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同性恋者生活状况调查报告》
wouldrather——以仙林大学城高校为例
可行性研究分析
经济基地1201 李宗霖
2120122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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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同性恋是一个长久以来都存在争议的问题,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权利意识的逐步觉醒,同性恋问题成为社会的重要话题,它的凸显对原有社会的存在体系提出了挑战,尤其是对同性恋认识的转变唤醒了同性恋的权利认识,催生了他们的权利诉求。而我国在2001年《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出版,对同性恋定义中不再把同性恋看做一种病态心理,这也无疑是我国社会进步开放的一大体现。
一、校园同性恋现象研究的必要性mp3小说下载
1、同性恋现象的历史背景
同性恋现象是在人类历史上,在各个文化当中普遍存在的一种基本行为模式,既常常被忽视,又常常引起争议。大量研究表明,同性恋者虽然在整个人口中占少数,但其绝对数量并不少。甚至有多项调查发现,同性恋人群占总人口数的10%。同时,同性恋群体比例是相对稳定的,并不会因为种族、肤色、受教育程度等各方面因素影响而有大的变动。同性恋现象却早就已经存在于社会之中了。在我国古代,男性同性恋者被称为“男风”、“龙阳之风”、“断袖之癖”,女性同性恋者在古代被称为“摩镜”,其聚集地被称为“姑婆屋”。在西方,同性恋现象更是数见不鲜。古希腊和罗马时期,同性恋是一种正常现象,并且被认为是一种比异性恋更高级的方式。到了现代,西方社会比如美国,成年男子中有为数众多的人有过同性恋活动,而10%的成年男子则主要过同性恋的生活方式。
2、同性恋者的现状
同性恋在中国的处境也像许多其他问题在中国的情况一样,面临的不是严酷的迫害和极端的仇视——而主要是主流社会的忽视和蔑视。有数据表示,因为受歧视,30%-35%的同性恋者曾有过强烈的自杀念头,9%-13%的人有过自杀行为。超过半数人由于不被理解,
曾感到很痛苦并严重影响生活和工作。虽然整个社会环境逐渐在改善,如1997年,中国新《刑法》删除了过去被用于惩处某些同性恋性行为的流氓罪,标志着中国同性恋非刑事化。2001年4月,《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把同性恋从精神疾病名单中剔除,实现了中国同性恋非病理化。但是对同性恋者权利的保护还很少,比如新《刑法》中没有规定侵犯男性性权利的罪名,同性恋的结婚权在宪法和法律上也没有得到反映等等。
其实主要的歧视不是法律上的,而是社会观念上的。同性恋在中国的境遇是,没人说你犯法,但不少人心里会鄙视你为不洁,为怪物,为不道德者,或是社会丑恶现象。社会歧视比法律的作用要大得多。
杰克英文作为同性恋者,无法向任何人表明自己的真实性倾向,不得不过双重生活,这是他们的普遍困扰。另外,婚姻的压力也是一个突出的问题。中国的传统观念可谓根深蒂固,“男大当婚,女大当嫁”、“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在家庭的催促和世俗环境的逼迫下,很多同性恋者不得不选择结婚。可以想象,这种婚姻注定是痛苦和脆弱的。
3、高校同性恋现象
大学校园里的同性恋现象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中国近年来的一些调查表明,大学男生中有过同性性行为的占16.6%,仅有心理倾向的占8.4%,两者都有的占4.2%,另一说是大学男生中有过同性性行为的占7.0%到8.3%。普通人对他们的态度是复杂的,有人敬而远之,有人不以为然,有人理解接受。
