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本翻译中的译者主体性
摘要:随着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各国之间的经济、文化、制度法规方面的交流逐渐增多。为以更规范的方式开展合作,法律文本的翻译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虽然法律翻译方面的探讨往往集中于严谨、规范、专业等标准,但是这并不意味译者在翻译时完全受文本的束缚。在翻译法律文本中发挥译者主体性有助于充分挖掘文本的专业含义,找准术语在语境中的适用意义,再现源文本的语言风格。
关键词:法律文本;译者主体性;文本分类;翻译策略
一直以来,译者的主体理论主要应用于文学翻译研究,较少应用于法律翻译研究。法律文本对语言严谨性的特殊要求使得忠实原则成为翻译过程中的特别强调之处。尽管如此,译者的主体性依旧贯穿于翻译始终,且对翻译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因为“法律翻译只有通过译者才能达到交际的目的,完成法律信息和约束力量从原语到译语的传递。在这一过程中,译者处于中心地位,其他各种因素通过译者发生作用,译者在各种因素交杂的环境中进行适应和选择。”7本文将从法律文本的分类谈起,讨论不同类别的法律文本中的译者主体性,结合具体的例子说明译者主体性的体现,最后指出译者的主体性发挥也应适宜,避免过度发挥。
一、法律文本的分类
1971年,Katherina Reiss提出了一种基于语言功能的文本类型学理论,从而将文本分为信息文本、表情文本和诉求文本,为翻译理论做出了巨大的贡献1。基于此标准,所有包括法律文本在内的专用型文本都属于信息文本,但这样分类稍显笼统。在法律理论中,语言主要具有两项功能:监督管理和提供信息1。根据这一理论,法律文本按其功能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类型:1)以指令性为主;2)以描述性为主,但同时也具有指令性;3)纯描述2。法律文本的功能主要是做出指令,此类的法律文本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法典、合同、条约和公约等。 第二类法律文本由混合文本组成,它们以描述性为主,但也包括指令性内容,这类文本包括用于司法和行政程序的司法决定和文书,如诉状、请愿书。第三类是由法律学者撰写的纯描述性文本,如法律意见、法律教科书、法律论文等,这些文本在不同的法律体系中权威性也有所不同2暮光之城主题曲。
二、译者的主体性
鉴于法律文本的独特语言特征与特殊功能,它往往对译文的忠实性有更高的要求。因此,在翻译法律文本时,很容易认为应采用直译的策略,法律译者只是立法者与公民之间的信
息传递者,法律翻译是一种机械的译码过程。即用目标法律制度的对应表述来替代原法律制度的词句。但是,通过逐字翻译实现对原法律文本的忠实有时却会造成误解。现在已不再将法律翻译视为语言转换的过程,而是“法律机制中的交流行为”2。在保持原文原意的前提下,译者还必须考虑到译语的语言风格和译语读者的可能反应。从这个意义上说,源语、译语和读者之间的交际功能对等比形式对等更为重要,在这一过程中,译者的主体性和创造性不可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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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者的主体性在法律翻译中起着重要的作用,直接影响着译文的质量,这一点随着法律翻译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已逐渐得到证实。具体而言,译者的主体性之所以对法律文本翻译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是因为对源语法律文本的正确理解有赖于译者,对目的语的精确运用有赖于译者,对翻译目的的准确把握同样也有赖于译者。只有译者充分发挥主体性,才能更加严谨地对待法律翻译,在深刻理解原文涵义的基础上灵活选择翻译策略,提高翻译质量5。译者主体性是指译者作为翻译主体,在实现翻译目标的同时,对翻译对象表现出的主观能动性。译者具有作为翻译主体的文化自觉、人文精神和文学审美创造性的特点。译者的主体性贯穿于翻译的整个过程。具体地说,它不仅体现在语言层面上译者对源文本的理解、解释和再创造,还体现在翻译文本的选择、翻译的文化目的、翻译策略的运用、和译
