 water supply system
由取水、输水、水质处理和配水等设施所组成的总体。
2.0.2用水量 water consumption
用户所消耗的水量。
2.0.3 居民生活用水 demand in houholds
居民日常生活所需用的水,包括饮用、洗涤、冲厕、洗澡等。
2.0.4 综合生活用水 demand for domastic and public u
居民日常生活用水以及公共建筑和设施用水的总称。
2.0.5 工业企业用水 demand for industrial u
工业企业生产过程和职工生活所需用的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