同性恋在大学校园里还是比较能够得到宽容的,一来80后心态比较开放,二来受过高等教育的同学们交朋友注重个人品质,而不是单看性取向。反而是四十岁以上的不太容易接受。虽然校园环境宽松,但是只有少数同性恋学生愿意公开身份。保守秘密的原因有多种,有的觉得性取向是个人隐私;有的觉得如果公开,朋友们的玩笑即使是善意的也会觉得不自在;有的觉得公开身份可能会影响自己的前途。共同的是,绝大多数同性恋学生都把“照顾父母的感受”作为原因之一。
生活在校园的大学生“们”相对来说是幸运的,因为温和宽松的校园氛围有着包容的胸怀,让他们有更大的空间分享理想和情感。然而,这可能只是严酷现实面前的短暂欢愉,他们终将步入社会,接受事业的磨砺、和被迫地接受传统的婚姻和家庭生活,对于他们无异于是将情感埋葬在祭祀的神坛上。
4、关注同性恋群体的生活状况
作为一种逐渐填充人们视野的现象,大学校园同性恋现象的研究显得十分必要。无论是从正确认识同性恋问题,还是从保障同性恋者权利的角度出发,一个更加包容的社会肯定是进步的。人们有不同的选择,尊重人们的意志,让不同社会成员都能在一个平等宽松的环境下生活。
二、校园同性恋现象研究的可能性
1、研究时间的选择
调查报告通过问卷和采访的形式在学校内进行,调查时间可选择在上课日的晚上进行,采访对象相对集中,利于提高效率;还有在周末组织相对集中的采访活动。
2、研究基础
2.1中国同性恋研究情况
中国同性恋研究是1980 年代以来,同性恋研究、同性恋与公共政策话题在中国(大陆)逐渐成为社会热点和关注领域,出版了数部研究专著,部分媒体对同性恋问题也开始予以正面报道:1981年,《大众医学》发表张明园介绍《红楼梦》中同性恋现象的文章,1985年,《祝您健康》发表阮芳赋《同性恋:一个未解之迷》,视同性恋为正常现象。
2.1.1中国法律对同性恋的态度
1984 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流氓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对于“流氓罪”的解释,把同性恋行为包含其中。1997 年《刑法》取消了流氓罪后,只要是发生在两个成年同性双方自愿,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在公共场所并且没有严重性病,没有未成年人在场的同性行为,都不被法律所禁止。
但对于发生在同性恋者之间的其他行为则没有法律的规定。我国行政执法过程中对同性恋的态度则截然不同。在许多情况下,同性恋一方面遭到执法人员的歧视,对他们进行人格侮辱。除此之外,还将他们的性取向对外公布,侵犯他们的隐私权;另一方面同性恋者还会受到行政处罚。在司法过程中,同性恋的权利保护往往不周全。一方面一味贯彻公开审判原则而将同性恋者的身份公开,另一方面未隔离羁押或者监禁使同性恋遭受其他犯人侵
犯而没有寻求保护的途径。
2.1.2中国学术界对同性恋的态度
20 世纪60 年代大规模的同性恋解放运动使得西方同性恋者的法律地位得到了很大程度上的改善。然而在我国,一方面同性恋者没有强烈的权利意思,另一方面,部分积极同性恋者要求改变社会态度的呼声很少得到反应。
对于是否应该通过立法来规制同性恋者的法律地位,理论界存在着争议。其中持反对观点的学者主要有以下几种主张:第一,法律保护的是群体利益,同性恋者并没有形成一个群体;第二,同性恋立法违背社会伦理道德;第三:“法不禁止即自由”,同性恋者可以在不触犯现有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去追寻自己的幸福,毋须再另立法规制;第四,我国还不具备相关的法律条件。
2.2高校同性恋研究
目前我国大学校园同性恋研究还处于初级阶段,由于国内对于同性恋者的态度和对同性恋现象的认识一直处于消极水平,关注这类人群的学者相对处于少数。随着我国开放程度的