泰州英语培训者对译文期望的文化影响3。
当然,要充分发挥译者的主体性,译者必须认识到主体性是主观能动性和被动性的统一。因此,要避免两种极端,既不能因为翻译对象的限制而夸大主动性,也不能过分强调约束而忽视主动性。从这个意义上说,译者可以根据文本的类型来决定其主体性的发挥程度。
三、法律文本中的译者主体性
digg要探讨译者在翻译过程中的主体性,首先要考虑原文的文本类型。如上所述,法律文本可以分为:1)以指令性为主;2)以描述性为主,但同时也具有指令性;3)纯描述。第一类法律文本通常具有约束力。它们规定了个人在触犯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时将如何受到处罚,在一定的法律框架或条件下享有哪些权利和利益,为了享有这些权利和利益需要履行哪些责任和义务6。因此,译者在翻译这些文本时享有相对较小的自由。翻译这类文本的主体性在于在原文本的基础上重新创造新词和短语,以拉近并缩小两种不同语言或法律体系之间的差距。同第一类法律文本一样,第二类法律文本包含在法律机制中使用的法律文书2。译者在翻译这些法律文本时的主观性也是有限的。
第三类法律文本,或纯粹的描述性法律文本,使用范围更为广泛,与前两类法律文本相比,其法律约束力更小,甚至没有约束力。其目的是传播法律知识和就法律问题交换意见。在翻译这类法律文本时,译者的主体性要大于上述两类法律文本。译者可以在不损害原文意义的前提下,尽可能地使译文符合目的语的风格。当然,描述性的法律文本也可以带来一定的法律影响,尽管它们可能没有任何约束性4。在习惯法国家尤其如此,那里的法官有时会参考著名法学家的意见来决定案件。因此,译者在进行翻译时也要保持谨慎,将主观性限制在合理的水平。
以法律术语的翻译为例探讨译者主体性在法律文本翻译中的作用。翻译术语一般采用专词专译的方法,但在没有确切术语对等词时,译者可以视具体情况,发挥主观能动性,在深刻理解原文含义的基础上,灵活地尝试使用功能对等词、扩充词义、释义等方法翻译法律术语。同时,译者还应该具有文体意识,一些常见词在法律文本的语境下通常会有不一样的含义。例如在“constructive knowledge”中,“knowledge”是一个非常常见的词,我们常倾向于将它与关于某事的事实和信息或人通过学习和实践联系起来。然而,在法律文本的背景下,为了突出庄严的风格,这个词常用作表示“知晓、了解”的名词形式。此外,“constructive”也不同于我们熟悉的意思,在法律语境下使用“constructive”来修饰时某roll the dice
物时,指它并不明确,而是需要通过推理和演绎得到,这有别于其通常意义上的“有用、有益的”。因此,这个词可以翻译为“推定知道”。
四、总结
法律文本中的语言通常社会价值高、逻辑缜密、技术性强的特点,其翻译要求准确、规范、同一和通顺。虽然它的规范程度较其他文本更高,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译者完全受源文本的束缚。在法律文本的三种分类中,译者享有不同程度的自由,可以在此基础上恰当地发挥译者的主体性。译者首先要明确译文受众,确定译文要求和目标。这样才可以对症下药,让译文的针对性更强。其次,译者应分析源语语篇特点,发挥主观能动性,灵活采取多种翻译策略。例如,译者可以根据上述法律文本的分类方法对源文本进行分类,译者在翻译纯描述类法律文本时所拥有的主体自由度更高,因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对源语做出适当调整,使译文在保持忠实的同时更地道,更易于为目标受众所接受。同时,译者应明确译者的主体性不可无限制发挥,而要受到作者心理空间、源语作品的语言结构、文体特征、社会文化规约等因素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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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廖家彬(1997-),女,汉族,湖北襄阳人,福州大学2019级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应用英语笔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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