日益加大,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同性恋现象,针对校园青少年的性取向,性心理的研究开始进行,一些学校也开展里一些关于同性恋现象的调查研究。
当前的大学校园研究主要是小规模,自发的,参与度低的调查活动,南京大学早几年也进行过一些相关方面的调查,但是调查的组织方任然是学生;中山大学有学生成立“彩虹社”,关注和帮助同性恋学生的生活;总的来说,对于相关方面的研究调查依然小众,值得学术界继续关注。
三、基本概念补充
1.同性恋的定义
同性恋(homoxuality)一词是法国医生Benkert于1869年创造的。该描述是指对异性不能做出性反应,却被与自己性别相同的人所吸引。英国牛津大学精神病教科书的作者G elder等人认为, 同性恋一词是指对同性别人产生性欲的意
念和情感,而不论他们是否有明显的性行为。W alker在《牛津法律指南》中写到,同性恋是一个人和另一个同性别人产生的性吸引,并导致身体接触和性快感。
1973年,美国appropriate是什么意思心理协会、美国精神医学会发表的同性恋定义,即将同性恋行为自疾病分类系统去除。对于同性恋的定义更正为:同性恋是指一个人无论在性爱、心理、情感及社交上的兴趣,主要对象均为同性别的人,这样的兴趣并未从外显行为中表露出来。
2.同性恋成因的理论探讨
关于同性恋的成因,学术界主要有两种看法:
2.1 由生理因素造成,主要受遗传因素、激素水平和大脑结构三个方面的影响。
A.遗传因素。学者们认为,可能是先天遗传的原因导致一个人从幼儿开始便产生性倒错,四级估分形成同性恋倾向。
B.激素水平。有科学家做的动物实验发现,向怀孕的母鼠子宫里注射激素,确实能够极大地改变其子代的性行为。因此,有人推测是不是类似的情形也同样会发生在人类身上,即通过胎儿期的激素注射改变其性心理及行为。但这些
只是推测,并没有确凿的证据。
C.大脑结构。按照生物———个体发生学说的理论,同性恋与异性癖在病因学上有相似之处,认为在下丘脑下部性行为中枢,可以影响男性或女性的性行为表现。脑科学研究至今还没有作出令人公认的同性恋完全是先天形成的结论。
2.2 由社会心理因素造成主要包括两种看法
A.精神分析的观点。弗洛伊德认为,儿童期3~5 岁是
人类性心理发展过程中的关键阶段。弗洛伊德认为恋母情结引起的移情现象是同性恋的起因。
B.行为主义理论。行为主义特别重视的是伙伴关系、偶然的机遇以及特殊的经历。一个人在与异性交往中受挫,有过不愉快的经验,异性恋感情得不到正常的发展,而同时又受到同性的,就会产生同性恋的倾向。机械制造就业前景
3. 同性恋权利运动
同性恋权利运动,或称运动,是指一批松散结合的公民权利蒙妮坦团体、人权团体、支持团
体与政治行动者,追求来自社会对于非异性恋(如:同性恋与双性恋等)与跨性别的接受、包容与平等。
尽管这个运动通常被称为同性恋权利运动,但运动成员也会争取其他不一定会被定义为“同性恋”的人的权利。(请参看同性恋与跨性别)他们的观点对某些人来说具有争议性,而同性恋权利运动受到的反对有来自于包括个人以及宗教与政治团体(传统上——但并非全然——是右派人士)。可是,社会上也有团体反对性倾向条例,认为这等条例会导致逆向歧视。虽然同性恋权利运动内部有差异范围广大的想法与信念,难以概括归纳,不过通常大部分的成员相信:
无论一个人的性倾向为何都应该予以包容。
无论一个人的性倾向为何,都应当在法律中享有平等的权利与价值。
四、研究框架
1、理论研究
1.1、关于同性恋的历史
a.古代中国
b.古希腊
c.中世纪欧洲
d.工业时代欧洲
outlander.近代西方国家
f.当代主要发达国家
1.2、关于同性恋的相关法律及同性恋婚姻合法歌舞青春1
1.3、世界同性恋运动发展和群体意识及权利意识的发展
1.4、主要相关著作
a.弗洛朗斯·塔玛涅《欧洲同性恋史》
b.刘达临、鲁龙光《中国同性恋研究》